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究竟何为
2013-08-11李惠斌
文/李惠斌
(作者系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当尼采提出“究竟何为”这一再也不能更普通的问题式话语符号的时候,他完全把它涂上了悲剧的色彩。或许他在寻找悲剧中的强者和悲观堕落中的超越。所以他的问题是“希腊艺术——究竟何为”。而我们今天的问题是:分配正义——究竟何为。
权力制约,分配正义中的第一要义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并不像人们加给他的标签上所说的只对自由和民主感兴趣,他更感兴趣的其实是平等。当这位年轻的法国人到了美国之后,他首先发现的是美国人的“身份平等”意识。他写道:“随着我研究美国社会的逐步深入,我益发认为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像是由它产生的,所以我总把它视为我的整个考察的集中点。”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看到,与其说托克维尔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不如说他是平等主义者。因为相对于自由和民主而言,平等是它们的目的——前者却只是手段,后者才是人们追求的真正的起点和目标。
在1978年前的30年间,中国人很少提起自由和权利,尽管从195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自由和权利的概念,而且对其内容也作了很具体的界定。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那时还不知道权利为何物。因为按照韦伯的定义,权利是“让占为己有的机会”。可是,那时社会根本不承认个人有占为己有的机会。所以宪法中规定的所谓权利只是一个抽象的词。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正式出台,权利这个概念才在中国大陆真正成为一种法权,即一种法定的权利,一种“让占为己有的机会”。其中的一个“让”字终于出来了。
经过了“文革”洗礼的中国人对于权利的重新获得肯定有一份特别的欣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与自由”的先进理念将会带给人民大众无限的福祉。正如托克维尔所言,“由于人人都有权利,而且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所以人们之间将建立起坚定的信赖关系和一种不卑不亢的相互尊重关系。”这的确是一种平等权利之后的理想状态,也一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对于中国人来说,人人享有权利还只是一种新生活的开始,而且,一旦这种权利被普遍承认之后,真正的问题却跟着出现了:一向贫穷的中国人开始追求权势,因为似乎唯有权势能够给个人带来无尽的财富。据网络披露,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西攒村一位10年前连家里院墙都无力修建的农民,当了近10年村委会主任后,竟然供养了4位妻子和10个有正当户口的子女。看了这则报道之后,权势的力量之大已经是没有人不承认的了。然而在中国这只是一个小的不能再小的权势人物了。而且,一旦与权势结合,任何人都有可能产生出无限的权利和财富。矿山开采权的转让就是一种失去控制的权力,是一种最典型的公权私用现象。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私有化问题,人们常常以私有化问题来掩盖这里的问题本质。私有化问题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如果一个人花10亿元买下一个价值15亿元的矿山,开采后自己赚了1亿元,这种现象我们可以称其为私有化。但是,如果一个人不是从市场上,而是从权力部门无偿得到一个价值15亿元的矿山,然后与有关权力人员分利。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私有化问题,而是一种公权力的私人占用。这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腐败问题,虽然其中肯定存在腐败问题。公权变为私利,power变成right,就会出现个人权利的多重化,而且这种多重化往往不是被人们问责,而是被人们羡慕和追逐。每年公务员录用时的踊跃报名情况的背后,就存在着这种追逐权势的情结。越是处在比较贫穷的区域的人,这种情结就会越重。因为,在这些地区,“无论是富人和穷人,都没有权利的概念,双方都认为权势是现在唯一信托和未来的无二保障”。
公权力变成占为己有的机会即公权变成私权而不被问责,这是造成目前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为这种不被问责,所以造成人人追捧的现象。腐败和反腐败的范畴在这里已经变得很小很小,因为所谓腐败和对于腐败的惩治,只是涉及一部分已有问责规定从而是被禁止的权力寻租现象。大量的并没有明确规制的利用公权力而获利的行为,仍在我国反腐败的边界之外。在这里,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是解决分配正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权力存在的多样性,所以制约权力的方法也应当是多样的。有的权力可能需要用权力来加以制约,这就是所谓的分权制约;有的权力可能需要通过建章立制,通过法律制度来加以约束。参与式民主和舆论监督也是约束权力的重要手段。
资本作为一种权力,应如何得到保护和约束?
同样是一种权力,资本的命运在今天的社会已经变得扑朔迷离。全球大大小小的股民已经在沉重的股灾中苦苦等待了5年,下一个5年是否会迎来高歌猛进的时代,还是一个未知数。马克思在发现了著名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同时,曾经天才地预料到一种资本的逻辑,认为资本积累的结果必然会把所有的资本家排除到生产领域之外,成为各种金融机构、股票、基金和保险公司的单纯的受益人。这种情况在今天已经出现了。或者准确地说,在上世纪中叶这种情况就已经出现了,今天得到了更大规模的发展。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作“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美国经济学家贝利称企业中这种单纯的控制权为“没有财产权的权力”。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这种企业中必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是剥削达到了顶点——企业内部从经理到最后一个短工都受到资本的剥削;另一方面,由于投资人不在场的缘故,承担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的资本所有人对于企业投资的使用情况却没有任何发言权,他们的投资完全处在别人的控制之下。我们今天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所有的金融、保险、基金类企业,都在这样的环境下面运行。全球不断发生的金融危机,与这种企业运行环境密切相关。100年来,西方国家的企业发现了一种办法,就是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或全体员工分享一定数量的企业利润,以缓解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问题,减轻不断发生的劳资冲突。利润分享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取得了大家的广泛承认。
进入高科技时代以来,中国的高科技企业也开始实行利润分享制度。北京、上海等城市相继出台了科技人员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具体办法。全国许多企业开始实施利润分享制度,如联想集团成功实施的员工分享计划就是其中的一例。利润分享制度目前还主要是在企业管理层进行。业内统称为是企业老板给管理层戴上了金手铐。轰动一时的国美公司黄光裕与陈晓之间的冲突,实际上也是马克思所讲的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在今天的表现形式。这些事实说明,传统企业分配制度中的“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说法已经过时了,马克思所发现的“剩余价值”已经成为一个任何企业都无法摆脱的魔咒,只有解决了劳动的异化问题,这个魔咒才会自动失效。所谓解决劳动的异化问题,就是劳动者在企业中既得到工资收入,也一定程度地参与分享企业的税后利润。
在没有资本家的时代,剩余价值已经变成了一个无主体的幽灵。这个问题在中国似乎表现得还不是很明显,因为中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还不是处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状态。但是,在中国的国有企业,这个幽灵已经猖狂了很多年。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一次又一次发生的金融危机几乎都可以归功于这个幽灵。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曾经说过,不解决资本的剥削问题,企业将永无宁日。而企业利润分配中的分配正义问题,才是解决分配正义的关键所在。
工资分配,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
工资分配也是属于一次分配中的问题。我国长期不重视工资分配问题。改革开放前,我们讲先国家后家庭,先集体后个人。这是毛泽东同志长期坚持的一个分配思想。马克思也不提倡通过分配来解决无产阶级的解放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虽然一直都很关注民生,但是先发展后生活的思想还是一直占有重要位置。“发展是硬道理”这句话中就内含着对于分配问题的轻视。科学发展观提出了突出民生的意向,分配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以内需拉动为重点的产业结构转型理论也把分配问题更进一步地突显了出来。中国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倒逼现象,则更是把分配问题的解决放在了倒逼机制的首要位置。
这里主要说的是工资分配。但是,工资分配是与上面讲的权力分配和利润分配无法分开的。权力与义务相联系,利润与风险不能分。如果分配方案中只谈工资分配而不谈风险责任,不谈风险收入,就很难分得清楚。风险收入是一种有可能成为负数的分配方案。风险收入与工资收入结合,才能解决分配中的平等和正义问题。长期以来,风险收入是一种隐藏在利润收入中的隐性收入形式。但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风险责任可以从投资行为中分离出来。因此,风险收入也同样可以从利润收入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劳动收入。不过,这种收入是一种有可能成为负数的收入形式,因此,它是一种必须延后支付的收入形式。这样,一方面,它可以与工资收入分离开来,表面上隐蔽了工资收入的巨额差别;另一方面,由于风险收入有可能成为负数,它体现的是一种风险责任,所以它在实质上是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公平。
我国许多民营企业中都在实行的以期权分配为主要特征的利润分享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这里所说的风险责任制度。实践证明,这种分配制度与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对于解决分配不公和风险责任缺位的问题都是十分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