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及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2013-05-24洪芳
摘要:阶梯式的职业教育体系,分工合作、责任明晰、多元配置的职教机构,专兼结合、理实一体的师资队伍和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主要特点。我国应构建目标明确的职业教育体系,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整合优化;建立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多元教育主体参与的职业教育制度;遵循教育规律,对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准确定位;重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正视职业稳定性和分配的公平性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由劳动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一起负责职业教育考试,由学校、企业专家、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关键词:德国;双元制;行业协会;继续教育;职业稳定
中图分类号:G40-05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03-148-04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
(一)阶梯式的职业教育体系
德国是职业教育高度发达的国家,建立有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其职业教育采用职业培训的理念,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主兼顾个人的全面发展。职业教育包括首次培训即双元制职业培训、职业改行教育(转岗培训)、职业进修(职业继续教育)。
1.双元制职业培训。双元制职业教育即初次培训。在德国,学生在上完小学四年级时,开始分流,根据学习成绩的不同进入五年制、六年制和八年制中学学习。八年制中学的学生可以直接上大学,没有录取的障碍。六年制中学的学生可以获得中等程度的毕业证书。经过考试可以上专业大学,但不能上综合大学。五年制的学生可以再读一年获得六年制证书从而取得上专业大学的前提条件。当然更多的学生则是选择参加双元制职业教育培训。六年制和八年制的学生也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培训。他们也可以在上完大学后参加职业培训。因此,在教育体系上一方面为学生的向上流动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另一方面又为学生能够顺利进入工作岗位提供了技术培训上的条件。双元制职业教育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合格的专业技术工人。学生毕业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学生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
2.职业改行教育(转岗培训)。学员在进入工作领域后,因各种原因如不能胜任工作、不喜欢当前的工作或因身体的原因需要进行转岗,因其前期已经进行过相应的培训,所以只需要进行短期的培训即可,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重新就业。其教育经费由政府从促进就业经费中支出。
3.职业进修(职业继续教育)。经过初次培训,学生工作一年以上后,如不满意自己的现状,可以进入职业专业学校参加技师和技术员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证书。对于已经取得技术员资格的学员可以取得专业大学的入学资格。在实践经验充足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其理论水平。
由此可以看出,德国职业教育体系是一种阶梯式的职业教育体系,它以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到技师再到技术员,直至技术员参加专业大学深造后的工程师。如此的人才培养模式,遵循了学习的基本规律,由实践到理论,再由理论到实践的一种螺旋式的上升过程,学生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始终做到学习的目的性非常明确,从而增强了学习的动力。同时,所有的学生都可以参加职业培训,所有的学生都有上大学的途径,真正地体现了立交桥式教育理念,它为每一个人的向上发展提供了机会,实现了职业教育与大学教育的对接。
(二)组织严密、责任明晰、多元配置的职教机构
1.以立法的方式确定职业培训的主体和相互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德国《职业教育法》总则的第一条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联邦、专区和各种劳动组织(社会伙伴、职业协会、主管机构和职业教育的其他提供者)的共同任务。他们为职业教育,尤其是在能够胜任未来的职业领域争取提供足够的位置。”因此,德国职业教育的主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行业协会和培训企业。
(1)教育主管部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教学计划包括理论框架教学计划和技能培训计划。理论框架教学计划由州文化部长与参议员联席常务会议(KMK)决议通过。其内容涉及职业领域面较宽的基础教育部分和建立在基础教育上的专业教育部分。技能培训计划则由联邦职教所(BIBB)制订,主要委托行业协会制作。同时德国经济与技术部或由专业责任部委与德国教育与科研部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联邦政府以法律文件的形式颁布《职业培训条例》作为职业培训的指导性文件。因此,教育主管部门不仅是教育法律文件的颁布者,而且是教学计划的制订者。
(2)职业学校。职业学校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理论框架教学计划的实施者。学生一旦被培训企业录取,就按照就近的原则到职业学校学习,学生每周大约有四分之一的时间在职业学校参加文化课程的学习。重点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个性能力、社会能力等职业能力,开发职业的灵活性。职业学校具有唤醒职业者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职业学校全部是公立学校,教育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职业学校负责理论课程的考核,但其考试成绩只具有参考意义。
(3)培训企业。培训企业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技能框架教学计划的实施者。承担职业教育的企业必须获得培训执照才可以培训。企业教师在专业、条件、能力、教学方法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条件才可以作为企业指导教师。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规划发出招生广告,表明其要提供的培训岗位,学生提出申请,企业通过面试选择合适的学员作为培训对象,然后签订培训合同。职业培训合同一经订立,在任何情况下,培训企业应在培训前将合同的实质内容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合同的书面形式应由培训企业、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培训合同以书面形式对诸如培训性质、内容、阶段、目的,特别是所受培训的职业活动,培训期限、措施、课时、实习期,培训津贴高低及支付方式、休假以及解除培训合同的条件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职业合同如有变更,培训企业应随即申请将该合同登记进入职业培训合同档案。职业培训合同档案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管理、保存。其主要目的是用于监督和提供咨询。没有法定理由培训企业不得终止培训。这一制度上的保障既避免了纠纷的发生,也确保了学生的学习利益。学生每周有四分之三的时间在企业学习。企业负责承担学生在企业学习的全部培训费用,包括企业培训教师的工资支出、学习耗材,因学生在学习期间也有生产能力,所有企业必须根据学生的生产能力向学生发放津贴。培训企业还应督促学生参加职业教育的理论课程学习。
(4)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即雇主协会在职业培训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工商协会培养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58%,手工协会培养的学生则占30%左右,此外,还有公共服务协会等其他协会参与培训。行业协会负责面向企业领导、企业教师、学生及家长的咨询,负责确定培训的职业和负责企业指导教师适合性的确定,负责组建由雇主、雇员和教师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试卷的准备和中间与期终两次考试的组织。所有考试合格者均由行业协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此外,在职业继续教育和改行教育中,由于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因而企业并不参与培训,但其他教育主体依然分工合作共同承担着对继续教育和改行教育的任务。不同的是,在职业继续教育和改行教育中,有大量的私立职业专业学校与公立学校共同参与竞争,再加上统一的考试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标准,确保了继续教育和改行教育的教学质量。
2.多元教育主体在职业教育中共同发挥自己的优势。
(1)教学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而不是学校来制订,可以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能够从全局把握岗位职业能力的要求,避免了学校之间、企业之间各自为政人才培养规格不统一的现象的出现。
(2)首次培训教学计划的实施者分别由企业和职业学校承担,保证了学生的基本理论水平,为未来的学习和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学生主要在企业学习,便于学生在学中干,积累实践经验,学习实践技能,避免了学习脱离实践,学非所用。学生也可以实际体验工作,能够清楚地明确自己是否擅长和喜欢所学习的职业,便于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规划。
(3)由企业而不是学校负责招生,真正体现了市场需求。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发展和进入计划后,才会确定是否招生。招生人数和所招专业能够真正地反映市场对某类人才的需求,从而既保证了85%以上的学生毕业后就能够在培训企业就业,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结构性失业。
(4)行业协会的参与,对有学习意愿的学生提供咨询帮助,可以帮助学生选择职业,避免了学习的盲目性。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考试任务,真正地实现了教考分离,它可以避免不同企业基于自己用人的需求偏离教学计划,确保培训质量符合所有企业的要求。培训专业根据行业协会确定的职业进行确定,有利于及时根据社会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规格的调整。
(三)专兼结合、理实一体的师资队伍
良好的师资队伍是教学成功的保证。在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职业教育教师的遘选有着严格的要求。能够担任职业学校的教师必须接受两个阶段的大学教育,第一阶段4年的专业学习且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进入2年的第二阶段师范学习,并且应当有一年以上职业实践经验。此外,职业学校还有一类专业实践课教师,一般为中等教育毕业、经过职业培训且具有多年的职业实践经验者,还要求在师范学校或技术员学校学习并通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其主要任务是上实习课和实践课。
职业专业学校因培养的学生是技师或技术员,因而对教师资格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他们往往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除此之外,各职业专业学校还聘用了大量的兼职教师,以便于把企业中的高技术引入课堂,带给其他教师。
培训企业的教师本身为企业的雇员,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他们要通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后才能获得培训资格,担任企业教师。
正是由于德国职业学校(职业专业学校)师资队伍优良,才保证了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
(四)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
在德国,职业学校和职业专业学校均不是教学计划的制订者和课程的开发者,而仅仅是教学计划的实施者。这一任务的单一性,保证了学校可以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教学方法的改进上。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德国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专业学校)在建构主义教育理念的引领下引入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由以往的以教师为主体以教材为依据的教学方法向以学生为中心、以工作为导向的教学方式转变,并不断修正,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但具体的实施上,各州有不同的做法。
二、德国职业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一)构建目标明确的职业教育体系,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整合优化
一般我们在考察德国的职业教育时。多将重点放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上,但不可忽略的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仅是德国的职业教育的起点。除此之外,还包括了转岗培训和职业继续教育。正是由于大量职业专业学校所从事的职业继续教育的存在,才使得德国有着大量的高技能专业人才(技师和技术员),才得以保证德国工业的发达、技术的精良。相比而言,我国目前实行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行的职业教育制度。其中高职与中职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而职业培训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对于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相关的立法文件没有明确做出说明。实践中二者之间各自为政,互不关联,没有实现资源的整合优化,没有实现相互之间的衔接。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没有实现职业教育(培训)的目标,导致了职业教育成为脱离“职业”的教育,职业培训也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笔者认为,应将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入一元的职业教育体系,由教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用分工合作的方式,对国内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重新定位,以为企业培养规格不同的技术人才为目标,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进行优化整合,构建包括首次培训、进修培训和转岗培训的规格不同相互衔接的职业教育体制,实现就业与再就业,市场需求与劳动者个人全面发展的共赢。
(二)建立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多元教育主体参与的职业教育制度
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给我们的启示是,依靠单一的主体是无法实现职业教育的成功的,必须由多元的教育主体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合作。在我国,对于职业院校而言,生存是第一位的,所以学校往往会把许多精力放在招生、宣传,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和教学团队等能够增加学校知名度的申报上。而对于教学质量的监控则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教师既是教学计划的制订者,又是教学方案的实施者,还是教学成果的考核者,任务过重必然影响其质量和效果。笔者认为,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协会、工会、教育主管部门组成的行业专家、教育专家共同编写教学计划。学校仅仅作为教学计划的实施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协会一起负责职业教育的考试,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为避免结构性失业,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担负起对全国各地的用人情况进行调查,对国内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和招生规模进行有效调控的任务。不能把中高职招生仅仅作为促进消费、延迟就业的手段。
(三)遵循教育规律,对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准确定位
德国职业教育,目标明确。首次培训以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为目标,而继续教育则以培养技师和技术员为目标,技术员上大学后成为工程师,遵循了螺旋式上升的教育和学习规律,能够确保每一目标的实现。
而我国的中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合格的技能型人才。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高技能应用性人才为培养目标。从总体而言,中职和高职教育均为首次职业教育,高职与中职的最大区别在于学生的学习能力有所差别。至今“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应为何种层次的人才,即使是许多高职院校的教师也无法准确定位。特别在专业的设置和课程的开设上中职和高职也极为相似,没有太多的区别。如果将高技能应用性人才理解为“技术员”,相对于德国,则笔者怀疑是否能够达到目标。因为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学制3年,技师培训1.5年,技术员培训2年,即使扣除工作时间,单纯地培养一个技术员需要6.5年的时间,培养一个技师也需要4.5年的时间。而我国高职教育的时间只有3年,且实践课时所占比重太低,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笔者认为,将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首次培训,为企业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才合乎实际。根据不同职业对于学生学习能力的要求不同,由高职和中职院校分别承担不同的培训任务。对于更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应由职业继续教育来承担。首次职业教育不需要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完成所有的培训任务。因此,笔者认为,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我国应重视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办学。
(四)重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国职业教育以为企业提供合格的人才为目标,从招生到培训、经费的承担,从首次培训到继续培训都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德国职业教育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离开企业的职业教育是不可能成功的。
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是职业院校。学校集招生、专业设置申报、课程体系开发、教学计划的实施和考核于一身。理论与实践教学完全由学校自行承担,如此一来,工作任务繁重,很难将精力集中于教学上。在专业的申报上,完全依靠纸面上的必要性论证,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教育主管部门也只是对就业困难的专业在新申报时予以严格控制,而对于已经实行招生的专业,则没有相应措施予以控制。招生的规模由学校申请,主管机关根据当年报考学生的数目进行审核,而较少考虑市场的需求。在教学方法上,由于职业教育梯队不够明确,教师往往担心学生学习的知识不够多,无法应对未来的发展需要,因而总想一劳永逸地解决学生未来的所有知识储备问题。教学内容缺乏与社会的沟通,未处理好当前的教育与学生未来就业的关系,不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造成办学的盲目性、随意性,不仅浪费了大量资源而且无法适应社会的人才需求。
近年来,为响应教育部的号召,各学校开始调整教学思路,以就业为导向,尽力促进工学结合,开展校企合作。鼓励教师下企业,将企业一线专家请进学校,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我国劳动力流动性过快,劳动关系不够稳定的今天,对于多数企业而言,其热情不高。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谋求利润最大化才是企业的追求,对于多数企业而言,更想获得廉价的劳动力,因而,在实践中顶岗实习和订单式培养往往异化为企业使用廉价的劳动力。企业更愿意通过高薪招聘有实践经验的高技能劳动者,而不是帮助学校培养可能根本不会到本企业来工作的学生。因此,笔者建议政府通过税收杠杆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鼓励,这是大力发展我国职业教育必不可少的途径。如此一来,既可以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人才,也可以顺利地促进学生就业。
(五)正视职业稳定性和分配的公平性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
德国企业之所以热衷于培训,其主要原因如下:学生在培训期间也有生产能力,一般而言一个学生在三年的学习期间可以创造大约3万欧元的价值,而企业为其花费的则有5万多欧元,如果不用这种方式,则企业要增加招工成本、培训成本,扣除这些成本实际企业每培训一个学生的实际支出是1.5万欧元,而获得的回报是合格的技术工人。因此,德国企业在职业继续教育中也功不可没。尽管企业不再是继续教育的承担主体,但绝大多数企业却愿意为职工出资让其参与培训,并且德国劳动法允许企业为职工设置“工作时间账户”,如果他们每周正常工作38小时,他们经常工作42-46小时,由此积累下来的时间,他们可以在以后消费掉,这就使得他们可以利用工作时间账户中存储的时间出去进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了职业继续教育的发达。职工广泛地参与职业进修,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技术竞争力,另一方面劳动者个人也获得了向上流动的机会和空间,可谓一举两得。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德国职业教育的良性循环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试想,如果企业辛苦培训的结果是职工频频跳槽,只投入没有产出,企业是否还愿意培训?因此,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对于提高企业培训员工的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
德国劳动者之所以喜欢参与培训、进修甚至追求上大学,除了自我实现的需求,更多的则是得益于公平的分配政策。因为劳动者知道参与培训除了自身的素质会有所提高,更意味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地位的提高,其创造的社会价值更加地为其他人所认同。正是因为有良好的激励机制的存在,使得企业和劳动者在职业培训上乐此不疲。
相比之下,我国多数企业只愿意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较长期限的技术培训则相对较少。究其原因则在于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劳动者辞职相对容易,辞职没有成本,加上市场上对于高品质劳动力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使得富有竞争力的劳动者跳槽频繁,致使企业受损,因而企业不愿意在培训上投资。因此,为保障我国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不仅应将职业继续教育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而且必须着力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让企业的培训可以获得回报,让企业乐于培训。同时,构建公平的分配体制,让学习能够获得回报,员工也会乐于参加培训。
(六)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体制,确保职业教育质量
在德国职业教育中,主要是通过四个方面的努力以保证教学质量。一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分别制订教学计划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强制实施;二是企业作为实际的用人单位能够保证企业培训的认真、负责;三是师资力量雄厚,培训教师不仅是专业上的行家里手,而且受过教学法的培训,能够保证教学质量;四是行业协会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兼顾了企业、学校和学生的利益。
而我国职业教育的质量监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起作用:一是教育评估;二是通过毕业生的反馈所形成的社会声誉间接地影响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而影响学校的生存和发展,间接地督促学校改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在这两种质量监控措施中,教育评估主要通过实地调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由于时间较短因而无法准确地对一个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并且在高校评估中资料造假已屡见不鲜。但是,通过招生情况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间接监督的方式往往存在着反映滞后的问题。一种声誉的形成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无法在短时间内反映出学校教学质量的变化。并且,教学质量的好坏最有发言权的当为用人单位。因此,吸收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教学质量的考核,对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达大有裨益。笔者建议,取消职业院校自行组织考试、自行发放毕业证的做法,将毕业生的考试纳入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一起负责职业教育考试,由学校、企业专家、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试内容分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考核方法。最后应加强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创造条件,鼓励并要求教师到生产一线进行学习、调研,聘请企业专家对实践教学进行指导,全面提高实践教学的市场适用性。
[基金项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谐劳动关系视野下的劳动者职业稳定权研究”(编号:11CFXJ05)]
[洪芳: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劳动法、劳动关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