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悔改打开一扇门
2013-05-15黄灵等
黄灵等
2013年3月26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为一名成年人举行了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布仪式。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本市首例对成年人运用检察官寄语的相对不起诉案件,也是该市首家制定出台《关于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程序规定的实施细则》的区院。这一创新举措推动着法律监督宣告程序进一步走向了规范化和科学化。
案件回放
张军今年刚满22岁。2012年10月23日晚,他因为与父母吵架,一怒之下离家出走。由于饥饿难耐在本市娄山关路附近,趁被害人吴某不注意,他夺下吴某的背包,迅速逃走。单身女性吴某走夜路时遭遇抢劫,当下就报了警。据查,吴某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元、百联OK卡一张、HTC牌手机一部、女式钱包一个、银行卡五张、证件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40.8元。第二天,张军在一家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并向被害人吴某退还了赃款赃物。其后,张军的父母向被害人吴某赔偿人民币5500元。
检察官接手这起案件后,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的小张感到痛心和惋惜,并且注意到,这个抢路人背包的男孩子性格内向。问起他为何会离家出走,他回答道:“我之前一直在准备业余大学的入学考试,那天考完所有的试,回到家想跟父母要求办张信用卡,父母照例对我又是一顿臭骂,我跟他们吵得很厉害,一气之下就跑出了家门。”张军的父母也很后悔:“平时我们对他管得很严,以为教育男孩子就是得靠打靠骂。现在回想起来,我们的确很少真正关心他在想什么。现在,他已经拿到了业余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我们全家人都恳请检察机关给他一个悔过的机会,也恳请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事后,小张悔罪改过转变较好,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和学校老师的肯定。检察机关考虑到小张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决定采取相对不起诉,并以公开宣布的形式对他进行感化教育,使得他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中了解自己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原因,获得重返校园的机会。
现场直击
庄严的国徽下,检察官郑重宣告:“现在对不起诉人张军(化名)宣布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张军(化名)朝着检察官深深地鞠躬,并诚恳地表示了自己悔改的决心。
“检察官看到了你的悔意,看到了被害人和学校老师对你的宽容和谅解,看到了父母对你的殷切期望。为了你将来的成长就业,检察机关决定给你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你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官希望你以此为戒,终生为训。学校、家庭和社会依然向你敞开通向未来的大门。请用你的实际行动去回报你应该感恩的人!”这是发生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布仪式上的一幕。参与此次仪式的包括办案检察官、办案民警、社区代表、被不起诉人及其家长等,并且都做了感人至深的发言。
仪式现场,检察官还向张军赠送了《你值得过更好的生活》《雷锋日记》《法就在你身边(百案说法)》等书籍。
司法解读
仪式结束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晶就新刑诉法推出后,本市首例对成年人运用检察官寄语的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布仪式以及本市首家制定出台《关于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长久以来,公众对《刑法》惩治犯罪行为的认识停留在严厉打击、决不姑息的层面,认为打击犯罪就是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刑事和解制度中对于轻微犯罪的处理,突出了司法理念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被害人吸收到办案过程中,通过坦诚的对话消除恐惧与对立情绪,这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建设性的抚慰,它的效果往往胜过一味的打击。这项制度的出台,才是真正凸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对于侵害民生的案件坚决打击义不容辞,但是对于某些类别的犯罪,在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的基础上,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感化与挽救同样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义务。”
(案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链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本市首个《关于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程序规定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了公开宣布活动参与人由宣告人、书记员、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安机关、其他相关人员(被不起诉人家属、被不起诉人所在学校及社区的帮教人员、旁听人员)等。二是规定了公开宣布活动宣告人组成:可由宣告人一人出席,也可以组成二至三人的宣告团。组成宣告团后应确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宣告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出席的,应担任首席宣告人。公开宣布活动程序包括宣告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宣告人进行相关权利告知;检察官寄语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