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税收实质 保持良好纳税心态
2013-08-07陈验风
陈验风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一、税收的实质
(一)税收取之于民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赋税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建立在对民众私有财产的侵犯和剥夺上的。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曾指出,税收是“人民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美国的财政学者塞里格曼也早在1895 年对税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赋税是政府对于人民的一种强制性征收,用以支付谋取公共利益所需的费用”。这些对税收来源最初的认识都说明了“民”乃税之源。
(二)税收用之于民
物质资料的占有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体赖以生存的前提。国家形成以后,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必然性地会出现对物品共享的占有需求,而个体所共享的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非排他性是在对物品共享的需求方面,体现为无论从技术上或经济上都不可能把不支付费用而要消费的个体完全排除在外,即公共物品无法规避“免费搭车”的现象。这样一来,不支付费用而能参与消费的情况就会因效仿而普遍存在。非竞争性表现在无论增加多少消费个体,都不会影响和减少其他个体的消费,即只要公共物品不被破坏,每一个社会中的个体都能充分享受到它带来的便利。这些特性的存在,使得个体寄希望于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必通过交易来得到,即不用花钱去购买就能享受。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公共物品就变得无利可图,社会中以追逐利润为目的商家自然就不愿去主动提供这类物品。既然社会本身无法自动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而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个体又都有享受来自社会公共物品提供的便利与保障的需求,那就只有由政府出面来为提供公共物品买单。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维持支出,是需要资金的,而政府为稳定政权又不便于将公共物品通过市场出卖来获利,那资金的来源渠道呢?税收。税收与公共支出的关系在于,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收税策略来为提供公共物品筹资,即“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税收的本质是国家拿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消费和服务。
二、从价格和价值的分离看税负转嫁
(一)从价格学的角度来看商品的价格和价值
从价格学的角度来看,商品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但是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并不完全相一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里提出“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当社会上某种商品的供求量过小,社会需求量增大时,该商品的价格就会应市而涨大于该商品的价值,反之则下降,价格小于价值。价格的波动反映出的也是商品价值的波动,但两者的波动幅度不一致,市场总是对价格波动反映更为敏感一些。也就是说,商品价值并不总是和商品价格相一致,会出现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价格和价值的背离给税负转嫁提供了可能性。
(二)从税负转嫁来看税负承担
1.国家通过调控转嫁
如前所述,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使税负转嫁存在可能性。国家借助于宏观调控之手来创造让价格和价值背离的条件,从而将税负转嫁给具备相应消费能力的消费者。一来调节社会消费走向,引导有序合理消费;二来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强度。所以,纳税人真实的税负并不等同于名义税负。
2.纳税人自发意识的转嫁
纳税人对纳税认识上的不足以及观念上的偏差,表现为会对国家征税产生抵触情绪,导致纳税人会自发寻求税负的减轻途径,从而让自己的税负强度降低。
3.税负转嫁的具体表现
(1)国家为了调节生产与消费,有计划地使一些商品的价格与价值背离,将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如对烟、酒、化妆品的高价高税政策。
(2)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由波动,商品供不应求时,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将税款转移给消费者(前转);商品供过于求时,纳税人可以压低进货价格将税款转移给供应商(后转)。也可以做到混合转,既有面向消费者的税负转嫁,也同时又有面向供应商的转嫁即低买高卖。
因此,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使得税收负担通过转嫁得到稀释均摊至每一个消费者,不会形成特定纳税人税负畸高,体现了税负外在的和谐性。
三、从税款来源分析会计核算的“应交税费”
(一)消费者负担税款的暂存与上交
税负具有的转嫁性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实际上承担了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的各种价内税费,是税收真正的负担人。对于这一部分税款而言,企业将款项收到后再转交给国家,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只是扮演了一个转交税款的角色。既然这一税款是典型的暂存后上交,负担人并不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业自身,那么作为纳税人就应该提升认识,确认这一事实,在税款缴纳上抱有正确的心态,而不致总是产生抵触情绪。
(二)业主对社会的贡献
虽然税负可以转嫁,但有一些税负不具有转嫁性。比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必须是纳税人自己负担。对这一部分税收的负担和缴纳,视为业主对社会的贡献。因为业主的经营活动需要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维持这样的社会环境需要国家付出大量资金。所以,受益担责原则下,有受益理应就得承担责任。
四、从和谐、人性化理念来看会计核算的“应交税费”
(一)税收的人人为我
每一个人都要经过18 岁以前和60 岁以后。这两个时期的人一般是没有足够生产能力的,或至少他们不能创造足够的让他们自己生存的全部物质资源。而作为社会个体,他们要满足生存必然的需要享有一些来自于社会的公共物品、资源及社会公共服务,而这些只有通过他人纳税才能享受得到。
(二)税收的我为人人
即便是正处在18—60 岁之间,纳税人也都不可避免地在享受着社会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的形成,不是哪一个纳税人靠一己之力能承担或完成的,每一个纳税人都是为此做出了贡献的,比如国防安全、教育、人才培养、公共基础设施等。纳税人需要国家提供各类的社会公共服务,国家就得供养军队,设置机构,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等,国家的支出成为必然。自然地,这些公共资源的提供需依靠全体纳税人的税款才能支撑,这样一来,今天的纳税人不但纳税为自己而且还纳税为他人。
(三)从人性化理念来看
应该看到,今天的纳税人纳税为他人,明天他人纳税为我们。所以说,从人性化理念来看,今天的纳税既是为自我服务,也是为我们在18 岁之前和60 岁以后还债。税收在纳税人自身上体现出一种内在的和谐性。
五、开放性理解国家税收,促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纳税心态
综上所述,从税收实质、税负转嫁、纳税会计核算、税收蕴含的人性化理念来看,税收自始至终都有着内在与外在高度的和谐性。开放性地来理解税收,理性看待税收负担,保持良好的纳税心态,有利于税收和谐,也使得纳税人能得到来自于国家的更好的公共服务。
[1]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下卷)[M].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383.
[2] 塞里格曼. 租税各论(英文版),432,转引自杨元杰:《税收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年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