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硝唑临床应用的不良反应及联合用药的策略
2013-07-01陈浩
陈 浩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第四人民医院药剂科,江苏 苏州 215200)
甲硝唑临床应用的不良反应及联合用药的策略
陈 浩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第四人民医院药剂科,江苏 苏州 215200)
目的 分析甲硝唑临床应用的不良反应,并探讨联合用药策略,以供参考。方法 分析我院近年来临床应用甲硝唑产生的不良反应,并探讨合理的联合用药策略。结果 甲硝唑产生的不良反应包括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心血管系统、过敏反应、戒酒硫样反应等,其中以消化系统、过敏反应较多见。静脉给药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口服给药。结论 在临床应用甲硝唑时应注意联合用药策略,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
甲硝唑;临床应用;不良反应;用药策略
甲硝唑是一种硝咪唑类抗生素,对厌氧菌、滴虫均有良好的杀灭作用,在临床应用较为广泛,各种不良反应的报道也屡见不鲜。笔者总结并分析了我院近年来应用甲硝唑的体会,现将结果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9年3月至2013年2月我院甲硝唑处方963张进行回顾性分析,患者年龄7~84岁,平均年龄为(47.23±11.38)岁。男性患者354例,女性患者609例。其中来源于内科357张,占37.07%;外科228张,占23.68%;妇科378张,占39.25%。口服给药335张,占34.79%;注射给药628张,占65.21%。
1.2 数据处理
数据录入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2 结 果
通过分析发现我院应用甲硝唑时共发生不良反应175例,其中口服给药58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5.52%(52/335),注射给药123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9.58%(123/628)。注射给药不良反应发生率略高于口服给药。
175例不良反应中,消化系统反应68例、神经系统反应15例、泌尿系统18例、心血管系统12例、过敏反应55例、戒酒硫样反应7例,其中以消化系统、过敏反应较多见。具体数据详见表1。
3 讨 论
甲硝唑又名灭滴灵,是临床常用的一种咪唑类衍生物抗生素。在滴虫病、阿米巴病、厌氧菌感染的防治方面效果较好。随着甲硝唑在临床上应用越来越广泛,其不良反应发生率也有所增加[1]。
表1 甲硝唑不良反应分布一览表(n=175)
消化系统不良反应最为常见,表现为味觉异常、腹痛、腹泻、恶心、食欲不振、消化道出血等,但症状一般均较轻微,一般不会影响疗程,停用后上述症状可逐渐消失。
神经系统不良反应与甲硝唑易透过血脑屏障的性质有关,作用于神经系统相应部位后可引起头晕、头痛、困倦、失眠、视觉障碍、味觉障碍、躁动、肢端麻木感或异样感、精神异常、共济失调等,大剂量用药可导致周围神经炎、惊厥、抽搐等[2]。
过敏反应一般发生在用药后1~5d,可见全身浮肿、呼吸困难、皮疹等症状,其中以注射给药方式较多见,停用甲硝唑后及时进行抗过敏治疗症状可消失。
泌尿系统不良反应包括肾损害、肾区疼痛、尿潴留、出血性膀胱炎等,一旦发生上述症状应立即停用甲硝唑,并给予积极的对症支持治疗,并定期检查血、尿常规[3]。
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胸闷、心悸、心律失常等,这与甲硝唑对心肌细胞具有一定毒性有关。服药后如出现心悸症状应立即检查心电图,如提示心律不齐、早搏、频发性房性早搏、ST-T段改变者立即停用甲硝唑,并给予对症处理。
戒酒硫样反应与使用甲硝唑治疗期间饮酒有关。应用甲硝唑期间,醛脱氢酶活性受到抑制,使乙醇转化为乙醛后,无法继续转化为乙酸,使乙醛在体内大量聚积,引起恶心、呕吐、头痛、眩晕、大汗、面色潮红、血压下降、昏睡等乙醛中毒症状[4]。
甲硝唑静脉给药不良反应发生率大于口服给药,因此建议选择饭后口服甲硝唑,以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如病情所限,必须静脉给药时应注意控制滴速,连续使用不超过7d。伴有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等疾病的患者应慎用甲硝唑,以防引起消化道出血。甲硝唑对心肌细胞具有一定毒性,心脏瓣膜缺损或曾行心脏瓣膜修补术的患者应慎用。伴有肝功能不全者如必须使用甲硝唑应酌情减量。伴有器质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血液疾病患者、过敏性体质者、妊娠期、哺乳期女性等患者应禁用甲硝唑。在使用甲硝唑前应告知患者用药期间禁止饮酒,以防引起乙醛中毒。
本研究结果表明:在临床应用甲硝唑时应注意联合用药策略,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
[1] 王非,肖春玲.甲硝唑的不良反应[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0, 10(9):2260.
[2] 计文超,骆瑛,俞建.甲硝唑的不良反应分析及合理使用[J].海峡药学,2011,23(10):229-230.
[3] 周盛.浅谈甲硝唑在临床使用中的不良反应及安全用药[J].北方药学,2012,9(2):18.
[4] 王丽霞.外科围手术期预防性应用抗生素疗效分析[J].河北医药,2010,32(4):487-488.
R969.3
B
1671-8194(2013)26-007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