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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汽车产品缺陷的法律规制

2013-05-30周书华

企业导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大众汽车

周书华

【摘 要】本文由2013年3月备受关注的大众汽车召回事件引出我们对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及存在问题的思考,经过对近些年汽车产品缺陷的典型表现及几个方面原因的分析论述,使我们对当下中国缺陷汽车产品相关管理制度,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最后提出了具体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大众汽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缺陷表现

一、大众汽车召回事件回放

2013年03月20日,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3年4月2日起,召回以下部分缺陷汽车,共计

384181辆:(1)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进口的2008年12月至2011年9月生产的部分尚酷1.4TSI、高尔夫旅行车、Cross

Golf,共计7139辆。(2)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2009年5月至2012年1月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生产的新宝来1.4T、高尔夫A6 1.4T、高尔夫A6 1.6L、速腾1.4T、迈腾1.4T、CC1.8T、新速腾1.4T、新迈腾1.4T、新迈腾1.8T、进口的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生产的奥迪A3 1.8T,共计245999辆。(3)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2009年10月23日至2012年5月23日及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3月2日生产的途安5座1.4T、途安7座1.4T、明锐1.8T、明锐1.4T、朗逸1.4T、昊锐1.4T、新帕萨特1.4T、新帕萨特1.8T,共计131043辆。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因变速箱内机电单元的电子故障或者油压不足,可能导致动力输出中断,存在安全隐患。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将免费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更换改进的变速箱机电单元,并免费为用户升级最新的控制软件,以消除安全隐患。

本次召回活动是在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下开展的。2012年3月以来,质检总局一直对大众DSG变速器动力中断故障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在开展缺陷调查和多次约谈督促下,2012年5月,大众公司将DSG变速器质量担保期延长到10年或者16万公里。同时,质检总局重点对动力中断问题开展了缺陷调查,先后征集故障信息1万余条,回访用户3000多名,开展现场调查12次,并对掌握的DSG故障件进行缺陷工程分析,组织专家论证7次,基本认定DSG变速器存在缺陷,导致动力中断,会产生安全隐患。2013年2月27日,质检总局再次约见大众公司,要求大众公司采取召回措施,尽快解决DSG故障问题。3月16日,质检总局依法通知大众公司就DSG变速器动力中断故障问题实施召回。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特约经销商与召回范围内的用户取得联系,安排免费维修事宜。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事实上汽车召回在汽车工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此次大众汽车公司这么大规模的汽车召回事件,不仅对大众汽车品牌及其国内合作商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由此事件引发的国内用户对德系汽车品牌的社会认同度也明显下降,该事件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许更是无法估量的。

二、近几年汽车产品缺陷的主要表现与原因分析

近几年,随着中国汽车销售市场的不断扩大,汽车市场上发生的召回事件不断增多,虽然这也许有汽车生产商出于对自身产品负责方面的考虑,但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无不牵动着国人的心,更何况对于还没有达到比较富裕程度的中国社会脆弱的消费群体?汽车产品现如今已不只是单纯的奢侈品与高贵摆设,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诸多品牌的经济型轿车已成为普通家庭生活中的必需品,如果汽车产品的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其对购买该型号或系列汽车的消费者本人乃至家庭而言,都是不小的潜在风险隐患,这不得不引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和全社会来关注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

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企业法人数据库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汽车生产企业共有4491家,其中汽车整车制造企业3551家(包括汽车整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和挂车制造),改装车制造企业940家。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汽车产销双双超过1900万辆,创全球历史新高,再次蝉联世界第一。2012年全国汽车产销1927.18万辆和1930.6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6%和4.3%,比上年同期分别提高3.8和1.9个百分点。我国汽车产量已连续三年超过1800万辆,我国汽车工业已进入总量较高的平稳发展阶段。然而,在汽车产销保持较高增长率的同时,针对汽车产品的投诉也不断增加。根据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家用轿车投诉7755件,质量、合同和售后服务是家用轿车投诉的三大主要问题。其中,涉及合同问题的投诉占19.3%,是继房屋投诉之后合同纠纷最为集中的商品领域;家用轿车涉及售后服务问题的投诉占17.7%,也高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平均水平。中消协指出,一些汽车经营者售前诱导消费者预付定金或加价款,一旦汽车交付存在“困难”或汽车质量出现问题,经营者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承担责任。事实上,以上中国消协接到的家用轿车投诉还只是全部数字的一部分,有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了汽车缺陷产品后并没有积极的去维权,在遇到问题时很多时候也无法得到及时、满意的解决。而且,对于不太严重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的修理,这方面的数字也不在少数,如果把这方面的数字加进去,实际的家用轿车投诉率还会更高。

实际上,这几年涉及汽车产品的质量投诉主要集中在发动机、变速器、离合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前后桥及悬挂系统、轮胎、车身附件及电器等八个方面。其中发动机、车身附件及电器投诉的问题占45%左右。其次是变速器和转向系统问题,各占10%左右。车身附件及电器问题主要涉及车身外观、内饰、照明及座椅等方面,反映最多的是车厢内噪声大、车身密封性差;发动机问题中,异响占比超过3成,而在异响中有4成是购车1个月内出现的问题。此外还有发动机油耗偏大和怠速异常;变速器问题主要有异响、换挡困难、跳档、漏油等;转向系统的问题主要是转向重、助力泵异响、方向盘抖动、跑偏等。造成汽车产品存在的以上诸多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加销量而对质量管理和监督有所放松;二是整车厂对零部件供货厂家不断压价,零部件厂为降低成本而忽视质量。而且,这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疏于对本地汽车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依法监管,这也是造成近几年因汽车产品缺陷汽车召回事件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现行对汽车产品缺陷的制度规定与问题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和欧洲各国纷纷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我国在汽车产品缺陷方面的立法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早在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的实行使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式拉开了帷幕,我国在针对汽车产品缺陷方面的执法有了必要的法律依据,汽车召回制度的实行使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起数和辆数都有了很快增长。2000年7月8日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随着我国近几年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监管方面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经充分的调研与立法准备,2010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对起草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该《条例》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处罚幅度上也不断加重。

虽然,我国对汽车产品缺陷方面的制度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我国在对汽车缺陷产品的及时召回、对生产商隐瞒行为的快速查处等方面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主动召回率不高;二是召回处理措施不够完善,国内制造商以召回方式消除缺陷的意识不强,大部分制造商甚至没有完成过一次召回,而更倾向于通过“技术服务”等方式处理质量问题;三是国内自主品牌汽车虽产销量不断提升,但其召回观念与国际化的汽车企业相比差距较大。而且,召回多为社会各方压力下的被动召回,且以合资品牌为主,自主品牌汽车召回尚处于起步阶段。由此带来以下三方面亟待加强的突出问题:一是新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执行力度仍需要加大,政府在对特定汽车企业的约谈次数上缺乏合理限制。新的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本身属于行政法规,而且在我国还有《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国家的基本法律来进行民事方面的规范保障,当下面临的问题是虽然有了新法,但仍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重在新法的依法执行与实际效度。而且,当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面临即将发生的损失时,应依法慎用约谈这一形式;二是一些地方在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处罚之后没有进行必要的及时的信息公开。这样不仅使公众很难知晓相关的详细细节,也不利于新颁布的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有效实施,也为以后消费者与汽车生产商、销售者产生产品消费纠纷留下空间;三是政府在对汽车产品生产与销售的监管上仍有缺位现象,特别是在汽车产品的购销过程中,政府在主动督促汽车企业提高汽车售后服务和解决汽车产品缺陷纠纷方面仍有不少工作需要加强。四是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配套机构不完善,特别是缺乏权威的汽车缺陷检测鉴定机构。

四、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1)对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对缺陷汽车产品拒不召回的汽车生产商在约谈无效的情况下,要加大惩罚的力度与标准,根据法定情节的轻重依法执行不同的处罚标准。(2)当消费者遇到汽车产品方面纠纷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不断探索服务行政发展的新形势,创新监管与服务方面的新形式,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要加强对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传与后续研究工作,不断完善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投诉的程序规定,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一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要及时公布相关的汽车产品缺陷方面行政处罚信息,搞好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和普通消费者的正当合理诉求。同时,要增强汽车制造商的诚信法律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汽车厂商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履行召回义务。(4)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不断提高我国的汽车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规范的汽车行业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和汽车质量环保标准,不断提高汽车产业的准入门槛,提高公共检测机构的服务能力,通过法律明确我国在汽车质量监管与服务监督的主管部门,强化因汽车产品缺陷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追究机制。(5)要健全汽车企业安全质量监控体系,督促汽车企业自身不断提高汽车产品性能和质量安全标准。同时,政府还要积极扶持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组织,促使这些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自我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汽车行业的自身产品安全保障水平。(6)政府的约谈在使用上应该合理、适度、有效。约谈的使用不是越多越好,当政府进行的约谈无法取得一定的执法效果时,就应该及时转变执法方式,依法对相关汽车企业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更好地承担起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参 考 文 献

[1]大众汽车召回事件[EB/OL].

http://sh.sina.com.cn/citylink/jk/t_sjbj/2013-03-20/1411181618.html.2013-03-20

[2]李娟,苏冠群.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发展现状与思考[J].产业经济报道.2009(6):34,35

[3]晓轩.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带来革新动力[J].道路交通管理.2013(1):30

[4]2012年中国汽车产销量连续四年全球第一[EB/OL].

http://www.askci.com/news/201301/12/121041554859.shtml.2013-01-12

[5]中消协.2012年共受理家用轿车投诉7755件[EB/OL].

http://finance.sina.com.cn/consume/20130219/104814582095.shtml.2013-02-19

[6]朱爱军.汽车质检管理体制健全程度的市场调查[J].企业导报.2010(12上)

[7]关于我国汽车产品质量管理政策法规的分析及建议[J].中国汽车界.2011(8):10~11

[8]王雷祥.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0(5):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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