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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官员汤成奇腐败调查

2013-07-07江华

检察风云 2013年1期
关键词:熊某南昌王某

文·图/江华

明星官员汤成奇腐败调查

文·图/江华

原江西省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汤成奇,头顶无数光环,曾在经济开发中被称为“成就奇迹”的人,因受贿3901万余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2.8亿多元,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二审维持原判。

一位“周到细致”的开发商

2001年下半年,被外界誉为“江西第一镇”湖坊镇领头人的汤成奇,从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被破格提拔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汤成奇上任前,这个1992年成立的工业开发区,直到2001年的10年间,引进的内外资全部加起来不超过2亿美元,只开发了0.8平方公里。而在汤成奇上任后的第二年,开发区宣称,实际引进外资1.04亿美元,同比增长884%,引进内资10.2亿美元,增长537%。开发区也因“每月开发1平方公里、每三天引进一个项目、每四天就有一个项目开工”,“一年建设比前十年的总和还要多”,被称为“南昌速度”。

然而,伴随着汤成奇升迁的,还有他不断“加码”的受贿行为。官员落马的背后,大多有开发商的影子。汤成奇也不例外。

司法机关认定汤成奇收受的第一笔贿赂款项就达50万元。

1996年至2009年,江西省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郊区湖坊乡、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先后承建了多个工程项目。

为了感谢被告人汤成奇在上述项目中土地出让、土地用途变更、房地产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关照,王某先后19次送给汤成奇财物价值人民币740.517万元。汤成奇第一次收受贿赂款的时间是在1997年,王某一次性就送给汤成奇50万元的“感谢费”。

令人难解的是,在他的一些亲属眼中,汤成奇平时很清廉,也曾告诫他们,不要因为他手上有权力,就想着要好处。

在押期间,汤成奇写下了长达25页的辩解书。“当时我的心里很矛盾,如果硬性拒绝和退还,从‘公’来说,怕影响王某在地方的投资信心;从‘私’来说,怕影响朋友间的感情。所以一直没有下决心退还。”

2001年12月的一天,王某跟汤成奇的妻子熊某聊天时,得知她非常想要一部私家车。王某随后就安排人给熊某购买了一辆价值12.5万元的“别克”轿车,并将该车登记在王某的另一家公司——江西省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办好手续后交给熊某使用。

对于王某的周到细致,汤成奇十分欣赏。自此,两人的关系更是非同一般了。

2007年4月的一天,汤成奇对王某说,自己虽然有一辆公务用车,但有时不太方便,问其是否有小车可用。王某一听,当即提出送一辆“丰田”汽车,汤笑而不答。

随后,一辆价值人民币26.98万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到了汤成奇手里。

2009年,当汤成奇了解到中纪委有新的规定,如果长期使用贵重物品,会认定为受贿。他怕因为汽车的事情受到查处追究责任。春节后他便把该车还给了王某。

周旋于家庭和情人之间

俗话说:世上唯有女人和小人难养,此话一点不假。为了满足自己妻子和情人的虚荣心,他不得不一次次地主动索贿。

2008年12月,汤成奇对王某讲其女朋友(情妇)李娟想出国留学,问他是否有这方面的渠道,意思是叫他出钱去办。

王某随后就联系了江西某大学一名老师,随后反馈出国留学需要20万元保证金。他告诉这位老师,钱他来出,但要告诉汤。于是就办好了此事。后来,汤没归还这笔钱。王某给李娟出这笔保证金,是因为他知道她与汤是情人关系,他为了感谢汤的关照,按汤的要求办理了此事。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贪官都把子女送往国外“留学”,而不少人的犯罪都和这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其中,有的人是为子女出国不惜以身试法,有的人则把子女留学当作了贪污受贿的借口,还有的人送子女出国本身就是为了转移赃款,为出逃铺路。

汤成奇也想为女儿多创造一些条件。正是在这种心态下,促使他大肆受贿。

2008年上半年,汤成奇和王某几次谈到女儿要到香港读研,将来准备在香港定居,想换百万元左右港币,他明白汤是想让他给钱,于是他请朋友在黑市换了120万元港币给了汤。

当地流传更多的是关于汤成奇的“生活腐化”故事,据说他在被“双规”前,生活极度糜烂,被纪检人员证实的和他有关系的女人就有两位数之多。最终,这个在江西被称为“色贪”的前县委书记被人直接向中纪委举报。有关方面收到的举报材料中,包括汤成奇大量风流图片和录像。

为企业“排忧” 笑纳感谢费

近年来,各地为了招商引资竞相推出优惠政策,有的甚至不惜以违法为代价,滥用职权,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而少数贪官借机贪污受贿、捞取不义之财。

汤成奇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为开发区企业“排忧解难”,并收受“感谢费”,也是汤成奇受贿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4年,台湾某有限公司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微电子科技园,成立了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汤成奇在资金拨付、使用、土地款返还等方面的关照,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某、副董事长陈某多次送给汤成奇财物共计120万元人民币。

罗某向司法机关供述,他和陈某成立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经开区洽谈投资事宜。签订协议后,经开区陆续拨了1.83亿元~1.84亿元。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没有投入一分钱到经开区。2004年4月,经开区拨付7500万元到双方共管账户上。经协商,陈某加强与汤成奇联系,给汤成奇送点钱,让汤成奇批准动用共管账户上的资金。2004年8月,陈某告诉他“事情办好了。”共管账户上的4000万元已经使用了,这次陈某应该送了30万元左右给汤成奇。

2001年12月,江西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Lcos项目基地。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汤成奇在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拨付、银行贷款担保、垫资代建厂房、综合楼转让、装修等方面的关照,该公司董事长桂某多次向汤成奇行贿。

汤成奇向司法机关供述,证明桂某向他提出请昌北公司为其担保贷款,他指示赵某让昌北公司为江西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贷款8000万元作担保。2003年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桂某想把这笔流动资金贷款转为固定资产贷款,要求昌北公司继续担保,他也作了安排,并指示昌北公司垫资上亿元为桂某兴建了厂房。他和经开区对江西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报审批给予支持和方便,积极向省、市政府推荐,帮其通过项目审批,2004年获得了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500万元。他指示经开区及时把这笔专项资金全额拨给了该公司。

2004年2月底,有关部门拨给该公司的1500万元项目资金到位,由汤同意后,经开区将这笔钱及时转给了该公司。不久,桂某以感谢为名,送给他30万港币。

其实早在汤成奇在湖坊乡当领导时,就善于为企业排忧解难,然后收受企业老板送来的“关照费”。

开厂办企业,排放污水超标,按规定肯定要受处罚。但一些商人为了免受超标处罚,也费尽心机找关系。而身为领导的汤成奇也利用此机会行贿。1996年,李某在南昌市郊区湖坊乡开办了南昌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影响了周围的环境,遭到附近的群众投诉。环保、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经常会到公司来抽查。

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汤成奇在公司排放超标免受处罚、出口退税及时兑现等方面的关照,1996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李某送给汤成奇财物共计15.8万元人民币。

熟悉此案的一位知情人士称,汤成奇走上犯罪道路的历程,其实就是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发之机中饱私囊的过程。表面上,他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造福一方百姓。但在私底下,他却置国家规定于不顾,给有关企业在土地开发、房屋拆迁、银行贷款等方面提供“方便”,使少数企业得了“实惠”,同时他自己也捞足了非法财产。

空壳公司实现权力套现

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这三宗罪几乎在各地开发区落马官员身上都有所体现。除直接收受钱物外,官员受贿案的背后大多有一个空壳公司。在一无人员、二无技术、三无资金及经营能力的情况下,腐败官员通过成立“皮包公司”找人充当傀儡,自己则幕后操纵,最终实现权力套现。

1998年至2006年,汤成奇在担任南昌市郊区湖坊乡党委书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与张晓华、罗辉共同商议,利用汤成奇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并从中获取利益。为掩盖真相,三人商定由许国文担任法定代表人,先后成立了南昌丰和建材有限公司、南昌丰和实业公司、南昌和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丰和建材公司”、“丰和实业公司”、“和基实业公司”)。

1999年下半年,汤成奇、张晓华、罗辉得知某集团准备在湖坊乡太和村购地建职工宿舍,商议从中牟利。由汤成奇向太和村党支部书记傅某打招呼,罗辉、张晓华与傅某具体商谈合作工程事宜,设定太和村招标条件,利润五五分成。

随后,傅某告知江西省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投标该工程项目的条件是要与汤成奇、张晓华、罗辉合作,汤成奇三人为熊某量身设定招投标条件,确保其中标,并在拆迁、土地置换、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但所得利润必须五五分成,熊某表示同意。

在汤成奇等三人及傅某的帮助下,2000年元月,熊某在交纳100万元保证金后顺利中标。汤成奇向司法机关供述,证明他和罗、张商量三人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和熊某、张某、周某等人合作,利润先放在公司账上,而且还可用这些钱扩展业务,他们退休后,可到公司做事,这样也更安全。他们都是公务员,不好出面,就决定由许国文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罗辉和张晓华操作注册公司的事。丰和公司注册成立后,在所做的工程项目中没有实际投入资金、设备或者参与经营管理。

法院认为,汤成奇、张晓华、罗辉、许国文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在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采用设立公司与其他经济实体合作经营的手段获取“利润”,构成受贿罪。并查明,汤、张、罗三人采取与他人签订虚假合作合同的形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50万元人民币(其中650万元未遂)。

2011年12月23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汤成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略)。

一审宣判后,汤成奇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近日经过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要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专家建言要加强制衡与监督

笔者了解到,1991年至2009年,汤成奇先后担任南昌市郊区蛟桥镇镇长助理、党委副书记,郊区湖坊乡(后合并为湖坊镇)党委副书记、书记,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南昌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九个职务,其间受贿次数高达350余次,平均每年近20次。受贿金额也由最初的一次1000元,上升到在与他人的共同受贿犯罪中,一次单笔收受钱款1000余万元。

据悉,汤成奇在任镇领导期间,受贿近300万元,占其受贿总额的近8%;在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受贿3400余万元,占其受贿总额的87%。

笔者调查发现,汤成奇从第一次受贿至案发时,平均每年受贿200余万元、平均每月受贿16万余元、平均每天受贿5700余元。

诚然,除了汤成奇个人思想上放松了警惕,与现行制度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的监督有着重要关系。县委书记等官场一把手最难监督的要害,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无论在一个地方或单位,人、财、物权都在一把手的掌控之下,“上级管不到,同级不好管,下级不敢管,群众管不了”。从领导班子的结构看,一把手高度集权的体制,使班子成员难以监督;从权力运行过程看,一把手权力运行不透明,有的甚至班子成员也不知道,群众更不知情,无从监督;从授权关系看,上级对一把手重任用,轻管理,疏于监督;从监督机构权限看,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对象,无法监督。虽然有的地方也制定了诸如“三重一大”集体决定制度,一把手不直接管人财物等限权制度,实际上不过是形式的改变,有的纯粹就是一把手作秀。尤其是人事权,一把手更是抓得紧紧的。

了解此案的一位法律界人士称,在县一级,目前仍然习见的现象是以党代政,县委往往侵夺县政府的权力而得不到纠正。县委若是过度介入经济事务,有权决定一块土地的审批、一项资金的发放,那么县委书记在其间行使权力就不仅可能,而且应当。有的县委书记对一个工程的关心,细致到每一个环节、细节,甚至从中寻租,也就不足为怪了。

这位法律界人士称,解决腐败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只要加强一把手权力的制衡与监督。比如改变目前党委书记权力过分集中问题,只需要改变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则就可以解决。一是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真正民主选举,凡是所在单位和选区选民未过半数同意,一律不得列入候选人。二是重大事项决策实行领导集体秘密投票,实行多数票决原则。三是实行办事公开原则,除党章、法律明确的保密实现,全部实行公开。四是尽快实现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但是难题在于权力体制改革要改的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会遭遇巨大阻力,需要执政党具有巨大的决心和勇气。因此,解决官员腐败问题唯一渠道就是健全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运用法律手段反腐,让每个领导干部手中都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法律具有至上权威,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官员腐败问题。

早在2010年,中纪委、中组部就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县委书记职权的规范。透过这一消息,人们不难观察到中央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向,相信随着制度的完善,对县委书记用权的监督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未经作者同意,本文谢绝转载、上网)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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