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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善于用制度破解立法难题

2013-07-12武仁行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规法律制度

文/本刊特约记者 武仁行

丁伟:善于用制度破解立法难题

文/本刊特约记者 武仁行

人物简介: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三项、二等奖五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获第三届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首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学术称号。

深秋时节,在一间不大的会议室里,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与本刊编辑部就本届人大和法工委的立法工作,进行了一次长谈。时间虽已悄然过去两月有余,但我们还清楚地记得,那天,他手里拿着一叠材料,刚一进门,就说起了法工委正在讨论的信访条例修改草案。原来那边的会议还没有结束,丁主任是提前赶来这边!我们在心里默默地表示着感谢,也更加冀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多多传递人大立法的酸甜苦辣和丰富成果。

一、增强履职能力,唯有不断学习

在许多人看来,丁伟是一位名副其实的专家型立法工作者,因为从高等学府到人大机关,从法学教授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他的这种经历在历届常委会中并不多见。他自己也感到有些“特殊”:“我本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到人大后,基本上还是从法律角度为常委会履职提供服务。”他告诉我们,他在人大已连续做了两届,到2013年月正好满10年。10年来,他感觉收获很多,学到了很多。他也因此将“加强自身学习,练好内功,不断增强自己的履职能力”,作为在人大工作年的首要体会。

立法是人大很重要的一项职能,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谈到这点,丁伟结合自己的经历,坦率地告诉我们,履行好这个职能需要有五个方面的能力,即政治识别能力、法律专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他体会,这几个能力需要到人大工作后,不断学习才能得到。他选择前两种能力给我们做了具体阐释。

其一,政治识别能力。丁伟认为,吴邦国委员长一直讲人大工作政治性很强。政治性很强体现在立法工作中,就是怎么样提高自己的政治识别能力,怎么样确保我们地方立法和国家法律保持一致,自觉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保证地方立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个很重要,所以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比如,在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改中,如何对待“海选”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有敏锐的眼光,既要考虑上位法,又要考虑“海选”的成本及其影响,处理好各种关系。

其二,法律专业能力。立法工作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专业性非常强,有很多问题不去学习,就解决不了。比如年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出来以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许多行政法律都出台了,这些新出来的法律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丁伟强调:“从事法律专业的同志,比如搞部门法或者理论法学的人,可能熟悉上位法,但是不一定很懂立法学是什么意思,因为立法工作有它的特殊性。比如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学中的许多制度,立法工作的许多规律,都需要运用、总结,不是从事哪个部门法研究就能胜任的。他进一步说,对法规草案起草,我们经常讲要提前介入,同步推进。这个提法在特定时期、特定项目上是需要的,但是人大立法工作有科学规律,立法的节奏可以加快,法律上的程序却不可以断。从法工委的角度说,提前介入也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介入过深,就可能冲淡专门委员会的积极性,甚至代替别人审议,这不符合立法法和本市地方立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我们对有些问题的看法,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丁伟总结:“所以我想在法工委工作,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学习。一是向实践学,向书本学;二是向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他们身上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在法工委内部,我们也长期坚持学习,目的是把法工委建设成学习型委员会。这是我第一个方面的体会。”

二、运用立法智慧,妥善处理矛盾

“第二个方面的体会,是我们如何勇于坚持真理,积极运用立法智慧,妥善处理立法中的矛盾。”丁伟以学者特有的理性思维,给我们讲解了他在人大工作的另一个主要感受。

立法是一个博弈和利益协调的过程,多年从事立法工作的丁伟,对此感触尤深。他告诉我们,地方立法涉及到很多部门利益如何处理的问题。过去经常讲,要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这有一定的根据,因为在目前的体制下以上的法规草案是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有些部门可能想借此把部门利益固化下来,扩大自己的权力,减少自己的义务。“立法工作者,特别是法工委的同志作为常委会的工作人员,要为地方立法把好第一道关。”他特别提到上一届法制委主任委员谢天放说过的一句话:“法工委工作的底线是不要在合法性问题上引起分歧。”他认为这点很重要,因为上海的一举一动大家都很关注,在合法性问题上必须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在法工委内部,他一直强调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讲真话、讲实话,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既要敢于提出问题,又要善于提出问题;既要能够提出问题,又要善于运用立法智慧,有效破解难题,使地方立法经得起时间考验。

接着,丁伟用两个实例作了具体说明。第一,房地产登记条例的修改。他说,这个条例的关键条款,是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要不要限制转移登记。当时争论很大,也提出了很多方案。最后他提出了一个方案,也被接受了,就是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并有记录的,如果转移登记,必须要提交整改以后经过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文件。这样既不冲撞上位法,又体现了本市地方立法的宗旨和导向。第二,法工委正在讨论的信访条例修改草案。这里面也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比如信访终结制的问题等。但是我们不仅要提出问题,还要在问题提出后,怎么去解决,怎么把不行变成可行。他由此引申说“:对制度设计有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法工委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组织协调,通过不断地协调、不断地沟通、不断地磨合,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而如何既坚持真理、把握原则,又妥善处理各种关系,这是对我们立法智慧的一个考验。”

三、勇于探索突破,完善制度机制

立法工作头绪繁多,许多问题的协调解决,最终要靠制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丁伟反复强调,立法工作是有规律可循的,这个规律最后必须要落脚到制度的层面。他一直告诫自己,法工委的工作不能就事论事,而是要对立法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经常性、普遍性问题,怎么样从制度上去解决它。他认为这一点至关重要,并把它称为自己第三个方面的体会,也就是“要勇于探索、锐意进取,在完善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方面取得新突破。”他介绍,本届以来,法工委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探索,并得到了兄弟省市人大和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

第一,法规的定期清理。前几年上海搞过几次大规模的法规集中清理。比如,中国加入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本市都分别开展了法规集中清理,但都是按照国家大法的要求进行的,缺乏制度性的保障。近年来,法工委就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进行了一些探索。首先,开展了地方性法规清理长效机制课题研究,在此基础上拟订了一个试行办法,向党组会议汇报通过后实施。按照这个办法,法工委密切跟踪国家立法,发现与本市地方性法规明显不一致的,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提出清理意见,同时将法规清理与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衔接起来,由此形成了一个定期清理的动态机制。

第二,立法专项论证。丁伟认为,上海人大一直重视中长期立法计划的制定,不仅每年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新一届人大成立的第一年,还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有个流程,就是上报正式项目的单位都要进行立项论证,只是过去没有用这个名词。本届人大借鉴北京的做法,搞了一个法规立项论证试行办法,核心是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还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琢磨。比如,在立法资源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大家对必要性、可行性认识比较一致的项目,能不能正式立项?大家不认同但很有必要的项目,能不能上会审议?等等。所以法工委总结经验,于年对原来的立项论证制度作了完善,要求在原来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着重就四个问题进行专项论证。一是制定或修改法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二是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四种法律资源,是否已经有相应的规定;三是如果需要立法解决的,那么新制定的法规能不能采用有几条立几条的方式;四是无论制定还是修改,新法规的核心规定有几条。这样修改的目的是用制度把一些探索固化下来,使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不断健全现有的一些制度。比如修订了立法技术规范;建立了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积极探索民主立法的新途径,力求使立法过程既讲民主,也讲实效。丁伟认为,这些制度与法规清理、专项论证一起,构成了立法各个阶段的工作制度。同时,法工委在立法听证的小型化、常态化,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也正在积极探索,力求使立法民主进一步对立法工作产生推动作用。他再次强调,立法中的许多问题只有进入了制度层面,解决起来才更有保证。

“法工委工作比较具体,甚至有些琐碎,但我们在保质保量地完成立法任务的同时,一定要有想法,千万不能陷入事务堆里。有想法,踏踏实实去做,就会有帮助,就会有收获。”丁伟主任的一席肺腑之言,让我们的思绪一下子飞扬起来。常言道:有思想才有思路,有思路才有出路。法工委的工作不正是对此最生动、最真实的诠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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