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冤案自请复查机制
2013-07-07杨兴培
文/杨兴培
建立冤案自请复查机制
文/杨兴培
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的司法记录曾经出现过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滕兴善、杜培武、李久明、呼格吉勒图等一系列不该出现在新闻媒体中的名字。最近,在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因“强奸致死案”入狱近10年的张辉、张高平无罪。10年冤狱,一朝得雪。这些固然值得可喜可贺,然而冤狱昭雪后已逝的青春何以能偿还,未能昭雪的冤魂依然像无根的叶子在冷风中随风翻转飘荡。痛定思痛,教训犹当记取。
冤案酿成的内在肌理
应当要看到,定罪判案是一种独立的司法活动,但毕竟也是一种人的认识、推理和判断行为,只要法官基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严格性和中立性,法官就可以获得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只能对违背上述基本要求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无法保证每一个判决都必须符合流动的实体法律的正义所在。同时,正因为司法活动是一种人的行为,我们同样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不会因某些疏忽而不出现差错。所谓“神”的“宗教裁判所”对伽利略的审判也会“错误”。1979年,在对伽利略审判后的近360 年,由罗马教皇保罗二世亲自提出为伽利略平反,承认当时的判决为荒唐错误的判决,终于让科学真理的阳光重见天日。
这里有一个在司法判决既判力领域里的悖论现象,一方面我们必须要保持判决既判力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得要保证确有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以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终极关怀。但考虑到我国的整体法治环境还有待改善,因此在二审终结判决发生既判力之后,在外部的再审程序之外,能否再建立一个内部自请复查机制,以防止确有错误的冤假错案蒙混过关。我们不能总是将沉冤昭雪寄望于被害人“死而复生”这样的奇迹上。
由于今天的司法制度使然,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司法实践中还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的存在,另一方面我们对发现的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异乎寻常的严厉。以致佘祥林案件中的曾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察潘余均无法忍受压力自杀,从他死前打给妻子的“自己压力很大不想活”的电话以及留在墓碑上的“我冤枉”的绝笔,着实为佘祥林案的悲剧又添了续集。而赵作海案件中的三个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两人已被捕,一人在潜逃,三个承办法官都已停职反省,等待着他们的同样是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何尝又不是一起悲剧的续集呢?尽管警察在行凶作恶进行刑讯逼供的时候,尽管法官、检察官在放弃自己神圣责任的时候,也许并没有想到过别人的基本人权?并没有想到过推己及人的人性关怀?并没有想到过自己的不宽容和置人于死地的偏狭?在面对受难者悲情的眼眸时,是否应当掂量一下自己灵魂的重量和身体的热度。人们也可怀疑这些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自我势力膨胀中是否还能想象得到,自己如果不是司法人员是否也会受到别人的如此对待而感到悲凉,并由此产生对“行凶作恶者”的鄙视。在涉及人的基本权利、人的尊严甚至人的生命等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他们是否应当逼问一下自己做过了什么又拒绝了什么?
但是,我们宁可相信经办这些错案的办案人员,他们没有私利在里面,他们也是凭着一颗“责任心”或者在一定的外部压力下想尽早地“消化解决”掉案件,只是在不正常的司法观念、司法体制下,执法者的心理才会往往发生严重畸形。被判死刑的佘祥林冤狱忍辱含垢11年没有死,而受不了暴露事实真相的施虐警察却在短短几十天就自杀死掉,这就很能说明心理“畸形化”的严重程度了。说到底,他们也都是当前司法环境的牺牲品。这是被扭曲了的办案制度的悲哀,潘余均与佘祥林同是受害者,但潘余均的死更为悲凉。因此,在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深刻反思我们的司法观念和司法运行机制的过程中,在这中间建立一个缓解机制——自请复查就变得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了。
建立内部自请复查机制
还原诸多冤假错案的全过程,应当说在大多数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还是能够坚守原则的,但冤案最终仍旧酿成主要原因却是多种多样。在有些地方政法委的联席会议上,会出现一些所谓领导拍板的“快审快判”的批示,于是就有了公检法联合办案,个别坚持原则的机关和司法人员无法继续坚持下去只能进行“全力配合”。有些案件对于办案人员来说,证据的不足是心知肚明的。对于承办的法官来说,适用“疑罪从轻”原则属于一种折中方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疑案本不该下判,这是基本常识。因此,我们有必要设立一个自我申请复查、自我解套、可以免责的机制。因为在一个可能存在冤假错案的情况,具体承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内心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只要我们在设置内部自请复查机制时,能够给这些因责任心不强或者在一定压力之下违心做出一定行为的人,通过自请复查,就可自我解套,得到可以免责的处理。因为在时过境迁之后,原先的人事关系发生了变化,原先的压力不复存在了,原先的畏惧也得以缓释了。此时基于人的良心所然,基于被动发现可能受到的多种责任追究的畏惧,能够自我申请、自我发现、自我检查,在法律上一律免除其责任,甚至免除他们的行政、纪律责任,总比被动的被发现、被查处来得主动,来得光明正大,来得对社会的影响要小得多,甚至更容易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取得他们的谅解,即使为需要进行的事后和解和经济赔偿也能够奠定一个有利的前提条件。这无论对于一些涉案有事的司法工作人员、被冤枉人员和整个社会来说,无疑是一个“多赢”的结局。
面对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尴尬现象,在人们对当今司法观念落后和司法程序漏洞的抨击时,提出建立一个内部自请复查机制已在情理之中。但也许有人会担心,面对全国多如牛毛的申诉案件,如果启动大规模自请复查、自我解套、可以免责的机制,现有的司法资源能否支付如此高昂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这的确是一个现实难题,但我们要认识到,司法的权威,直接关系到执政集团的形象和江山社稷的稳定,这是属于必要成本的支出,是值得的。关键问题是,我们的司法机关是否真的相信冤假错案仅仅是极个别的?是否真有全面纠错的决心和勇气?从理论上来说,这又不是问题。为此我们建议,分期分批从最紧要的一些死刑、死缓案件着手,然后再分期分批延伸到无期徒刑、长期徒刑等案件:
在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深刻反思我们的司法观念和司法运行机制的过程中,在这中间建立一个缓解机制——自请复查就变得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了。这种自请复查、自我解套、可以免责机制的建立和尝试,对于缓解当前紧张的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民间矛盾的化解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是在整个司法系统内通过启动自请复查、自我解套、可以免责的机制,由具体办案人员自己提出申请,再由各系统内部组成一定的小组或其他的形式协助原办案人员进行复查。纯粹自查不可信,就像自己抓住自己的头发是无法提离地面的;一开始靠外部力量进行复查,有时既没有方向,也会让那些曾办错案的原办案人员会丧失一次自我发现、自我解套的机会。历史证明,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他们不过是“操刀手”,并且仅仅而已。在他们背后另有“主谋”在。“主谋”不除,司法无宁日。司法无宁日,即国无宁日。
二是可由法院系统牵头,对于那些被告人或其亲属叫冤不断申诉不辍的、辩护人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明确提出必有冤情而作无罪辩护的、而审判机关又违背常情常理常识作存疑判决的案件,作为我们开展系统内自我再查、自我解套机制的运行起点。必要时可由上级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巡回法庭”进行受理那些常年“鸣冤叫屈”的案件。
三是可由检察机关牵头,通过“交叉检查”方式,在全国监狱系统展开一次重点再查行动,重点接触那些长期以来不断申冤的嫌疑人和罪犯,全面调阅其案卷材料,如果从中发现重要疑点,然后鼓动自我申请再查、自我解套、可以免责的机制运行。
我们认为,这种自请复查、自我解套、可以免责机制的建立和尝试,对于缓解当前紧张的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民间矛盾的化解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当民众中哪怕只有一小部分人因长期的被冤枉、被贱视,被拒绝,丧失了最基本的尊严和自我确认的条件,最终也会形成乖戾暴虐的性情。这样对立的双方都因为没有文明的规则可循而走向无法疏解的敌视与仇恨,最终使得丛林社会的江湖游戏让双方都将对方推向没有退路的境地,而使自己成为恶制度祭坛上的牺牲品。为了国家、为了民族、为了未来,也为消除在某些世人心中或许已经留下的这是一个多么残忍没有生命敬畏没有自由景仰的民族国家的负面影响,我们无论如何都必须正视现实,再也不能“掩耳盗铃”作自我狂欢,我们每一代人,不,特别是每一个有职有权的人,都有责任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不然公民个人的不幸、民族的悲哀、国家的羞辱的历史剧还会有续集,甚至还会引发其他社会矛盾。这已经不属于杞人忧天,危言耸听的纯学者遐想了。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