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解读
2013-06-05俞斌
文/俞斌
“汽车三包”解读
文/俞斌
“汽车三包”经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关系全国老百姓家庭投入最大消费品的三包问题,是国家质检总局乃至国家部委规章里最受社会公众关注的规章之一。“汽车三包”起草组克服了立法上的技术困难,较好地平衡了消费者和家用汽车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区别
2012年10月国家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为什么还要明确家用汽车三包责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
《召回条例》是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该条例中的召回是指对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是一种损害预防。“汽车三包”是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是一种权利救济。
汽车召回是指当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实施召回。此条例中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和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汽车三包责任指的是在家用汽车产品出现瑕疵后,依法开展修理、更换或退货。瑕疵包括产品质量问题和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汽车召回是生产者对某一批次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召回的是一个批次的缺陷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主要是销售者对在规定期限内的消费者家用汽车开展一对一的三包服务。
汽车召回除修、退、换外,还包括其他消除缺陷的措施,如修正或者补充标识等,措施更加多样化。汽车三包责任只是修理、更换和退货。
汽车召回是生产者主动备案、报告,其他经营者协助,行政部门监督、评估。汽车三包是消费者不告不理。
此外,在调整范围、监督部门等方面也有区别,所以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仅有《召回条例》远远不够,出台“汽车三包”很有必要。
“汽车三包”适用范围
该规定明确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及其监管要求。
规定中产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家用汽车产品是汽车产品中按照不同用途划分的一类汽车产品,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不包括以下车辆:
①单位或个人为营运用途而购买的乘用车,如租赁或出租汽车等;
②虽以个人名义购买,但实际用于营运的车辆,如个人将车辆出租、租赁或用于其他营运活动等;
③由单位购买,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使用的车辆,如单位购买供员工上下班及日常交通的车辆。
乘用车是指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包括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越野乘用车,但不包括旅居车、防弹车和救护车等专用乘用车。车内座位数超过9座的客车、各类货车(含客货两用的轻型载货汽车或皮卡)均不属于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除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外的经营者,如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等。
消费者,是指将乘用车作为生活用品的消费者。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此指负责区域内“汽车三包”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我国领土。
①包括: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国产汽车),不仅包括由我国企业拥有自主产权、自主研发的车型,也包括国外汽车品牌在我国建厂(或与国内汽车厂商合资合作)进行生产的汽车;境外生产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进口汽车),即由国外生产、依法进入到我国境内销售并使用的汽车。
②不包括:境外购买但在境内使用的家用汽车产品。即使长时间在我国境内使用,也不适用“汽车三包”。因为,销售行为发生在国外,产品质量责任依照当地法律;境内购买但在境外使用的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并不在境外设立维修站,不可能履行三包责任,即使在境外设立了维修站,也要考虑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
经营者义务
经营者义务主要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为履行三包责任,在生产、销售、修理活动中必须承担的义务。
①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③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除了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外,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②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③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④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⑤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⑥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⑦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⑧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这里的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的修理者,其需履行的义务有:
①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③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收取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汽车三包”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约定三包责任的合同,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家用汽车三包基本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①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 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③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①免费更换或退货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 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②支付合理补偿费用后更换或退货
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两次修理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的更换次数与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③其他情况下的支付合理补偿费用后更换或退货
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④更换、退货时限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或者退货证明,退货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
①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②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④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争议双方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