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底肌康复治疗合凯格尔锻炼对子宫轻度脱垂100例的临床疗效观察
2013-06-07郭冬招陈霞
郭冬招陈霞
江西省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江西吉水331600
盆底肌康复治疗合凯格尔锻炼对子宫轻度脱垂100例的临床疗效观察
郭冬招陈霞
江西省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江西吉水331600
目的:探讨盆底肌康复治疗合凯格尔锻炼对子宫轻度脱垂100例的临床疗效。方法:随机选取确诊为子宫轻度脱垂患者200例作为研究对象。所选患者均为经阴道分娩、愿意接受盆底康复治疗的患者。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各100例。研究组治疗前三天每天治疗30min,以后隔天一次,每个疗程10次,进行2个疗程,每个疗程之间不间断;对照组100例,采用每周治疗两次,即周一、周四或周二、周五各一次,每次治疗30min,每个疗程10次,每个疗程之间间隔2个月,治疗2个疗程。两组患者都在治疗结束后6个月进行盆底功能筛查,观察并统计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患者治疗时间以及患者的满意度等。结果:两组患者的临床效果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但研究组患者的治疗时间明显比对照组缩短,且治疗方法更容易被患者认可和接受,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盆底肌康复治疗结合凯格尔锻炼对子宫轻度脱垂效果较好,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子宫轻度脱垂;盆底肌康复治疗;凯格尔锻炼
女性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PelvicFloorDysfunctiondiseasePFD)是中老年女性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包括盆腔器官脱垂、尿失禁、慢性盆腔痛、性功能障碍、粪失禁等疾病。在成年女性中的发病率约为20%~40%左右[1],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增加,女性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患者的发病率不断的增高,其中以女性子宫脱垂患者居多,不仅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日常工作,而且给患者精神和心理也造成沉重的压力,加上传统治疗方法不仅治疗时间长而且患者的顺应性不佳[2]。因此,通过改良方案结合凯格尔锻炼治疗子宫轻度脱垂,取得良好疗效。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随机选取我院收治的确诊为子宫轻度脱垂患者200例作为研究对象。所选患者均为经阴道分娩、愿意接受盆底康复治疗的患者。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各100例。研究组患者年龄35~55岁,平均年龄45.2岁;对照组患者年龄35~56岁,平均年龄45.5岁。两组患者在年龄、病情、患病时间、分娩方式、分娩次数以及其他疾病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对照组100例子宫轻度脱垂患者,采用由法国VIV-ALNS公司生产的PHENIX盆底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进行治疗,并结合凯格尔锻炼,每周治疗两次,即周一、周四或周二、周五各一次,每次治疗30min,每个疗程10次,每个疗程之间间隔2~3个月,治疗2个疗程。研究组患者采用盆底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治疗同时配合凯格尔锻炼进行治疗。两组均在治疗结束后6个月进行盆底功能筛查,观察并统计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患者治疗时间以及患者治疗后的满意度等。
1.3 评价标准[3]显效:子宫脱垂分度降为0度,而且患者的临床症状消失;有效:子宫脱垂情况得到明显改善,患者的临床症状有明显的改善或者有效;无效;患者治疗前后没有明显的改善或者病情有加重的情况发生。
1.4 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12.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总有效率无明显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但研究组患者的治疗时间明显比对照组短,且治疗方法更容易被患者接受和认可(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临床治疗情况比较表
2.2 研究组患者治疗时间为(3.1±1.1)个月,对照组治疗时间为(6.2±1.3)个月,研究组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治疗方法更容易被患者接受和认可。
3 讨论
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妇科医生阿尔那丽特·凯基尔就发现,增强性爱肌肉的收缩力,可以改善盆腔血液循环,提高女性的性感受力,因此被认为是改善女性性机能状态最简便有效的方法。为此,人们把锻炼这些肌肉的方法称为“凯格尔锻炼法”。
本文通过对子宫轻度脱垂盆底康复治疗改良程序结合凯格尔锻炼的临床治疗效果的探讨研究得知,改良后的方案结合凯格尔锻炼与对照组比较临床效果不仅无显著性差异,而且通过改良后大大的缩短了患者的治疗时间,不仅节约了医疗成本,而且患者的满意程度高,增强了患者治疗的信心,大大减轻了患者的精神和心理压力,在临床应用和推广中具有重要意义。
[1]李秋梅.生物反馈电刺激联合盆底肌肉训练治疗子宫脱垂的效果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1,20:218-219.
[2]李丹彦,苏园园,韩燕华,等.未产年轻女性中度子宫脱垂盆底康复治疗2例[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11,10:797-798.
R711.74
A
1007-8517(2013)22-0028-01
201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