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商标权的域外法律保护
2013-07-14张艳丽沈阳工业大学
王 辉 张艳丽 沈阳工业大学
入世后,我国企业分别以不同形式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诸多客观因素考虑在内,由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前相对还是比较薄弱,很多中国企业在开拓开阔国际市场的时候,也会时不时遭遇商标被恶意抢先注册的无奈,商标被抢注已成为每一家准备向海外扩张的中国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商标抢注行为初探
1.商标域外抢注的界定
目前,我国《商标法》上没有关于商标抢注明确的概念,《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已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特任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实践中,商标的域外抢注分为善意抢注和恶意抢注两种情况。恶意抢注是申请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抢注者在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或社会带来损失,故意利用欺骗或规避法律的手段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2.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危害
商标一旦被抢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产品不能以原有的商标进入当地市场。抢注的公司也可以合法地使用被抢注的商标,挤占商标原持有人的市场。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平均每年商标被抢注案件超过100起,造成无形资产的损失达到10亿元左右人民币。
二、我国商标域外被恶意抢注的原因分析
1.企业商标专用权海外保护意识淡漠
商标注册不及时是中国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主要原因。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每年通过马德里体系到其他国家进行国际注册的申请少之又少,由于没有及时在国外注册,一些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遭抢注事件屡屡发生。
2.海外竞争者受利益驱动的恶意抢注
商标抢注者要么是借此牟利,要么是阻止中国内地同行业的知名企业进军该国市场,树起“市场篱笆”,使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以原商标进军国际市场发生诸多障碍和困难。
3.对商标权法律制度不了解导致痛失商标专用权
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商标权的取得上都是采用注册取得和申请在先原则。由于企业对这种商标制度的不了解或不重视,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没有同时进行注册商标的申请,就会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
三、对出口商标被域外抢注的防范措施
1.积极在进口国取得商标确权
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所以,在进口国取得商标权,获取在该国领域内的法律保护是最为直接高效的有利途径。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商标确权制度会采用不一样的做法。(1)在实行先使用制的国家,我方可不办理在该国的商标注册,但有必要妥善保存我方最早在该国使用商标的原始凭证,世事无常,以免发生商标权属纠纷;(2)经济时代背景下,在实行先注册制的国家,我方应尽可能早办理在该国的商标注册,以先取得在该国的商标专用权。
2.办理国际注册,扩大地域保护范围
通过商标的国际注册这种途径可以收到“一次注册,跨国有效”的效果。我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因为,我国商人可以积极申请出口商标的国际注册,从而获得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普遍性保护。
3.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
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既要在主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上注册,这样做的优势是可以有效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抢注。
四、对出口商标被域外抢注的救济措施
1.运用进口国的国内法,撤销恶意注册
在实行使用制的国家里,商标注册本身并不会产生所谓的商标权效力,尽管诸多国外商家持续性抢先注册了我国的商标,如果我国厂商能够证明自己在该国市场上最优先使用该商标,则可请求注册国撤销外国厂商的抢先注册。但非常值得我们密切关注的是,在不少实行使用制的国家里,为了保持商标权的相对稳固性的目的,一般都规定了商标权人申请撤销他人抢先注册的应有期限,因此,我国厂商有必要去密切关注进口国的商标注册信息,但凡发现有他人抢先来注册我国商标的行径,就应当及时主张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
2.利用《巴黎公约》撤销恶意注册
对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厂商应积极运用《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恢复自己对出口商标拥有的应有权利。根据《巴黎公约》懒得有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我国的出口商标是一项驰名商标,即便就是说该商标已为外国厂商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抢先注册,我国厂商仍有权在不少于5年甚至更长久的时间内请求注册国撤销其抢先注册。
总之,要想做好商标的跨国保护,个人认为最切实有效的方法就是有预见地防患于未然。要有开阔性眼光和果断决策的魄力,进而有计划地到一些具有潜在市场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域外商标注册或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做到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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