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一体化的不利影响及防范措施*
2013-05-30时如义康长安
杨 彤 时如义 康长安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省徐州市,221116)
1 我国煤电一体化发展概况
国务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宣布取消实施多年的电煤价格双轨制。在电煤价格双轨制情形下,作为缓解煤电冲突的一种措施,煤电一体化受到企业和政府的推崇。
前几年,随着煤炭价格上涨,发电企业开始涉足煤炭市场。发电企业向煤炭领域的延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控股非发电用煤生产企业,如焦煤生产企业;另一种是控股发电用煤生产企业。本文提到的电力企业后向一体化是指后一种情形。实践中,我国电力企业后向一体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电力企业兴办煤矿的鲁能模式;另一种是煤电合一、统一经营、电力集团集中控股的伊敏河模式。五大发电集团后向一体化情况见表1。2011年五大发电集团合计煤炭产量为2.26亿t,平均煤炭自给率达到25%左右;五大发电集团控制的煤炭产能接近2.5亿t/a。根据各集团制定的 “十二五”发展目标,到2015年五大发电集团控制的煤炭产能将超过4亿t/a,煤炭自给率达到30%左右。事实上,经过几年的发展,国电、华能、中电投集团已经拥有了超过6000万t/a的煤炭企业。2011年,华能集团所属华亭煤业集团以营业总收入71.74亿元排名中国煤炭企业100强第52位,以煤炭产量1769万t排名中国煤炭企业煤炭产量50强第32位。
与此同时,煤炭企业也向下游进一步延伸。2011年,神华销售给本集团发电分部的煤炭占到国内煤炭销售量的19.3%,内部发电分部煤炭自给率为80.1%。2012年上半年,神华收购国网能源公司,其火电装机容量直逼中电投。神华采取企业控股和建设火电站并举的方式实现了前向一体化,山西焦煤则通过煤炭企业兴建电厂实现了煤炭企业的前向一体化。
在煤炭和电力企业相互渗透的同时,各地政府出台政策,为煤电一体化推波助澜。2012年山西省政府出台了促进煤炭、电力企业协调发展实施方案,试图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交换等方式,实现煤炭与火电企业互相参股、控股或通过资产重组成立新煤电联营企业。
在企业和各级政府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煤、电纵向一体化发展迅速。纵向一体化本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但由于煤炭和电力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关系到国计民生且紧密相关的两个重要行业,政府必须对这两个行业的发展及其产生的影响密切关注,并及时调控。
表1 2011年五大电力集团后向一体化相关数据
2 煤电一体化的利弊
随着实践中煤、电一体化的发展,国内很多学者通过研究论证了煤电一体化的积极作用。从产业组织学的角度,于立、刘劲松(2004)认为煤电一体化减少了煤炭和电力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使电力企业获得确定的投入要素供给。刘冰(2010)也认为由于我国煤、电产业制度设计和传统的产业意识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导致煤、电产业交易环境不理想,煤、电产业纵向交易费用过高,采取一体化策略、延长产业链是煤电产业最优选择之一。于立宏(2006)通过扩展连续双寡头模型,在交易成本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解释说明了煤电一体化能有效缓解电煤价格冲突对发电企业的影响。陶长琪、刘劲松(2006)通过构建模型分析得出上游煤炭企业与下游电力企业组建战略联盟使其利润增加,并增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武丹(2008)通过构建发电厂商的后向一体化激励模型,论证了煤电一体化能够降低发电的边际成本,增加社会福利。
煤电一体化也存在诸多弊端。杜立民、尤超英(2007)认为,煤电一体化会使电力企业垄断变得更加严重,这和电力企业改革背道而驰。张生武(2007)认为,一体化后的企业可能会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得超额收益,从而不利于行业进步和经济发展。叶春(2008)认为,煤电一体化的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可能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增大,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等。于立宏(2008)认为,煤电企业一体化所具有的市场圈定效应是未来政府规制和反垄断部门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大问题。
正如学者指出的,尽管煤电一体化使得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多元化经营风险上升,但在电煤价格双轨制下,煤电一体化降低了发电企业电煤交易成本,有助于保障电煤供应,缓解煤电矛盾,可以说是利大于弊。
3 电煤价格并轨后煤电一体化的不利影响
《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宣布取消实施多年的电煤价格双轨制,并指出: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这也就意味着90%的电煤价格变动幅度将被传导至下游电力用户。在当前我国煤电价格传导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的大背景下,本文认为煤电一体化对煤电价格传导有不利影响。
3.1 电力企业转移高成本的意愿与可能性
发电企业向煤炭生产领域的延伸,大多发生在前几年煤炭价格处于高位时,导致发电企业获取煤炭资源的成本高昂。由于当时各类企业向煤炭领域延伸的热情高涨,煤炭资源开发权的争夺异常激烈,进一步推高了获取资源的成本。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这些资源成本终将体现在产品价格中。
煤炭和电力行业虽说是紧密相关的产业,但两个产业在内部安全、技术、管理以及外部市场等方面差异很大,正如叶春(2008)指出的,发电企业涉足煤炭生产极可能导致生产不经济,产品成本相对较高,煤炭企业涉足电力行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在此情形下,如果后向一体化的发电企业面对竞争,它不会不买其他煤矿的低价煤炭而购买其附属煤矿的高价煤炭。但事实上,发电市场的市场结构并不具有有效竞争,尤其是在电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发电市场不可能产生竞争性效果。所以,当电厂所属煤炭企业的煤炭价格高于市场煤炭价格时,为保护相关企业利益,电厂仍会购买高价格的煤炭,并将燃料成本转移给电力用户。当电厂所属煤炭企业的煤炭价格低于市场煤炭价格时,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电厂仍将以较高的市场煤价计算燃料成本,从而获取双重利润。发电行业电煤自给率越高,转移成本的能力就越强,而且由于存在转移成本的可能性,纵向一体化的电力企业就失去了创新和降低成本的动力。
3.2 一体化的煤电企业合谋的意愿与可能性
曾有学者认为,随着煤电一体化的推进,发电企业的煤炭自给率逐步提高,其在煤价上的话语权也会得到提升,此时,煤价上涨动力有望减弱,届时也不用太担心出现煤价、电价轮番上涨现象。本文则认为,其作用可能相反。
一体化的煤炭企业在煤炭市场上有一定的成本优势,一体化的电力企业在发电市场上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若将煤炭和发电两个市场结合起来考虑,煤炭企业可以在煤炭市场上以降低价格为要挟,使得发电企业不敢在电力市场上削减价格。理论分析和实证经验都表明,在多个市场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进行合谋的倾向性更大、程度更高。也就是说,无论是煤炭市场还是发电市场,其价格都将偏向于在该市场相对低效率的一体化企业,即煤炭价格主要体现一体化的电力企业的成本,上网电价则主要体现一体化的煤炭企业的成本。
同时,随着煤电一体化的推进,与原来处于上下游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相互竞争的关系相比较,一体化的煤炭企业与一体化的电力企业有了更多的共同利益,而且能够实现一体化的企业也多是本行业内实力较强的企业,当这些较为强大的一体化企业有了更多的共同利益时,从共同利益出发,一体化的煤炭企业和一体化的电力企业都希望自身涉足的市场有一个较高的价格,即较高的煤炭价格和较高的上网电价。一体化的煤炭企业和一体化的电力企业联合将较高的煤炭价格向下游转移的能力也更强。尤其是在新的联动政策条件下,煤炭价格上涨的90%将被传导至下游电力用户,10%的比例是电力企业自行消化的,这就导致一体化的煤炭企业和一体化的电力企业都具有了煤炭价格上涨的动力。届时,受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
4 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煤电一体化的弊端,政府应尽早制定政策,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等问题出现或后果严重时再进行整改,特别是针对煤炭、电力这样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更要尽早制定相关防范政策。
(1)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企业操纵价格的主要原因。因此,首先是倡导企业公开自己的真实信息,如燃料成本,并制定针对虚假信息的规制政策。
(2)尽快完善和实施竞价上网,通过竞争激励发电企业提高效率,降低边际成本,并按照边际成本对外报价。
(3)借鉴国外做法,在实施发电竞价上网之前,成立相关机构,对发电等竞争不足的环节进行成本监管。以一定的煤炭市场价格为标准,如环渤海煤炭价格,对各主要电厂的燃料成本进行监控,并在适当的时候向电力用户定期公布电厂成本数据。对于不合理的成本,如高额的燃料成本,其超出市场价格的部分应由电力企业自行承担,不得计入发电成本。
(4)如果煤电一体化企业在两个行业中所占比例较大时,在公司所有制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应要求一体化企业实行上下游产业的财务分离,避免出现或明或暗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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