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的引入——以价值观转变为中心展开
2013-05-30戴彩霞
戴彩霞
【摘 要】辩诉交易是否适合引入我国,以及如何引入这个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话题。本文通过从公众对“公正”的观念意识出发试图寻找到可以帮助我国更好地引入辩诉交易的方法,以及对如何引入进行一个简单的思考。
【关键词】辩诉交易、公正、效率、价值观
当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犯罪率也不断地上升,由此而产生的诉讼也相应增多。面对大量的案件压力,辩诉交易,作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领域内一种相对有效的纠纷处理办法当然也在司法机关的考虑范围之内。
一、辩诉交易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冲突
(1)辩诉交易。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其内容主要指控诉方和刑事被告人达成的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人就一项较轻罪行或者多项指控中的一项认罪,以换取控诉方的让步,通常是更宽容的量刑或者取消其他指控。(2)辩诉交易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冲突。第一,中国传统价值观中的公正观。“公正”,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公平正直,《辞源》对“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所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个人犯了罪,就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中国几千年形成的价值观念,即使社会制度已经发生变化,但是公民的公正的价值观并非能完全转变。第二,二者的冲突。在辩诉交易制度下,由于被告人的主动认罪,检察官往往会在定罪或提出量刑建议时降低对被告人的指控。控辩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案件也就不需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而法官在整个过程中的处于被动的地位,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由检察官和被告的交易所主导。不可否认,辩诉交易在减轻案件压力、缩短刑事案件的结案周期和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辩诉交易主要追求的是法律“效率”这一价值目标,由于其过分追究这一目标,很多时候忽视了法律“公正”的价值目标,而且它最直接的破坏了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二、辩诉交易的引入方法
(1)前提要件。第一,价值观的转变。中国传统的价值观中对“公正”的理解过于绝对化,情绪化,因而在对一个案件进行分析时,往往会出现片面化的情况。第二,现有发展条件认识。在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类似辩诉交易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坦白从宽”实质上就是一种辩诉交易的形式,只不过它的表现形态与辩诉交易不同而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坦白,承认自己的罪行,办案机关减轻了侦查的负担,减轻了办案的成本,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往往会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而法官在判案时也会考虑此情节,在量刑时会从宽的处理。二是辩诉交易协议。最典型是2002年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广虎案号称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该案在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公诉机关于开庭前向法院递交了辩诉交易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对此次辩诉交易进行了程序性审查,最后决定予以受理。最后结果是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孟广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中国特有的辩诉交易制度构想。第一,由点及面,不断调整和推进一一试点。关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能否实行,历来有很多争论,也有很多专家和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笔者拙见,与其理论上争论不休,不如实际操作一下,看到底是否可行。第二,构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目前,除了美国,国外许多国家像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加拿大等都有自己的一套辩诉交易或者类似辩诉交易解决机制的体系。
三、具体操作
(1)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直接参与辩诉交易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对于辩诉交易必须要有更高的认识,对于这一外来物种,他们必须先学习,包括改变其本身固有的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2)对普通公众。对于公众业已形成的对“公正、正义”的观念认识,由于这种认识对于目前的社会发展实际上成为了一种阻碍,那么我们有必要对公众错误的观念意识进行积极地正面地引导。包括通过电视、网络、书籍、报纸、广播等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进行宣传,让公众由先记住到理解再到接受。
纵观目前中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辩诉交易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一定会经历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信心,对实践过程中的错误应学会包容,但同时要吸取教训,进行经验总结,不断调整,不断改进,最终实现辩诉交易的中国化,为我所用。
参 考 文 献
[1]杨万正.辩诉交易问题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2]徐朝阳.刑事诉讼法通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麦高维,切斯特·米尔斯基著,陈碧,王戈等译.陪制度与辩诉交易:一部真实的历史[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