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承诺书”虚置了制度
2013-07-12沈栖
文/沈栖
别让“承诺书”虚置了制度
文/沈栖
要办某件事,倘动机不纯,效果肯定是一塌糊涂,即使动机好的,其效果也未必就一定臻于上乘,故辩证唯物主义强调的是“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检视现实生活,人们办事动机和效果两者相悖,甚至类乎“南辕北辙”的情形并不鲜见。近读便有一例——
惠东县纪委监察局近日出台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要求科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如按动机论,该县纪委监察局是要靠承诺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替那些利用操办婚丧喜庆敛财者加上一道“坎”,当然自信这是一条反腐倡廉的举措。但是,以实际效果而言,这种“承诺书”其实是虚置了相关制度。
近年来,某些地区的领导干部借操办婚丧喜庆,大肆变相受贿的丑闻常见诸报端,它确实是腐败之“河”多了一条“流”。中央和地方多次发文,强调领导干部不得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严禁趁机敛财。这些制度规定写得一清二楚,照章办事即可。在这种情形下,再别出心裁来个“承诺书”的“新招”,岂不是多此一举么?试问:倘若操办婚丧喜庆需要“承诺书”,那么,公车使用、子女就业、宴请招待、迎来送往之类是否也要领导干部写下“承诺书”?左一个承诺,右一个承诺,信誓旦旦,道貌岸然,但其中又有多少“干货”呢?政治生活的实践证明:那些光有承诺而虚置了制度的做法,充其量只能是一张政治的“空头支票”而已。
何谓“承诺”?辞书云:“对某项事务答允照办。”无论从哪个视角认定,承诺都只能属于“道德”的范畴。虽说道德和制度(法律、纪律乃是不同层面的制度)一样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由于道德不是由规则组成的,而是由原则组成的,这就决定了道德善举往往缺失明确的行为界限。道德哲学有一个原理叫做“应该蕴含着能够”。把这个原理反过来推导,即:如果做某一件事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那么,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他必须去做;但它往往存有诸多的“非应该”因素如不明确、不自愿、没能力等,那么,他不尽道德义务便是很自然的事了。现实生活中常有道德义务被“悬空”的现象,症结就在于此。像惠东县领导干部承诺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自是一种道德义务,你能保证它不会“悬空”?
作为一种道德标识,承诺都是带有颇为鲜明的“自我”色彩,换言之,它起着自律的作用。官员的自律固然重要,且发挥着一定的自我约束的效能,但其效能极为有限。在干部管理中过于看重自律,这与我们对官员的认识上的偏见有关。人们常视官员为“道德楷模”、“社会精英”,从近年来反腐败中官员纷纷落马的这一铁一般的事实看,官员中不乏“道德败类”、“社会渣滓”。西方人对待官员首先是取不信任态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官员是“政治流氓”、休谟认为官员是“社会无赖”,话是说得难听些,况且,对官员作这样的全称肯定判断也失之偏颇,但是,官员队伍中会潜滋暗长腐败分子,作如此的特称肯定判断并不为过。有鉴于此,才亟须把官员“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官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凡是制度规定的,承诺也好,不承诺也罢,一律都要严格执行,来不得一丝一毫的阳奉阴违。纪委监察部门肩负监督管理的职责,手握处理违规干部的权力,倘若一味地依赖“承诺书”来端正党风、遏制贪腐,且不说是一种渎职,也显得在执行党纪政纪方面过于优柔寡断了。
古贤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客观而言,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制度不可谓少(如有人统计过,近年来有涉遏制公款吃喝的文件竟有46个,但就是难以管住一张嘴),问题在于执行层面,公然拒于执行固然不多,但或执行不力,或“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执行的情形并不罕见。以一纸“承诺”来禁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敛财的做法即是“变相执行”制度的劳什子,可以休矣!
图:陆华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