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8-12康颐王俊
康 颐 王 俊
(陇桥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1)
一、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通过制定专门的管理法律,并设立全国性监管机构来实现对投资银行监管,即集中型监管模式,实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的垂直领导模式,呈金字塔型,如图1所示。虽然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在内容、手段和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图1 中国投资银行“金字塔”监管模式
(一)经营效率低
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起步晚,发展慢,监管机构资金规模小,融资能力差,难以承受高风险的投资银行监管业务,从而使得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运行效率低。我国现行的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是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监管手段较为落后,而且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不明晰,而且监管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其监管的公正。当前,我国投资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导致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
(二)金融创新较弱
由于我国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和经纪这些本源业务,各家机构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单一服务。只有部分规模较大的投资银行从事财务顾问、并购重组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但是这些规模较大的投资银行在业务方面经验不足,企业形象信誉不足、运用现代金融手段能力较弱、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等问题,导致我国投资银行在监管过程中缺乏创新,再加之政府过度干预,影响了金融市场调节的作用,抑制了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创新。
(三)违规违法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机构权力过分集中,不能有效实现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自律组织也不能良好的实现自律作用,忽视投资银行中的不正当业务操作行为,违规违法更加严重。截止2011 年末,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纪律处分事项达34 件,共对21 家公司和105 名个人进行了纪律处分,其中对3 家公司和25 名个人予以公开谴责,对18 家公司和68 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认定1 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可见,我国投资银行业务操作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四)忽视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机关自身地位有局限、内幕操作严重、诉讼机制不健全等现象,使得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的监管重点主要放在金融市场机制正常运转和保护大型上市公司等会员的利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成为操作失败后损失的承担者,忽视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另外,《证券法》虽为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的立法依据,但还存在着部分相关法规之间衔接不够、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等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投资银行的金融监管。
二、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经验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是最典型的集中型监管模式,也呈金字塔型,如图2所示。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逐步完善,在很多方面都值得借鉴。
图2 美国投资银行“金字塔”监管模式
(一)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的投资银行监管具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1933年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39 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 年投资顾问法》、《1970 年证券投资保护法》和《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7 部专门性法律,确保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的运行有法可依。
(二)有效的监管模式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监管方位全面,涉及投资银行业各监管主体的利益,其监督相对有效并且透明度高,而且监管往往从市场本身出发,自上而下进行监管,并且有SEC 专门负责投资银行的监管,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
(三)比较充分的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美国对于投行的监管更多地是从制度上防止其侵害投资者利益,集中体现在对信息披露、禁止欺诈、禁止价格操纵、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比较充分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三、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大创新、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效率
采用积极的监管模式创新策略,提高我国投资银行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弱化政府干预,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其生长;重视人才培养,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加强监管金融创新过程中的潜在利益共同体,防范有可能的道德风险;建立起更为严格的透明度监管标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要为被监管机构提供量身定做的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不断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品牌,并通过组织创新来提高运营效率。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投资银行监管法律的配套法规,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完善B 股市场对境内居民开放后的法律规范;尽快制定《投资银行监管法》,并将《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到《投资银行监管法》中;对原有投资银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维护投资银行发展安全出发,强化投资银行相关法律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软环境。
(三)多元化发展,实行混业监管
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实现我国投资银行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积极采取完善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相关措施,增强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的监管力度,提高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的国际水平;与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外国投资银行监管机构竞争;开展包括兼并、收购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提高其自身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满足来自企业等不同层面的需求,实现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的国际化;实行混业监管模式,以特色业务为主, 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发展各种对完善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有好处的业务,使中国的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发展成为现代投资银行监管模式。
另外,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在完善现有投资银行模式的同时,还可以主动的尝试采用合资银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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