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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与启示

2013-07-18顾方哲

关键词:古建筑法规理论

顾方哲



欧洲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与启示

顾方哲

欧洲古建筑保护开始于19世纪中叶,如今已经形成了集理论、法规和实践于一体的完整的保护体系。对这一体系的形成过程及其本身进行研究,可以使中国避免欧洲早年走过的弯路,吸取教训,借鉴经验,有效指导当代中国城市化运动中面临的古建筑保护的实践。

欧洲; 古建筑保护; 理论; 法规; 实践

欧洲古建筑保护起步很早,已经形成了成熟、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可分为三部分,即:理论、法规与实践。三者之间既是一种时间先后关系:先有理论,后有法规,最后是实践;同时又是一种逻辑关系:法规是理论的规定或反映,而实践又必定是法规颁行的结果。没有理论便没有法规,没有法规便没有规范的实践。

由于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的发达,欧洲人在城市建设改造、布局发展中很早就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这就是“敬重历史”、“留住历史”。他们认为,历史建筑是文化认同和传承的象征,是一个城市的根基,传统的文脉。欧洲之所以有今天的繁荣,是因为有历史的辉煌。而这种辉煌的历史载体就是他们所拥有的难以计数的古建筑,如雅典卫城、罗马斗兽场、比萨斜塔、伦敦大教堂、巴黎凯旋门以及众多的中世纪教堂和城堡等等。

欧洲的建筑保护理论起始于19世纪“风格性修复”(stylistic restoration)理论。1844年,法国建筑学教授马利·维奥勒—勒—杜克(Eugene Viollet-le-Duc)提出了这一理论,认为,建筑保护必须站在建筑物原建筑师的立场去设想,把文物建筑修复到原有模样,以完美展现原初的风格。“复原一座建筑物不是去保存它、修复它、重建它,而是使建筑物恢复到完整的状态,即使在以前从未存在过。”④Eugène-Emmanuel Viollet-le-Duc, Millard Fillmore Hearn, The Architectural Theory of Viollet-le-Duc: Readings and Commentary,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1990, p.269.

法、英建筑保护学派的理论虽然存在一定缺陷,因而备受争议,但其中也包含富有价值的主张和建议。维奥勒—勒—杜克要求负责修复的建筑师要熟悉各时期各流派的风格,强调修复工作应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根据可靠的文献记录实施修复计划;莫里斯等英国建筑保护学家认为,建筑遗产是历史的纪念碑,价值超群,而建筑师对文物建筑保护认识的局限性破坏了建筑的历史价值。这些思想影响深远,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

“敬重历史”的必然逻辑是“留住历史”。而“留住历史”正是对历史的最好敬重。早在19世纪,英国的约翰·罗斯金就说:“建筑应当成为历史,并且作为历史加以保护”,应“小心呵护看管每一座老建筑,尽可能守卫着它,不惜一切代价,保护着它不受破坏”。 “留住历史”并非将历史上已有破损甚至毁坏的建筑重新复原。因为复原意味着仿造,不仅欺骗了当代,也欺骗了后人。所以罗斯金说:“所谓的修复,其实是最糟糕的毁灭方式。”*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29页。在他看来,废墟同样是一种景观,破损和毁坏增加了历史的沧桑感,诱发人们的思古幽情,有利于教育后人。古代建筑如雅典卫城、罗马斗兽场,中世纪城堡;艺术作品如断臂维纳斯、胜利女神像等,既已残缺,就应原样保存,这才是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先进、可行的理论只是实施遗产保护的初始条件,在理论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方能使历史建筑得到保护。而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常常一遇障碍便难以排除。随着理论的成熟,英、法、意三国在建筑保护探索过程中实现了由理论到法规的过渡。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1913年颁布的《历史纪念物法》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的基础。在这部法令中,保护范围仅限于文物建筑和与其有直接关联的部分。随着对古建筑价值的认识的提高,范围逐渐扩展到“历史保护区”。1943年颁布《纪念物周边环境法》,规定,古建筑周边半径500米以内的环境必须进行保护。1962年又制定《马尔罗法》(Malraux Law),以“保护区”的形式加强了对历史环境的保护,指出,历史建筑与周围环境须一同实施保护,而且强调这种保护须从城市发展的高度进行;1887年出台的《历史性建筑法规》(Historic Buildings Act)则强调了法国政府对保护历史性建筑的权力。为了保证历史保护区的地位,法规还规定了历史建筑等级划分制度,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文化遗产实行不同的保护改造和再利用政策。另外,法国十分重视专家在遗产保护方面的作用,法规授予建筑师与规划师以很高的权威性。他们可以充分行使专家权力,参与遗产建筑和周边环境的管理,直接影响政府的相关决策*杨振之:《法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反思》,见杨振之专栏——行者随笔:http://www.venitour.com/Columns_con.aspx?id=1484.。

爱尔兰古建筑保护法规的诞生稍晚。20世纪50年代,爱尔兰的古建筑一度面临被摧毁的命运。当时无论公众还是政府都还没有意识到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性,也没有专门资金用以维护,所以常见开发商把价值几百万英镑的建筑推倒而将地皮用作他用。20世纪50年代之后,随着保护意识的提高,专家与公众的呼吁开始影响政府决策,有关古建筑保护的政府文件和法律法规遂陆续出台实施,对古建筑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城堡成为现在爱尔兰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慕名前来游览。

表1 数据和变量定义

续表1

时间名称主要内容保护对象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Inter-nationalCharterfortheConservationandRestorationofMonumentsandSites),即《威尼斯宪章》(TheVeniceCharter)关注历史纪念物保护的原真性和整体性,强调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在修复过程中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的文献。单体建筑、城市、乡村1981年《佛罗伦萨宪章》对历史园林维护、保护和修复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作了明确规定。历史城市、历史园林、历史地区1987年《华盛顿宪章》,《威尼斯宪章》的重要补充详细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历史城镇与街区1994年《奈良文件》提出原真性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问题,是定义、评估、监控世界文化遗产的基本因素。纪念物、历史地段、文化景观直至无形遗产

由上表可以看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化遗产保护焦点开始由单体建筑逐渐扩展到广义概念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街区、历史城市、历史园林、甚至无形遗产等。回顾过去50年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可以看出国际保护组织平均每10年致力于解决一到两个主要问题,同时关注新的问题。60年代形成了统一的理论准则;70年代对遗产进行集中估价;80年代对遗产地进行管理;90年代则采用了新的遗产分类,如文化景观、宗教圣地、乡村聚落等,引发了人们对原真性的激烈讨论;进入21世纪,由20世纪90年代的讨论引发的关于无形遗产保护领域的探索开始受到广泛关注*Gustavo F. Araoz, World-heritag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s: Defining and Protecting Authenticity, APT Bulletin, Vol. 39, No. 2/3(2008), p. 33.。这种理论的形成和转变促成了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对历史建筑整体环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欧洲各国实际建筑保护工作遵循国际法规,严格执行了雅典原则和威尼斯精神。英国温莎城堡(Windsor Castle)的维护就严格遵循着上述原则。温莎古堡是一座规模庞大、历史悠久的英国王家城堡,属于国家财产,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居住城堡,无论是女王宴会厅还是会客厅,都保留了当年的风格,给游人身临其境的感受。1992年,城堡部分房间在一场大火中烧毁,对于这样一座极为敏感的历史建筑,一开始皇家建筑师和皇室就承认,原封不动复原城堡已不可能,因为它的一部分已经在火灾中消失。于是在不改变外观的基础上,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结合,20世纪的印记便留在了城堡之中。

在法国卢浮宫的保护工程中,建筑师贝聿铭采用新要素介入历史建筑的方式扩大了建筑内部空间,这些改造全部融入卢浮宫古老的内部结构中,是古今对比的成功案例之一。在建筑立面就可以看到加建部分的年份和建造者,有助于后人了解真实的历史。增建的“金字塔”式入口将过去和现在完好地融合在一起,在艺术上实现了古与今的对话。卢浮宫改建成功后,游客比原来增加了一倍。这样,所得资金就可以部分用于日常维护,无疑是解决昂贵维护费用的最好办法。

中国古建筑保护可以从欧洲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中获得启示,而这种启示须从新中国建立后对古建筑拆毁的反思开始。新中国建立以迄今天,古建筑拆毁的历史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到文革爆发。在这一阶段,始建于元代、竣工于明代、世界规模最大、被誉称为“真砖真墙真古董”*蔡慎坤:梁启超家族三代人的悲情史,凤凰网博客,2010年11月5日。、具有无可估量的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美学价值的北京城墙惨遭拆毁,可谓拆毁的典型案例。第二阶段从文革开始至1980年,主要是文革10年。如果说建国初期的破坏还没有形成规模,那么,随着政治运动的频繁发生,以拆毁古建筑为重要表现的破旧立新运动迅速覆盖全国。特别是文革初期,在“破四旧”的口号下,古建筑遭受了史无前例的浩劫*参阅:文革期间文物被毁清单,见 http://wenku.baidu.com/view/170cfcc5da38376baf1fae70.html. 2013-1-17。。但是,文革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古建筑破坏的终结,改革开放后又开始了新一轮拆毁。济南火车站标志性建筑德式钟楼于1992年铲除*张润武、薛立撰著并摄影:《图说济南老建筑》(近代卷),济南:济南出版社,2001年,第111页。,令济南市民扼腕痛惜。一代建筑大师、建筑保护泰斗梁思成和林徽因故居于2011年底和2012年初拆毁。梁、林为中国建筑事业穷尽了毕生精力,设计各类建筑无数,绝难想象连他们自己的栖身之所也成为拆毁的对象,很具讽刺意味。

显而易见,三个阶段的拆毁各有不同特征:第一阶段主要出于直观或朴素的阶级意识。第二阶段则经过了意识形态的深度思考,且发展为全国或全民规模的运动。如果说前两个阶段在程度或规模上呈现了不同特点,却也有共同之处,这就是都披了意识形态的外衣。改革开放以来的大拆大建却不同了,意识形态色彩已然淡化,经济利益的强大驱动成为主要动因。但是,无论意识形态还是经济利益,都不可能直接作用于拆毁本身,而必须借助某种力量才能达到目的,这种力量便是不受限制的权力,正是这种权力产生了决定性作用,构成了三个阶段的共同特征。北京城墙动拆之前,梁思成、林徽因等曾予以奋力抵制,但因书生文弱人微言轻而难以阻止一言九鼎的强权推行,而林徽因也终因拆毁的哀痛而含恨离世。文革爆发后,拆毁虽已演化为全民运动,实际上仍然是“最高指示”起了决定性作用,权力色彩异常鲜明。而这种权力,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环境中又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以至在改革开放的30年间,在形形色色的拆除中,仍然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与此形成鲜明的比照,西方古建筑保护体系就非常成熟和健全。这个体系将古建筑视为国家和民族的瑰宝,予以倾力维护。以至于同样是城墙,在这里经历了与在北京截然不同的命运。与北京城墙相比,英国约克城墙更加古老,却因为精心呵护,至今仍保存完好。在这种保护体系的作用下,有时为了维持一座有价值的建筑或遗址而保护了一个景观。一座教堂,一座城堡,一所民居,尽管在历史上遭到了自然抑或人为的破坏后仅留下断壁残垣,人们还是设法将它们保存下来,周围植以花草,以供居民和游客来此休闲和观光。而这种断壁残垣置身鲜花绿草中,处处可见,构成了一道道靓丽的风景,洋溢着浓郁的文化气息。这是西方文明境界的体现,而只有身临其境置身其中,才能感受和体验这种境界的意蕴。

在这个成熟的保护体系中,学者居于主导地位,民众发挥重要作用,理论、法规作为修复保护的最高依据而得以遵循,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只发挥协调作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学者是建筑保护专家,提出相关理论设计,制定保护计划,在修复保护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法规规定和确立学者包括建筑师与规划师的权威地位,以保证他们在保护实践中充分行使专家权力,参与遗产建筑和周边环境的管理,直接影响政府的相关决策。而学者也不能任意而为,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下根据相关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民众或公民是古建筑的所有者或相关者,自然在是否拆毁或怎样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此,在做出拆除或保留的决定之前,通常首先听取学者的意见,然后举办听证会,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这样,一座建筑的拆与留,都不是任何一方的决定,自然不会出现权力独断的现象。

古建筑的“保护”,针对两个目标:一为古建筑的自然性破坏,如长期风吹、日晒、雨淋而造成的损坏;一为人为的破坏,如搬迁、拆毁。中国现阶段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显然是后者,即如何使更多的古建筑面对城市化造成的强拆而幸免于难。这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体系。

如前所述,欧美历史上也非没有人为的破坏,问题在于,当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到来的时候,他们早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进入了后工业时代。当他们回首、反思过去的历史时,他们为自己付出的沉重代价而感到惊讶和懊悔,同时也为积累了经验总结了教训而感到庆幸。这些经验与教训并非为这些国家所独有,而是属于全人类,特别是对那些正在进行或尚未进行城市化的民族和国家具有无可估量的价值。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购买西方先进的高科技是必要的,借鉴这些无须购买的现成经验、接受他们的教训,以避免堕入现代化、城市化的陷阱、重蹈他们破坏的老路可能更为必要。

如果说建国以来以迄改革开放的30年,大规模毁坏是相关法规阙如或虽有制定却位在权力之下、长官意志至上、官员以权压法、轻视甚至无视学术研究、外行领导内行的必然结果,因而限制和制衡权力只能是奢谈或理想,那么,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和网络事业的发展,官员的权力已经受到一定的监督甚至限制,不仅官员,而且民众的法制意识也空前提高和改观。在这种形势下,学习和引进西方经验对古建筑进行保护立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体系不仅已经可能,而且已经可行。即将学者置于保护体系的中心地位,将理论、法规作为修复保护工作的最高依据,让民众发挥重要的参与、监督作用,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政府相关部门也必须吸收专业人士参与。接下来,便是如何拟制相应法律,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这种立法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和层次性,上自世界文化遗产,下至各市县甚至各乡镇地方名胜,都要启动登录制度,制定相应法规或起草法规性文件。无论官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服从法律,只要触犯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注重学者的作用,听取市民的意见,每拆除一座古建筑都必须认真论证,并展开广泛讨论,从而将损失降到最低。

其次是重视理论研究,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相关理论,采取措施,推进保护意识的普及工作。要让民众和官员明白古建筑的文化内涵和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意义,而不只是停留在某一建筑某一文物价值多少钱或挣来多少钱的认识上。二是加强保护理论研究。要大力开展中外学术交流,立足中国实际借鉴西方经验。相关理论提出后经过反复论证一经成熟,就可以作为实际工作的依据而予以遵循、贯彻和执行。在这一过程中,吸收国外研究成果并通力合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三是加强保护、修复技术的研究。西方保护、修复研究起步很早,已经积累了很成熟的技术。但我国古建筑有其独特的情况,主要是木质建筑,不同于欧美的石砖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据古建筑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引进西方技术。对于一些相近相通的领域或项目,可以加强合作,必要时聘请外国专家,携手开展保护修复工作。

这样的保护理论体系一经形成并得到切实贯彻,中国目前的大拆大建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古老而珍贵的建筑就可能幸免于城市化厄运,悠久的历史古国就可望重展新容,而国人的文明素质也必然更上层楼。这是中华文明的千古事业,任何一位炎黄子孙都无权置身事外。只要人人献上一份力,祖先留下的遗产就会得到珍视和保护,传之久远。

[责任编辑:邵世友]

TheFormationofHistoricPreservationSysteminEuropeandItsImplicationsforChina

GU Fang-zhe

(School of History & Culture,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Historic preservation in Europe dated back in the 19th century. Nowadays it has become an integrated preservation system including theory,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The study of this system could help us to learn from the European experience to avoid their detours in the early years and better guide the practice of historic preservation in China.

Europe; historic preservation; theory; legislation; practice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IFW10057)的阶段性成果。

顾方哲,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济南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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