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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闯黄灯

2013-07-05

经营者·汽车消费报告 2013年2期
关键词:重罚黄灯红灯

毫无疑问,法条上对黄灯的解释犹如一道天然的缺口,想要扯皮的人几乎不用费力撬动,就找到了质疑重罚的理由和根据。

在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对黄灯的作用有着明确的界定,“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信号灯的规定简化为——“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而同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黄灯的规定简化到19个字——“黄灯亮时,已越過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根据法律的精神,对闯黄灯的规定应当采取禁止性规定或者选择性规定,而我们的法规却采取了授权性规定:“黄灯亮时,已越過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这样一来,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律基本原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新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黄灯亮时,未越過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就可以理解为“黄灯可闯”。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将所有黄灯亮时没有越過停止线而继续前行的车辆定义为要重罚的违法行为。按理说,这样法规应该就比较明确了。

但是,公安部本是一个执法机构。当然,在执法過程中,执法部门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执法的一些技术性细节加以规定,如制定一些法律的“实施细则”。但这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如公安部可以将红灯分成很多种,如粉红、浅红、桔红、大红、深红、紫红等等,然后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就是没有权力对“闯黄灯”做出惩罚规定。

在中国,立法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在它通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在这里,“警示”的意思,就是提醒人们“红灯即将开启,那时如果继续前行,就会违反禁止通行的规定”。而黄灯本身,并没有“禁止通行”的意思。当公安部将“黄灯”纳入到罚分的范围内,就相当于将黄灯的含义改为“禁止通行”,也实际上就是在修改法律,这样,公安部就闯了它的权限范围的“红灯”,从而犯了最严重的错误。

北京的交通安全专家范立则对《汽车消费报告》表示,“闯黄灯是违法行为,重罚是出于安全考虑,法规本身和处罚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不少人在钻法律的空子,认为法规上没有写明就是可为,其实这是一种理念问题,中国人应该在交通安全上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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