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型期社会信任体系的瓦解与重建
2013-06-08刘军
刘军
摘 要:转型期,我国传统以血缘和地缘为表征的熟人社会所建立的“人格信任”日渐瓦解,随之而来的陌生人社会,需要依靠“制度信任”来保障承诺的实现,而在我国,“产权虚置”为根源引发制度信任的失效,同时宗教信仰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信任的瓦解。要重建社会的信任,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完善“硬性”的制度设计,也即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必须从“软性”的信仰上重新建构。
关键词:社会信任;政务信任;商业信任;人际信任;产权虚置;信仰缺失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061-02
社会信任是中国人一直以来追求的生活状态,从社会资本理论来讲,社会信任能够有效地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具体说来,民主的运行需要信任为其搭建桥梁,法治的实施需要民众对法律具有最为原始的信任,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实现需要信任作为支撑,因此,信任是社会得以有效运转的助推器。信任制度、法律、规则的公平性,信任信息的真实性,信任商品可靠性,信任助人的可靠性,社会信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资源,也是我国作为“礼仪之邦”一直弘扬的美德,但是在当今的中国却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
一、社会信任的内涵及其表现
(一)信任的概念界定
最早关注信任的社会学家是德国的社会学家齐美尔,他在《货币资本》中提出“社会最主要的凝聚力之一,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散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建立在对他人确切的认知之上,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个人经验那样强或更强,则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支持下来”[1],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是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 ,认为信任是一种以对他人能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或举止的期待或期望为取向的社会行为[2]。以上的观点是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对信任进行考量,信任是社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基础。而社会进化说则认为,现代化对社会信任的促进作用,他们认为社会现代化的程度越高,社会信任水平越高,甚至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社会信任会随之上升。
有研究者认为,西方的信任是以个人主义为中心,每个人都属于一个社团,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信任,其中显现的是一种平等精神和契约精神,而在传统的中国,信任则体现的是“关系”本位,就像费孝通所说,“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3],这就很形象地阐述了传统中国以地缘、血缘以及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信任程度的熟人社会。
(二)社会信任的基本分类
通俗说来,信任可以分为三大种类:政务信任,商业信任,人际信任。
1.政务信任
政务信任往往最能体现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现行制度、政策、法律法规的信任程度都体现了政务信任。
积极参与选举活动,将自身权力赋予公职人员去行使,并相信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相信代表能够真正地表达自身的礼仪诉求,这是对制度的信任;个人正当利益被侵犯了,能够想到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对司法的信任;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来说,相信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改变自己的命运,相信向上流动的渠道是畅通的,这是对规则的信任。
2.商业信任
商业信任体现在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信任。企业之间的信任表现在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会如约履行的;相信相互之间的竞争是良性的;相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可靠的等。而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信任体现在,顾客相信买到的商品是有安全保障的;商品价格不是虚高、不存在欺骗的等。
3.人际信任
人际信任即人与人之间的互信,相信人性是善的;相信去搀扶跌倒了的老人是不会被反咬一口的;相信乞丐是真正的弱势群体,是值得同情的对象。
二、社会信任体系瓦解的表现
信任,本是一个社会里最基本的要求——当你打开水龙头,相信流出来的水没有毒;过马路,相信所有汽车都会在红灯的时候停下来;坐高铁、地铁,相信它会按时到站,也不会突然追尾;睡觉,相信自己不是住在“楼脆脆”中……如果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喝白水也怕有害元素。这个社会,我们还能相信什么[4]?中国自诩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一直宣扬“人无信无以立”,而今,按照某些媒体的说法,中华民族到了信任危机的时候。
政务信任屡遭考验。郭美美爆出的“红十字会”天价帐篷,万元餐费;7-23动车事故后,铁道部发言人的“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雷人语录,山西矿难屡次虚报的受难人数,更有为老百姓所痛恨的官员腐败,周久耕的天价香烟;广西局长的香艳日记;超人想象的三公消费等都让民众对政府失去了基本的信任,这一切无不在考验着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商业信任岌岌可危。近年来屡屡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地叩问着商家的诚信,“三鹿奶粉”,“大头娃娃”,“染色馒头”,“瘦肉精”,“毒豇豆”,“地沟油”等等,让广大消费者不敢消费,更不敢相信商家。
人际信任日渐缺失。“不和陌生人说话”成为民众自卫的手段。从“彭宇案”的事发,到“小悦悦”事件的演化,越来越多地民众不敢再去行善;幼儿园里的小朋友被教导的是,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吃陌生人给的东西;留守在家的老人被告知不要给陌生人开门;甚至在风雨中身体残缺,乞讨的乞丐也越来越被民众漠视,都被怀疑成“骗子”。于是,民众开始怀疑一切,而冷漠的外表变成了最佳保护色。
三、我国社会信任体系瓦解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打破了原有的“关系本位”的人格信任
“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打破了原有的“关系本位”的人格信任。传统的熟人社会,以个人经验因熟而悉的人格信任模式逐渐被“陌生人社会”所取代,传统社会中,鸡犬相闻,人际交流主要限于熟人之间,失信具有很大的社会风险,而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以及城市化的到来,社会阶层变得开放,人口流动加速,冲击了传统了熟人关系网络[5]。“血缘和地缘关系维系的信任机制逐步瓦解,现代性社会的时空分离特质导致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方式发生了由在场到缺场的重大改变使得作为信任基础的承诺本身发生了显著变化。”[6]由“到场”到“缺场”使得承诺的这一行为没有可预期性的结果,从而缺乏安全感,必须有一种客观的力量来约束和监督承诺的施行,在传统的以人格信任为特点的信任模式逐渐消退的情况下,只能用制度信任去取代。
(二)制度信任失效
依赖“人”到依赖“制度”的转型期。我国处于由“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期,这无疑是社会信任遭遇挑战的重要因素,但绝非决定性因素。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实现了工业化,早已经是“陌生人社会”,但是他们的社会信任度要远比我们高,归根结底是他们有了作为约束和监督的社会制度来促使承诺的实现,“从非正式的习俗道德到正式的法律规定这些制度性因素通过其内化于社会成员后形成的约束力来增进社会信任度,这时信任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被提升了普通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已经掺杂了该社会成员对涉及其中的社会制度的信任。于是社会制度就拥有了作为信任的保障机制和作为信任本身的一部分的双重意涵。”[7]在脱离了“地缘”和“血缘”后,社会应道以合乎道德的契约、制度和法律来维系社会的正义,由依赖于“人”的信任,向依赖于“制度”的信任机制转变。但是在我国,长久的人治思想深入人心,导致民众对于制度的失信。寄信任于“人”的社会土壤已经不复存在,而又未建立基于“制度”的信任。这是导致我国现阶段社会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
(三)宗教信仰缺失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时提出了著名的“差序格局”概念来代表中国的人际关系格局。他认为,中国乡土社会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是一种差序格局。中国传统的是以亲缘信任,熟人信任和外人信任,其信任程度依次降低,但是凡是在宗教信仰,尤其是基督教为主导的国家,这三者的信任程度并没有明显的差别。
近代社会学的奠基人马克斯·韦伯在《中国的宗教》一书中,也对传统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格局做了精辟的论断。他认为传统的中国宗教,儒教和道教的伦理原则使得个人只信赖自己的血缘关系,只在自己的血缘团体中发展,而西方的基督新教则强调一种教内的信任与诚实,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分享,这些都有助于打断氏族的纽带,建立起一种优越的信仰共同体。国外学者的大量研究已经基本证实了宗教信仰对于信任的积极作用。美国是一个具有普遍宗教信仰的社会,宗教信仰在美国扮演着培育公共参与行为、增强社会资本、社会信任的温床角色[8]。
我国祖辈们凭借着祖先崇拜、儒家伦理、多神信仰得以保持了心灵的健全。但经历了20世纪的“文化大扫荡”,所有这一切都成为历史的尘埃,被打为“四旧”、“封建”、“迷信”、“大毒草”,甚至一度成为“文化专政”的对象。共产主义是一个美好但久远的愿望,其具有终极价值,在此时此刻此地的中国,这种美好的终极价值的图景对个体行为的约束极其有限。没有从内心里树立那种宗教所倡导的与人为善、众生平等的意识,没有形成对自然的敬畏,是很难建立一个官民互信、商客互信、人际互信的社会。
四、社会信任的重构
社会信任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降低公共管理的成本,增强人际的和谐,而现今的中国,社会信任已经属于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传统的以血缘和地缘为表征的熟人社会日渐走向陌生人社会,传统的人格信任不复存在,而要转向制度信任来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转。
(一)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他律
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要遏制住人性中“恶”的一面,必须依靠外部强制力去推行。正如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保健因素可以防止人产生不满意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激励因素使人产生的满意。社会信任的制度建设同样如此,制度的强迫性,国家的合法暴力,法治权威,不一定可以让人行善,但是可以防止人作恶,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行善。
社会信任的制度建设包括法律建设、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其最终的根本在于加强产权建设。
首先,法律法规的建设。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可以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方面对民的约束,另一方面是对官的约束,而对官的约束又是根本,自古就有“依法治吏”的说法。只有实现了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执政者站在笼子里对民众讲话,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加强法治建设,加强政务公开,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将法律的权威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形成对官员良好的约束。
其次,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包括信用风险预警、信用风险规避、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9],从技术上保证对失信者,尤其是重大失信者的惩罚,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首先必须做实产权,让人民在国家这个公司中,真正拥有对产权的处置和占有,在政治领域,让民众对官员具有选择和罢免权,对公共权力的运行具有监督权,在经济领域,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使其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开展竞争,创立自身的品牌,提升客户忠诚度,发展民营经济,真正做到藏富于民。同时,树立个人信仰,心生敬畏,有向善的种子。
(二)加强道德建设,培育自律
制度和法律对于社会信任体系的构建而言,正如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起到的是“保健因素”的作用,可以起到“各人自扫门前雪”,但是,不能起到激励的作用,他人的瓦上霜是会弃之不顾的。而要建设一个在制度的基础上运行的,同时充满温情的社会,不得不依靠民众内心的自我道德感,自律的精神。
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社会只有当诚实守信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融入到每个人的意识深处,失信的行为才会受到普遍的谴责。
五、结语
社会的理想状态是:官员也好,公众也罢,高层次的信“义”者,有对精神信仰的崇敬之情,低层次的逐“利”者,亦有对制度约束的顾忌之心。陌生人互相交往时,相信一旦出现欺诈失信行为,可以通过正当的方式“讨到说法”,也相信能得到公正的裁决,进而建立起“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公民信任。
参考文献:
[1]齐美尔.货币哲学[M].陈戎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78-179.
[2]董才生.信任本质与类型的社会学阐释[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56.
[4]陶山川.陌生人社会:如何重建信任[J].国企,2012,(1).
[5]杨明,孟天广,方然.变迁社会中的社会信任:存量与变化[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6]林滨.从道德危机到存在危机——重建社会信任的思考[J].道德与文明,2011,(5).
[7]梁克.社会关系多样化实现的创造性空间——对信任问题的社会学思考[J].社会学研究,2002,(3).
[8]王佳,司徒剑萍.当代中国社会的宗教信仰和人际信任[J].世界宗教文化,2010,(4).
[9]白春阳.现代社会信任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