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2013-07-04□文/徐飘
□文/徐 飘
(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把银行贷款证券化,通过证券市场获得资金或进行信贷无限扩张的一种融资方式。在中国则表现为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民间金融、私募投资、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这种融资方式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
二、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影子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特征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创新,但是也不能忽略由此带来的影响:
图1 金融系统中的信用中介链
1、加剧信贷市场竞争。影子银行系统的每一次发展,都会增加信贷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渠道多样性,加剧信贷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影子银行系统的证券化更是深刻地改变了信用中介链Ⅳ,更多的经济主体通过影子银行系统获得便捷的服务。为了挽留客户或拓展市场,商业银行不得不同影子银行展开更为激烈的竞争,甚至不惜重构商业模式,转变成为证券化商业银行,融入影子银行系统。(图1)
2、促使传统商业银行转变为证券化商业银行。在证券化过程的冲击之下,商业银行更加深入地融入到证券化信用中介链当中,为信用中介链Ⅳ的多个环节提供服务。转变商业模式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深远的。一是它使得信用中介链Ⅰ与信用中介链Ⅳ相互融合起来,银行业更进一步融入到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过程中;二是它极大地提高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比重,改善了商业银行收入来源结构;三是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节省了资本金;四是在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贷款实践中,商业模式的转变弱化了商业银行对贷款项目和贷款人进行事前尽职调查和事后监督的激励。
3、“发起并出售”商业模式的激励弱化效应。“发起并出售”商业模式的收入依赖于贷款数量,而非贷款质量。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这一商业模式将严重破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激励结构,从根本上扭曲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专业贷款公司的贷款行为。
4、商业银行或主动或被动地涉入影子银行。除了“发起并出售”商业模式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促进商业银行系统与影子银行系统相互融合的渠道和方式。一是银行控股公司通过旗下的一些附属机构开展证券化业务;二是商业银行参股或控股一些影子银行,从事一些专业贷款业务;三是商业银行向影子银行提供贷款,提高那些独立的专业贷款公司的贷款能力;四是商业银行向证券化载体提供流动性和信用支持。比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尽管在法律上它们已经实现了破产隔离,但是它们还是会从其发起银行那里获得一定的流动性额度。对于那些与其发起银行之间不存在流动性支持协议的结构性载体而言,其发起银行出于声誉上的考虑,在危机时期还是会给它们提供流动性和信用支持;五是商业银行还投资一部分证券化产品。
5、改变商业银行的风险结构。参与证券化过程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更加复杂的风险,其中既有表外风险,比如声誉风险,又有表内风险,比如证券化产品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证券化过程过长以及证券化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使得中介机构和投资者无法充分理解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水平。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实践中,存在着过于依赖债券保险商的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的外部评级的倾向,交易对手的风险没能得到足够重视。在这里存在着一种外部性,使得金融稳定成了“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证券化过程的参与者都可以从中受益,贷款人获得了贷款,买到了所需要的商品,中介机构获得了中介服务费,其他一些机构则获得了利息。但除了最终投资者和广大纳税人之外,大部分参与者都不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和责任,包括对贷款人进行事前尽职调查和事后监督的责任,充分揭示证券化产品风险水平的责任,维护影子银行系统稳定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责任等。
三、影子银行风险与监管
1、影子银行面临的风险。由于没有商业银行那样丰厚的资本金,影子银行大量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这使影子银行在超常规扩张的同时,风险隐患和内在脆弱性也不断积聚,最终酿成了历史上罕见的系统性金融危机。其风险特征主要如下:
一是影子银行杠杆率高。影子银行被媒体形象地喻为“在刀尖上跳舞”。房地美和房利美两家公司杠杆率2007年高达62倍,私募股权基金在收购兼并时,债务通常占收购总价的60%~90%。
二是影子银行流动性风险高。影子银行从短期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投资于长期资产,存在难以克服的期限错配痼疾。本次金融危机期间,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机构出现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挤兑,进一步加深了流动性危机。
三是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体系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打通了风险交叉传染的通道。商业银行深度参与了投资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和结构性投资,其资产和运作游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但由于防火墙机制不完善和隐性担保、声誉风险等原因,风险并未实质性剥离。危机爆发时,规模巨大的证券化产品风险从影子银行倒灌回商业银行。
四是影子银行风险易发生跨境传递。许多影子银行通过跨境投资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它们受到外部冲击后,通过资产负债渠道、信心渠道等将风险传递给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由于存在上述风险隐患,影子银行放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并助长了危机在全球的蔓延。
2、风险监管措施。那么对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息披露和适度的资本要求就是是金融监管改进的重要内容,就以上风险国际上提出的一些监管措施:
第一,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关注其系统性影响。就上述影子银行高杠杆率的风险,国际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决定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关注其系统性影响,采取的措施如下:一是将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纳入监管。美国2010年7月份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定,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投资顾问公司资本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须在美国证监会(SEC)注册,资本未达到1亿美元的须在州注册并接受州监管。欧盟在2009年4月银行业监管发布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草案中规定,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需得到母国的许可并且需向东道国披露其风险暴露、业绩表现等情况;二是推进场外衍生品进场交易。美国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转至交易所交易并进行中央清算。英国要求衍生产品标准化,探索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
第二,提高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强度。 私募和对冲基金方面,欧盟要求有欧盟境内的另类投资基金提供证明其资质能力的报告以及内部治理、估值方法、资产安全方面的材料,并须满足最低资本金标准。美国要求私募基金保持记录,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美国授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场外衍生品监管,它们有权确定参与掉期交易机构的资本和保证金要求,限制其风险敞口,同时在交易系统上添加保护措施。英国大幅度强化了场外衍生品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表外业务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在2009年7月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协议》对债务抵押证券的再证券化赋予了更高的风险权重,加强对识别表外风险暴露和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的指导,并提高了证券化、表外交易活动和风险暴露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加强风险隔离,防止风险从影子银行传递到银行体系。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引入了沃克尔规则,原则上禁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例外情形下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3%,也不得超过私募基金资本的3%;并要求银行将自营交易和类似的投资活动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机构中分离出来,将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银行只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英国提出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银行体系和其他金融体系之间结构性套利的机会。
第四,防范道德风险,要求大型私募及对冲基金建立危机处置预案。一是督促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方履行风险管理责任。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二是要求系统重要性私募基金与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危机自救方案。美国要求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在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时快速、有序的自救处置方案。英国强调通过事先明确压力情景和破产情况下可以采取的行动来约束机构行为,避免其破产影响金融稳定和被迫使用纳税人资金。这些方案涵盖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私募及对冲基金。
总体上看,部分影子银行监管真空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校正,但各国监管改革力度很不到位,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化解,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四、对中国影子银行发展的建议
中国的影子银行通过各种贷款工具和中介机构迅速增长,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逐步增加。IMF提供的数据显示,通过影子银行提供的借贷总额占中国GDP的比率高达40%。从目前情况来看,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非常重要。
第一,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审慎监测分析与管理。建立宏观审慎视角的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影子银行的审慎性监测评估。完善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关联业务统计制度,将中央银行统计对象拓展到影子银行体系,进而对社会融资总规模的增长进行更加有效的监测。
第二,建立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将对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检测评估与预警纳入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框架(FSAP)内展开,作为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评估的组成部分。
第三,构建有效的分工与合作监管体制,提高影子银行监管效率。在目前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要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各监管机构分工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加强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金融监管的国际性组织,广泛开展双边及多边监管合作,建立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另外,积极参与制定统一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共同关注和监控跨国金融活动和资金流动。
[1]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4.
[2]王茜.后危机时代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研究[J].财经视线,2012.
[3]张茉楠.加强全面监管,谨防“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N].中国证券报,2011.10.24.
[4]龚明华,张晓朴,文竹.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