最高法规定法院犯错赔偿程序
2013-08-15本刊
办公室业务 2013年16期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 《规定》共20条,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办理自赔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在个案中获得公平正义的权利,《规定》明确: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这一规定还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规定》注重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规定赔偿请求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提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规定》在列举人民法院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时,取消了以往类似条文包含的 “兜底”条款,有利于尊重和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有利于提升自赔程序的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