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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业分类经营的实施途径

2013-07-05鲁军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11期
关键词:实施途径林业

鲁军

【摘 要】分类经营在林业各项改革中处于基础、先导和核心地位。分类经营改革推进的程度,直接影响和制约其他改革的深度。本文着重讨论一下林业分类经营的实施途径。

【关键词】林业;分类经营;实施途径

0.前言

为了改革森林经营模式,适应林改后森林经营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格局,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方式势在必行。分类经营在林业各项改革中处于基础、先导和核心地位。分类经营改革推进的程度,直接影响和制约其他改革的深度。本文着重讨论一下林业分类经营的实施途径。

1.林业分类经营实施的必要性

我国共拥有森林1.59亿公顷,排在世界第五位,总蓄积量达到112.6亿立方米,排在世界第七位,但人均面积仅为0.12公顷,占世界人均拥有量的20%,排在世界119位,而森林覆盖率仅为16.55%,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6%,我国森林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量少、质差、效益低;其次破坏严重,促进不力;最后后蓄资源紧张,覆盖率低。我国所指的分类经营是国家或者森林经营者根据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森林不同的主导功能及其自身特点和运营规律为依据,以经营目的作为分类标准和空间定位,将现有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区划、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一种现代森林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并采取相应生态、经济、社会、行政和法律手段实施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取得经济效益的森林经营方法。森林分类经营正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满足人们对森林的需求层次提高和内涵扩大。森林分类经营是进一步深化森林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林业两大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具有极其深渊的影响。分类经营的核心是将森林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商品林是以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 为主要目的,除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植和保护外,主要依靠市场调节促进发展,采取高科技、高投入,实行定向化、基地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最大限度获得经济效益;在管理上主要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采取符合市经济规律的管理方法,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商品林经营者通过森林资源化管理,明确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独立核算,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法人和市场主体。由于明确经营主体,理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森林的责权关系,创造了自主经营的条件。商品林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折股、兑换等形式转入善经营懂经营的有能力的人手里,实现集约经营,创造最佳效益。公益林是以提高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为主要目的森林,由于公益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美化环境等效益为全社会所受益,其资产也为全社会所共有。

2.林业分类经营的实施途径

2.1设计方案合理

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履行林业作为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的职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分类经营如何分类,无论国有林还是集体林均要以统一的一致性的原则和标准,重新审视以往的政策设计,修正一些可能产生不协调的方案设计。当前,一些思路性的问题亟待探讨,比如:如何确保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改革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问题。国有森工企业的改革方向是政府化还是企业化,是企业化还是事业化。公益型林场和商品型林场同时兼有营林和采伐任务,如何协调两个目标。还有,一些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未经所有者授权,擅自开展森林资源流转或者经营承包等。

2.2加强政策保障

“林业是我国步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后堡垒”,“林业是我国粗放经营中最粗放的领域”。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以及林业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堡垒”将被快速破除,“粗放”也会逐步走向集约。改革是彻底解决“堡垒”和“粗放”问题的动力和源泉,目前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仍然是困扰林业生存发展的严重障碍,林业各项改革到了攻坚阶段。从林业的定位、职能和承担的历史任务看,国家的投入支撑和政策保障,是林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建议在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建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保障,支持林业建立符合自身规律和发展要求的长效机制。比如分类体系的确立和经营单位的组建、改革经费的保障、森工企业社会化职能的剥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我们坚信,国家对林业改革成本的投入是必要的,也必将是最有成效的。

2.3完善相关法规

分类经营改革的实施,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也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范、管理标准和制度体系,确保改革稳步推进。我国关于林业分类经营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在关于加强生态林和商品林法制建设方面,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公益林建设方面,要尽快出台公益林建设、生态补偿、生态旅游、森林公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商品林方面要尽快出台经济林木管理、木材市场管理、林产品加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针对执法难现象,对现行林业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应进一步修订完善,建议以国务院名义出台《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指导意见》,在条件成熟时推出《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实施条例》,同时尽快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办法》、《公益林经营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森林采伐审批管理办法》等。公益型林场是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的主体,应尽快制定《公益型林场改组、组建及设立办法》、《公益型林场建设标准》、《公益型林场预算管理办法》及《公益型林场绩效考核办法》等。在执法方面:首先,要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执法”。充分利用公安和木材检查站等执法队伍的力量,主动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坚决查处一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真正树立起执法者的权威,保护好林业资源。

2.4加快体系建设

发达、成熟的市场体系,是林业分类经营的前提和保障。当前,必须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规范化的全国及区域性的林业要素与产权市场。较为快捷的方式是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导,建立林业要素及产权的政府采购中心,专门受理国有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和流转、木材采伐权招标、工程项目及劳务招标、企业产权交易以及林产品供求信息等。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规范市场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实施林业分类经营中,公益林业的任务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及相关服务,必须由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但在其运行中,应广泛采用招标、发包等竞争机制,提高经营水平和效益。商品林业通过经营主体再造、现代科技、装备、管理手段的应用,打造成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帛并具有行业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效现代林业。

【参考文献】

[1]宋喜梅.浅谈森林资源的分类经营[J].科技致富向导,2012,33.

[2]赵敏.浅谈林业分类经营的意义[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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