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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处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05-30白雪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8期
关键词:对策

白雪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坏账损失在企业流动资产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例。坏账损失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本文通过坏账的涵义及核算方法,论述在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坏账处理几点应对策略。

【关键词】企业坏账;坏账界定;对策

1.企业坏账概述

1.1企业坏账的涵义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看企业的总资产,一般企业都存在一部分无效资产(或者是我们所说的不良资产),其中之一便是应收账款,当前很多企业的应收账款金额大、账龄长,有些甚至超过10年。而这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已难以收回,变成坏账,使其成为无效资产。

1.2坏账的计算方法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坏账损失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转销法,即在坏账实际发生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另一种是备抵法,即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分为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售百分比法。虽然企业的坏账核算方法较多,但在现实的会计核算中,有些方法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就企业坏账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指导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工作。

2.企业坏账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坏账处理过程中主要是坏账损失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2.1主管部门审核坏账缺乏客观性

由于国有企业对坏账的认定、核销必须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严重依赖当地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很可能为了地方短期利益或政绩而不能客观地审定批准坏账的核销。“应收账款”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改观。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如实核算费用和损失,而且企业的最高管理当局必须对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若仍由财政部门审批认定坏账核销,会使企业管理当局“无故”违反《会计法》。

2.2缺乏离任审计责任监管

欠款企业可能会故意拖延至三年以上,等待被核销:而债权企业则会以“三年”为警戒线,认为三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尚属正常,不用彻底清理从而放松对其的管理,而当超过“三年”这个警戒线时,再去关注,往往为时已晚,款项收不回往往已成定局。或因负责该应收账款发生的责任人已调离而无法追究其责任,或欠款单位已破产。

2.3坏账界定指标应用缺乏实际意义

由于应收账款部分不具有资产性质,更多部分不符合流动资产的特性(一年内变现),因此,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仍采用国际通行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己失去实际指导意义,不仅如此,还会误导各类会计信息用者。

2.4坏账界定标准种形式轻实质

我国对坏账的界定标准是: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收不回的款项;债务不逾期未履行偿债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对于其中前者,完全符合国际公认“坏账”定义。至于后者,则是考虑到当前中国企业的现状,许多企业账面应收账款常年挂账,是事实上的“死账”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作出此项规定。就我国企业的现实状况来看,此项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但以“三年”为标准显得有些武断,由此而造成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究其原因,主要有:报批程序复杂、环节多、相当麻烦,而且由于是陈年老账,责任人往往难以查明或追究;管理当局(厂长、经理)往往注重利润指标;国家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符合坏账界定标准的应收账款的核销同时又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3.解决企业坏账处理问题的对策

3.1会计职能独立审核企业坏账

长期以来,我国财务与会计不分,因此,往往认为财务制度的规定也就是会计处理时应遵循的规定。从当前有关税法的内容看,绝大部分就是则务制度的翻版,事实上,财务制度起着税法的作用。这就导致会计人员总是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绳”进行会计处理了。因此,从理论上理清会计核算处理有关规定(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补充规定)及税法(应将财务制度体现在税法中,而取消单独的财务制度)的功能非常必要。这样会计核算完全按照真实、公正的原则,对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及对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则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而不必受税法的限制。为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则可于交纳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如必需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坏账时,才能核销或计提坏账准备均有一个统一的比例)进行调整。

3.2加强有关责任人的离任审计

我国离任审计目前主要是针对单何或部门负责人,而应收账款的发生往往与销售一线员工直接有关,针对销售员工。作变动比较频繁的特点,平时即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和追究责任,对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也应注意销售收入指标及货款回收指标的综合平衡。

3.3提高坏账界定指标科学性

实际核销坏账与理论上界定坏账之所以未能一致,是因为没有一个合理科学的指标对账务进行界定,造成资产的巨大流失。如果有健全合理的账务界定指标体系,就完全没有必要有此担忧。严格按照流动资产的定义,规范“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为了能提供真实、相关的会计信息,并便于财务分析,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对应收账款严格按流动资产的定义,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列作流动资产,而对于不能在一年内变现即账龄超过一年而又不属坏账的应收账款,则将其单独列示于流动资产项目与长期投资项目之间,增设“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项目,并在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详细披露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有关信息。对不具备资产性质的应收账款在账面上核销是为了如实反映企业资产、收益情况,并不意味着从此放弃了对该款项的追索,同样也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3.4按实质原则科学界定坏账

CPA在坏账界定过程中要按照重实质,轻形式的原则。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由于CPA的地位超然、独立,以及查账工作的全面、彻底,有可能而且有能力比较客观、公正地判定哪些应收账款应转作坏账损失。这样可以避免由主管财政部门或董事会、股东大会、管理当局认定时的一些弊端;二是由于由受托查账的CPA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坏账,而没有一个统一的年限标准,这样债务人就难以有意拖延年限而钻国家的“政策空子”。为了减轻CPA的工作量及审计风险,必须规定企业必须遵循“坏账”的定义,对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收账款应及时予以处理和揭示,并规定对那些明显由于企业管理当局疏忽或出于某种目的不予揭示或处理的应收账款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时,应按《会计法》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并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促使企业管理当局必须时刻关注对应收账款的分析和管理,尽可能地避免坏账。

【参考文献】

[1]王东友.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2).

[2]宋敏.浅议坏账损失的成因和对策[J].中国经贸,2009(10).

[3]巩利民.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

[4]翟延军.论企业坏账损失核算问题分析[J].时代经贸,2008(13).

[5]陈伟清,李铁.如何规避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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