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导:重在践行 功在实效
2013-07-12姜志东
文/姜志东
主导:重在践行 功在实效
文/姜志东
第一,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是官样文章,重在真信真用真效。主导要有“主心骨”:一是人本定位、民意原则。如上海人大曾力推“养犬条例”的制定,更多的是顺应民意而非政府部门的想法开展立法;二是保障定位、同步原则。如上海人大及时出台了“创新发展的决定”,使立法工作与改革决策同步;三是综合定位、自主原则。如上海人大通过自主立法,为“包装物减量”定规,使原本冷门的选项获得了社会“热门”的好评。
第二,主导作用不是八股文章,重心要放在“如何体现主导、社会感受如何”上面。要回答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体现主导。人大代表是当之无愧的主力军。要把组织代表参与转变为代表主动参与,可采纳很多代表提出的加大网络技术保障的建议。二是社会感受如何。主导的实效与方法的科学性正相关。目前,部分法规草案群众反馈不高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把“沉默大多数”的意见充分反映出来,与政府的法规议案形成博弈,有很大空间。
第三,主导作用大有文章,关键要把好准入关、审议质量关。主导更要讲破解问题的主战场。一是把好准入关。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都面临着是否属于法的调整范围、是否需要立法、能立多少法的问题。第一问考虑“立什么”,界定法和道德、法和政策的关系,克服“政府给什么,我们吃什么”。第二问考虑“怎么立”,解决“不从众”、“不照抄”的问题。第三问考量“立多少”,底线是不屈服于数量而牺牲质量,真正做到“少而精”。二是把好审议关。目前,对于政府的法规议案,人大多是做“打磨”的活,极少“打回票”。在不改变现状的情况下,提高法制委统一审议和常委会立法审议质量至关重要。近年,本市各审次采用了分组审议,制定了法规起草工作指南。今后也要探索委托立法,试行法规公开发包,恢复立法专家库,为提高审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