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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租车经营权市场的产权分析

2013-06-08刘帅帅张翼遥

中国信息化·学术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产权出租车

刘帅帅 张翼遥

【摘 要】石家庄出租车经营权市场上存在较多问题,表面上看是由于经营权的垄断,政府管制的不经济引起的,但是根本原因还在于经营权市场上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从而导致的政府、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和乘客之间利益关系的扭曲。因此应该完善政府管制,明确出租车市场政府和出租车公司的产权边界,完善出租车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产权边界,提高政府管制的效率。

【关键词】出租车;经营权市场;产权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2-0405-02

一、石家庄市出租车经营权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分析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租车经营权利。出租车经营权作为一种专有的权利,是经营者取得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资格的最直接的反映。因此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稀缺资源。目前国内出租车经营权模式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府无偿、无限期配置;政府无偿、有限期配置;政府有偿、无限期配置;政府有偿、有限期配置。

目前石家庄市出租车的经营权是通过审批的方式,由出租车经营者无偿、无限期的使用。此种经营权配置模式,由于缺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有效市场竞争机制,因此很难从制度上保证出租车经营权这一稀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因此把出租车经营权授予给经营者,事后进行的监督手段很难产生效用,出租车经营权市场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出租车行业发展受到阻碍。具体的老说,石家庄出租经营权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有几下几个方面:

1、出租车市场上服务质量差,供给不足

由于审批前没有明确规定出租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因此经营权的拥有着不必进入市场接受优胜劣汰。而审批制度本身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没法让出租车经营者实现优胜劣汰。因此没有机制约束出租车市场的经营者,没有动力刺激出租车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从出租车数量上来看,石家庄市总体上存在供给不足。石家庄市总面积1584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966万人,其中市区面积456平方千米,市区人口243万。而石家庄市区共有25家出租汽车公司,拥有出租汽车6712辆,均为中档车型。其中,挂靠经营模式的公司有20家,车数占88%;合作经营模式公司有5家,车数占12%。近几年来,石家庄出租车数量基本维持稳定,没有新增运力,从而导致市场上出租车供给明显不足。因此导致市场上出现乘客打车难、等车时间过长、司机挑客、拒载等现象。

2、出租车租价结构不合理,“份儿钱”高

随着石家庄市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出门打的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出租车已经成为了平民交通工具。按道理说,乘坐出租车的人数增多,那么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应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而事实上却出现了出租车司机收入减少的悖论。究其原因,是出租车租价结构的不合理,具体的表现在“份儿钱”过高。所谓的“份儿钱”,就是每辆车的出租车司机为了获得出租车经营权而需要交给出租车公司的固定费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出租车所缴纳的承包金。由于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加上石家庄市大量的待就业人和失业人口,而出租车的运营所需要的技术含量不高,因此吸引大批人员涌入这个行业,也就推动了出租车的“份儿钱”水涨船高,节节攀升。

3、“黑车”和“异地经营”现象严重

“黑车”是指没有经过出租汽车运营管理部门批准、非法从事客运业务的车辆。“异地经营”是指没有在本市注册而在本市运营的车辆。“黑车”和“异地经营”是目前石家庄市出租车市场上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它们产生的危害有:从事“黑车”经营者由于成本低,因而造成了出租车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对出租车市场上的合法秩序的维持产生了很大的阻力。同样“异地经营“车与合法经营的车在市场上竞争,也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合法经营着的利益。而且合法经营着可以逃避国家的部分税收,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与此同时,“黑车”没有进入政府监控的范围,乘客乘坐黑车,可能给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黑车”和“异地经营”本身就蕴含着很多不公平的因素,严重的扭曲了出租车经营权市场的利益分配格局。

4.寻租问题严重

经济学理论指出政府的管制必然会产生“经济组”。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政府创设并掌握的稀缺的公共资源,一旦政府对出租车总数进行严格控制,采取不再投放新的运力和不再发放新的经营牌照时。拥有出租车经营权者实际上对这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实现了“垄断”。当这种稀缺资源在政府有倾向性的政策法规约束下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出租车经营公司手中时出租车行业的寡头垄断经营形成。这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如消费者为乘坐出租车付出了过高的价格、出租车司机成为“骆驼祥子”、“黑车”充斥市场等,而出租车经营公司则获得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为了保证其市场地位和垄断利润的持续性出租车经营公司作为利益集团会通过游说、疏通政府,以使对自己有利的管制政策通过并阻止对自己不利的管制政策通过即所谓的“寻租”。虽然政府政策的实施有其相应的法规作为依据,但由于法规的不健全政府掌握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常常是难以规范的这就给利益集团—出租车经营公司“寻租”活动提供了条件,以至干“寻租”现象严重,导致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进一步损失。

二、石家庄市出租车经营权市场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出租车停运的诱因分析

从石家庄市一系列的出租车停运事件来看,表面上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政府管制,造成出租车市场经营权的垄断。石家庄市出租车的运营模式是:出租车车主购买出租车并办理运营手续然后挂靠到某个出租公司名下,出租公司每月代收代缴出租车的各类税费。政府和出租车公司不断的调整出租车市场的管理细则,各种管理费用和“份子钱”水涨船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越来越少。而政府和出租车公司对经营权的垄断让作为个体的出租车司机束手无策。因此,石家庄出租车市场上的利益分配极其不均衡,出租车经营权市场上纠纷不断,导致了一系列的罢运事件。第二,政府管制损害效率。诺斯指出制度变迁根源于外部的潜在利润,制度的创新是为了获取外部利润。可是,我国的出租车营运制度却反其道而行之,将内部利润外部化。出租车司机出资购买车辆,那么他对出租车拥有完全的产权和收益。但是,政府管制让出租车产权分散,出租车司机拥有出租车的使用权,却缺失了出租车的营运权、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产权的分散导致租金的流失,出租车司机辛苦工作获取的利润分流到出租车公司和政府手中。这样必然降低出租车司机的积极性,损害出租车行业的效率。

2、冲突根源:产权关系不清

虽然说导致石家庄市出租车罢运的原因很多,但是究其根源在于出租车经营权市场上个利益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第一,政府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模糊。石家庄市出租车大多采取的是一种挂靠经营的模式。出租车公司从政府手中取得了出租车经营权以后,变成为了产权的拥有者,怎么经营政府控制,政府对其基本上已经不存在有约束和控制的手段。尽管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出租车运营条例等规则,但是对出租车公司如何经营,如何转让出租车经营权,如何控制经营权转让的价格都不能起到合理的监督和约束作用。第二,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出租车司机为了获取经营权,都要向出租车公司缴纳高额的保证金、挂靠金及管理费,而目前现有的出租车市场没有明确界定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边界,这将导致出租车司机处在一种十分尴尬的处境中。由于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及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必定会产生寻租行为。出租车公司从政府手中获的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司机从出租车公司手中获得经营权在现有产权关系下是没有合法保障的,要想维持这种关系,必须通过寻租。因此必须明确划清三者之间的产权关系。

三、出租车经营权问题的解决机制

1、明确出租车公司于司机之间的产权界限

第一,推动出租车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产权关系清晰的股份制公司。对挂靠的车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出租车的产权,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出租车行业协会。因此当出租车司机的权益收到侵害时,应该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利益,避免出租车司机无处诉求而引发的罢运事件。这样既可以增强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进行谈判的能力以及降低出租车司机利益受损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寻求支持的成本,同事还能够减少司机之间的内部恶性竞争行为。第三,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明确规定出租车企业与司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出租车司机向出租车企业购买经营权时,通过统一的法律合同,明确界定经营权、车辆的产权归属,明确规定以后营运收入的分配关系,出租车公司不得私自调整。

2、明确政府与出租车之间的产权界限

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由政府最终所有的公共资源,政府把出租车经营权让给一些出租车企业。但是政府是出租车经营权的终极所有者。政府的权力和义务是合理配置出租车经营权这一有限的资源,而出租车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从政府手中获取出租车经营权,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且获取利润。这就是出租车市场上政府和粗租车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这一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政府应该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加强管理,明确政府的责任和权利。鼓励多个主体提供可竞争的服务形成实质性的市场竞争机制。从目前来看,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的竞争即通过招标或拍卖特许经营权。使潜在的进入者之间进行竞争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依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和标准选择适宜的经营者,通过公平、平等的参与竞争,使适应的经营者进入出租车行业,而这将有利于提高出租车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大增进市场活力和社会福利。第二,调整公共定价机制,健全价格听证会制度,避免“寻租”。1998年5月《价格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公共行业的价格制定主要是由政府自行决定而在《价格法》颁布实施后很多公共行业的调价都采取了听证会制度。出租车行业作为公共行业同样也适用听证会制度。为了保证听证会决议的公平、公正、合法.不成为利益集团“寻租”途径应广泛征求消费者、出租车司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审核价格听证会的相关资料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保证听证会实现公开性、透明性、民主性、公正性的四项标准。第三,实行经营权合同使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出租车公司和政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参考文献

[1] 黄燕.北京市黑出租车问题治理研究,2010

[2] 贾西津.出租调价十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

[3] 许葆华.“诺思悖论”、制度变迁及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研究,2005

[4] 王骏涛.出租车管制的经济学分析,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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