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20%”的国家思路:非横空出世
2013-08-13孙维晨
“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依法”二字,从何而来?
一个“税”字,让太多的人开始惊慌失措。3月1日发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
3月4日,沪深两市的招商地产、保利地产、万科、金地集团四家房地产上市企业龙头股票相继跌停;而各大城市的存量房交易中心,恐慌气氛弥漫于人潮中……整个市场被突如其来的“征税20%”搅成了一锅粥。
“征税20%”,真的是横空出世吗?
“征税20%”的规定已存在了20年
“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依法”二字,从何而来?
1994年,国家将3部旧版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修改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条款显示,“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其第五条第五款解释称:“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1994年到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经过6次修订,但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重要内容并未出现过变更。因此,如果从1993年算起,“二手房交易要缴纳20%的个税”的规定已经存在了20年。
1999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何一直按1%~3%征收
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正式下发,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北京某大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从业者说:“二手房交易征税20%的规定一直存在。但是在几乎所有交易中,我们都是按照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情况进行处理的。这样操作可以减轻二手房购房者所承担的税负。因为二手房交易中,税负被完全转嫁到买房者身上。”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说:“当这个规定出来后,很多交易者称原来可以证明房屋原值的发票等票据遗失,此外一些费用可以合理抵扣,所以交易中就一直用1%到3%的税率来执行。”
面对20%的个税税率,任何试图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获利的交易者都在力图规避。
“旧政策”释放新恐慌
在北京、天津、上海等一线城市,二手房交易大厅人满为患。为了解决公众的交易需求,上海启动了通宵作业的办法来完成过户。
面对“国五条”的影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将受到怎样的刺激,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宝龙集团董事长许健康说:“中国房地产政策不是要打压房地产,而是要让房地产市场更健康,让更多人买得起房。如果过分打压,就不好了。”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贾康说,如果合理的刚性需求由于高税率被挤压出二手房市场,那么他们会进入新房市场以满足购房需求,这可能会拉高新房市场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