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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车猪牛混装运输检疫的查处

2013-07-11蒲大章四川省平昌县畜牧食品局

中国畜牧业 2013年1期
关键词:票证货主执法人员

文│蒲大章(四川省平昌县畜牧食品局)

2012年10月18日晚,一辆车牌号为:渝B.OGxxxx的货车,装有生猪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溪镇,运往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途经平昌县邱家镇作短暂停留,被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邱家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巡逻时现场查获,经查证验物,发现有严重的证物不符情况。

一、基本情况

货主提供的出省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票证上,动物种类:生猪;数量及单位:叁拾头。但经执法人员上车检查发现有生猪41头,耕牛3头。

二、违法事实

一是票证上的数量与实物不相吻合。

二是猪牛混装运输。

三、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马上对现场的人员、车辆及动物进行摄像取证,对货主曾某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要求货主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根据货主的陈述,他在通江县沙溪镇申报检疫时只装了30头生猪,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书后在路上又装了11头生猪和3头耕年。

四、处理结果

第一,根据国家农业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证书的填写规范,本批次动物的涵义是指一种同类动物。责成货主将猪牛分两车装运出境。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收缴原30头生猪的检疫证书。进行补检和车辆消毒后,开具41头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证书;开具3头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票证,并补交了检疫消毒相关费用。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鉴于货主、承运人为同一人,对其进行了现场处罚,并向货主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执法,从查获到放行未超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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