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果成不了挡箭牌
2013-07-05徐迅雷
文/徐迅雷
法律如果成不了挡箭牌
文/徐迅雷
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一位公民要考驾照,通常情况是,你只要有一定的驾驶基础,去报名就考即可,并不在乎你前面在哪里进行驾驶技术的学习和培训。
这个基本道理,到了中国这里似乎就行不通,即使法律法规有了相关规定也不行。
在江苏南京,一位90后的姑娘小苏在舅舅的教授下,已经学习完小轿车驾驶的理论与实际操作,随后她向南京车管所提出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却遭到了拒绝;小苏姑娘不服,将车管所告上南京玄武法院,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小苏败诉。
现在的私家车已经很多,家里长辈开上了车,晚辈跟着学开车,已经是很方便的事;这样的自学驾驶,确实高效又省钱,为何不让参加考试?小苏觉得,考驾照即使考不出来,车管所也不能剥夺她参加考试的权利,所以她把车管所给告上法院。这个“告状”很有意义,它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事,而是关乎公共利益,它完全可以看做是“公益官司”。
对于这类“自学成才考驾照”,此前就有人称之为“看上去很美”。今年4月,针对网友提出的“能否不参加驾校培训而直接参加驾驶证考试”的问题,公安部回应称: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对此,有的地方有限度地实行“散考”,有的地方则回答得很明确:目前只能通过驾校考驾照,将来才有可能放宽相关政策。
我以为,法律面前不仅人人平等,法律面前还要事事平等,但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在法理的层面,公民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禁止——这叫“法无规定即可为”;政府不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许可——比如美国的宪法就是以禁止公权力为主旨的。“法无规定即可为”,本是一张巨大的“法律挡箭牌”,可在实际的司法层面,这常常会变成镜花水月。
法律在前面成了挡箭牌,公民在后头才有自如的活动空间。早先,曾有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有句话脱口而出变成了名言,那就是“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说抱有某种动机的人,“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这是在大前提上就错了,因为法律本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除非执行法律的把法律当成擦屁股纸。
那么现在,“上位法”会不会最终成为小苏的“挡箭牌”?不知道。她的这起小小的案件,与其说是呈现了法律问题,不如说是呈现了社会问题和利益问题。机动车的驾驶培训是一个巨大的蛋糕,已经成为巨大的“既得利益”,其背后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这样的既得利益蛋糕,当然是不愿意轻易失去的,有些地方化的规定,无形中就成了这个既得利益的保护伞。
有识之士早已指出,在立法立规方面,出现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倾向;一些部门悄无声息中已将利益诉求塞到法律法规里头,特别是地方化的一些规定,随意性很强,自由裁量度很大,为保护既得利益留下了巨大的空间。这样,法律和司法成不了公民权利利益的“挡箭牌”,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小苏表示她将继续上诉,结果恐怕也不乐观。请看央视名嘴崔永元曾经吐过的苦水:“几年前打民事官司,所认识的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案情简单,一周可以结束,最后用了三年才不疼不痒地判了。那法官还成了十佳法官,还拿着当经典案例到处去讲。我对法律失望到什么程度,不愿意说,但是从那以后决定这辈子不打官司了。”崔永元不仅是央视名嘴,而且还是全国政协委员,他打个“案情简单”的民事官司都“很受伤”,还向别人普及“最好不打官司”的“知识”,那么普通百姓会如何?司法法律可是能够成为你的“挡箭牌”?
毫无疑问,司法法律如果成不了“挡箭牌”,公众就会对司法法律失去尊重和敬仰。不久前,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明确说,“错案一经发现,唯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我举双手赞成这一说法,可真要兑现、真想变成现实,那还是很难很难。
图:王恒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