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平台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2013-05-31李成业
□ 文/李成业
对投资期限长、风险大、利润低但社会效益明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应给予支持。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要规范投融资行为。
审计署日前公布36个地方政府本级2011年以来政府性债务情况,结果显示各地在加强新增债务管理、清理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取得进展的同时,融资平台公司退出管理不到位、偿债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突出。
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清理规范工作正有序推进,但由于平台自身的特殊性,其潜在风险须引起足够重视。
笔者认为,要坚持全面评估、统筹兼顾、市场化发展、标本兼治的原则,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完善有关法律政策,建立有关预警和应急机制,进一步推进平台运作管理市场化,促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稳健可持续发展。
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具有政策性、非营利性的属性,对投资期限长、风险大、利润低但社会效益明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理应给予有力支持。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要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须明确地方政府投融资职能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设定投融资规模,防止出现偿债风险;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与投融资平台的职责,实现市场化与政策性相结合的科学的投融资体系。还要探索建立以公共服务、民生、经济增长等因素综合考虑的政绩考核评估体系,完善地方政府基本建设预算和绩效考评制度。
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运作,要通过建立明确的平台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防止不具备资格、资本金不到位、缺少盈利性项目的平台进入。尊重平台在项目选择上的自主权,对现有平台应剥离其非营利项目,将其推向市场;对政府参与投资的竞争性项目,政府应逐步转让产权,并将转让收入用于基础性投资项目建设;要鼓励私人资本入股平台,采用多种有效模式,增加平台经营的灵活性;鼓励平台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在货币市场发行融资票据,采用项目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推动融资渠道多元化。
与此同时,还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财权、事权、税种和责任;要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减少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确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补助及横向均衡为辅的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要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规范化的分配手段,把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纳入整个预算体制来通盘考虑,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并明确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的具体办法,研究投融资平台出资人资格制度、财会制度、税收制度等,保证投融资平台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健康发展。
目前,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措施的深入,与地方投融资平台密切相关的土地价格、房地产价格影响逐步显现。同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债务也已进入集中还款高峰期。因此,要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收入来源、偿债能力以及平台运营能力等进行量化分析,合理设定预警指标;及时跟踪平台项目建设进度、资本金到位情况、贷款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户管理情况,及时形成相关风险评估报告,从而形成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
在预警系统的基础上,要探索建立应急机制,制定解决突发性投融资平台风险的处理方案,对出现问题的平台给予及时援助,防止危机扩大冲击金融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此外,要探索发展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其对地方政府以及投融资平台的客观、综合评价,确定相应信用等级来为资金提供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