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企业信用风险原因探析
2013-08-06田悦
田悦
【摘要】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从信用文化缺失、外部监管缺陷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三个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成因进行分析,这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企业信用风险;原因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 -00021-01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事先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务,进而使得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不仅直接造成银行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扰乱市场的有序性、公正性和竞争性,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对于以经营资产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及主要收入来源。而贷款业务中,又以企业贷款为主,因此企业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也是最严重的风险,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也一直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而认真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成因,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文化缺失
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由经济和政治决定,同时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先进文化能促进经济发展,反之落后腐朽的文化则会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资本市场不完善,信用交易和信用意识发展滞后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
近代中国由于封建小农经济占主体地位,政府重农抑商,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先天不足,后天畸形,信用交易起步较晚,国民信用意识较弱。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发展完全由政府主导,使得整个社会缺乏信用发展的土壤,信用意识普遍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市场观念和市场意识也逐渐增强。但是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信用缺失等,整个社会并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信用文化环境。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缺乏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须的信用意识。信用文化的普遍缺失,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企业信用风险的诱因。
二、外部监管存在缺陷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在商业银行信用监管和企业失信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有关于诚实守信的的法律原则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关于诈骗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专门针对信用缺失的法律法规,对信用缺失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此外,在相关问题的处理过程中还存在地方保护、执法不严等问题。总之,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现状,使得企业失信违约成本较低,企业有足够的动机违约或者拖欠银行贷款。
(二)监管不力
我国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起步晚,目前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不规范之处。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直接负责,同时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管。首先,银监会监管技术比较落后,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监管方面,以现场检查为主,缺乏系统的监管措施和对风险的实时监控。其次,在这种监管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现代企业,彼此之间进行了盲目、无序的竞争,如放弃原则为企业多头开户,致使企业逃避了信贷资金的监督。最后,这种多头监管的商业银行管理体制存在着监管标准不一、重复监管、监管落空、监管效率低下以及难以应对金融控股集团特殊风险等弊端。
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陷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风险最终来源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和自身的脆弱性,并且商业银行也是最终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着,因此对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的分析是本文的重点。
(一)缺少高素质的信用风险管理队伍
信贷管理工作需要大量既懂银行业务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既有深厚而渊博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又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既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又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的人员。而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的形成,是保证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有效进行的关键。
现有风险管理人员大多年龄偏大,并且缺乏风险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新的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的掌握较慢甚至心存排斥。此外,虽然我国银行业一直在改革,由于之前旧有的银行体制的惯性,很多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些商业银行都没有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i]而目前在我国金融业高等教育中,不能与时俱进,存在知识结构和内容陈旧等问题,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缺乏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
(二)信贷管理流程不完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的风险度量和风险预警之间缺乏对应关系,信用风险信息在信贷业务前、中、后台的传递过程中传递渠道单一,使得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在基本处于分离孤立状态。前台信贷业务人员,是以一种单向、分离的状态,向中、后台管理人员传递方式和业务流程,在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构成上反映为各业务部门平行设置的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部门的不完整,主要表现为中、后风险管理部门对前台业务部门缺乏 “事前”的业务指导。
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重贷前检查、轻贷后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商业银行相关从业人员不及时按期进行电话回访和实地检查,无法及时获得借款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进而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了解借款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的变化,无法没有进行及时的终止不良贷款,从而出现了信用风险。
(三)信用风险测量技术落后
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主流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仍旧是打分卡法、专家判断法等传统度量方法,其优点是简单易行、判断指向基本合理,但经济含义不够明确,结果有失精确,首先,对贷款风险的分级不准确;其次,内部评级系统科学性差,评级结果检验性较差。
专家判断法主观性较强,无法客观的对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衡量。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推行风险管理的量化分析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但是,在风险管理硬件设施建设、技术应用、数据积累和应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可以说,我国现阶段的信用风险技术还停留在基于主观分析的阶段。落后的风险量化技术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多发的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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