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公布
2013-08-11
共产党员(辽宁) 2013年20期
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日前,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行动计划》设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即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二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三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五是严格投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提高准入门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六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调整完善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政策,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七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八是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九是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制定完善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十是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