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院进修生培养的实践体会
2013-06-12尤莉娜李国伟
尤莉娜 李国伟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上海 200940)
二级医院进修生培养的实践体会
尤莉娜 李国伟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上海 200940)
进修生教育是继续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在职人员提高理论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有效方式。二级医院对进修医师进行培训,可帮助基层单位的进修医师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诊疗技术,传播最新最前沿的医学知识,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医学人才的培养。本文对1991 年至 2011 年来院进修的医师资料进行回顾分析,提出了进修生教育的一些看法和体会。
二级医院;进修生教育
进修教育是医学继续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医务人员提高理论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有效方式。基层单位选派医务人员到大医院进修可全面培养人才,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而大医院对进修医师进行培训,可帮助基层单位的进修医师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诊疗技术,传播最新最前沿的医学知识,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医学人才的培养。
我院是一所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目前核定床位658张,开设40个临床医疗科室,拥有2个上海市重点专科,4个宝山区重点专科,是上海中医药大学、南昌大学医学院、南京医学大学等多所院校的教学医院,并设有9个硕士教学点,是上海市首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在进修医师培养方面也有着20多年的历史。
1 我院进修医师培养情况
本文就我院1991至2011年度开展医学进修生教育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在二级医院加强医学进修生教育的相关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进修生的培养质量。
1.1 进修医师来源分布情况
根据我院医学进修生教育原始档案资料,对1991至2011年度进入医院进修的 名医学进修生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由表一进修医师来源分布情况可见,来院进修医师绝大多数来自一级医疗机构。这表明二级医院在进修生培养管理中培养对象明确,主要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医师。他们中的许多人员自医学院校毕业即在社区工作,由于医疗对象、医疗资源的狭窄和匮乏,使得他们临床诊疗经验及业务水平欠缺,医院对其临床业务进行培养以提高其临床诊疗水平。我院与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交流也越来越多,其中二级医疗机构中的进修生将近64%来自外省市,说明我院的临床医疗能力及教学水平也得到了许多同级医院的认同。见表1。
表1 1991至2011年度进修医师来源分布情况
1.2 进修医师的进修科室分布情况
我院作为一所集医、教、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拥有各类临床科室29个,医技科室6个,临床教研室6个,学科齐全,医院几乎每一个科室都接受来自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进修生。1991至2011年度医院进修医师的主要进修科室分布情况见表2。由表2可知,来医院进修的进修医师,有406人。大多集中内外妇儿等临床科室,有94人,在医技科室进修。
1.3 进修医师的进修体会
根据我们对进修医师进修结束时的调研发现,许多进修医师都认为二级医院进修也可以拓宽知识面。二级医院面对的患者人群与社区医院或企业内部医疗单位患者人群不同。在临床工作中遇到的疾病种类更加宽泛,因此进修医师能有更多的实践和操作机会,能提高对各类疾病的快速诊断与鉴别诊断能力,在诊疗过程中能不断丰富知识面。此外,进修医师经过二级医院的临床训练,在业务操作技能方面也有了进一步提高。由于二级医院求诊病人多,疾病种类多样,这就使得进修医师能接触更多的病源,并且也有更多的操作机会,能熟练掌握常见病的诊治了解一些疑难病的临床表现及诊疗方法。
表2 1991至2011年度进修医师主要进修科室分布情况
2 存在的问题
2.1 进修医师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由于基层医院的医师学历水平较低,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临床技能轮转和培训,其业务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水平参差不齐。
2.2 进修医师多为短期进修。基层医院来进修的医师主要是抱着学以致用的目的来的,进修目的明确,进修态度认真。但由于基层医院人员紧张,往往只能进修短期进修,或来进修几个科室。进修医师往往刚熟悉业务就不得不返回基层医院或轮转到其他科室,不利于提高业务能力。
3 解决的对策
3.1 注重进修生理论知识与临床技能的培养,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对基层进修医师的培养应以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训练为主,要求他们能够掌握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方法与基本操作,使他们回院后能马上上手,能成为业务精干的医务人员。此外,进修生应当借助医院良好的学术平台,多参加全员性病例讨论及教学查房,与专家教授多多交流,以提高理论水平。
3.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二级医院学习科技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这是值得肯定的,希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进一步在制度上给予进修医师政策倾向,保证进修医师能安心进修。同时,二级医院管理科室应当定期听取科室负责人或进修人员的口头汇报,详细了解进修教育进展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进修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进修任务能按计划顺利实施。
R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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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94(2013)05-039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