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绝如缕的联治思想
2013-05-14黄钟
黄钟
陈茹玄(1894—1955)是民国时期著名的宪法学家,曾任立法院立法委员,《联邦政治》是其1925年由商务印书馆刊行的一部名作,80多年后重版,虽有勘校等方面的瑕疵,但不妨碍读者感受大智慧的魅力。
在这本行文简洁明了的小册子里,陈茹玄对美国、德国、奥地利、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亚的联邦制,观同析异,探源验用,比较得失利弊,并对“联邦政治果适宜于中国耶?抑不适宜于中国耶?”这个问题,进行“深详之考虑”,提出了“理想中之联邦政治”。
陈茹玄赞赏联治,主张“因势制宜,不能强相模仿以求适用”,但并不认为联邦政治就是完美之治,而是有利有弊,其利弊大小,得看国情民意。国家有无采用联治的需要,是一回事;人民有无采用联治的愿望,又是一回事。这就如同某人需用某种药治疗,与他是否有条件买得到这种药、是否愿意用这种药,是两码事。
在他看来,“今之论者,反辄葸葸焉惧联邦制度之酿成分割”,“以为实行集权中央,必采单一制度,一似‘联邦为‘集权之相反名词”,是不明联邦制度之为何物。分权不是分裂。他说,“联邦政治之主要目的,实在于统一”,“统一者,不独为联邦政治之主要目的,抑且为联邦政治成立之第一条件”。联邦政治是“以分权求集权之政治,亦即以自治求统一之政治”。联邦也不是松散组织,“联邦组合之中央政府,在其权力范围之内,可以直接统治人民,不必假手于各邦政府”。在联治之下,中央和地方各有其不可侵夺的权力,但这是分政权,而非分主权,联邦国家之主权不可分,地方自治不可与主权并论。
在联邦国家,统一,是宪法基础上的统一;自治,是宪法基础上的自治。联邦国家“无论其政权分配方法若何,必以宪法为根据。在此宪法之下,中央与地方均不能自行损益其权限”。也正因为如此,联邦国家必须是法治国家,因为只有维系宪法权威于不坠,人民才能既享受统一和自治的好处,又避免整齐划一的治理或尾大不掉的分裂之弊。
而联治与单一制的区别,在陈茹玄看来,“不在于权之大小多寡”,而在于单一制下的地方权力受自中央,联治制度下的邦省自治权,受自国家宪法。只要地方有宪法规定的独立自治范围,此范围不论怎样狭小,都是联治制度;如果地方没有宪法规定的独立自治范围,只是仅有中央随时指定的自治范围,此范围不论如何广大,都是单一制。
而一个地广民众的大国,若无法治,其治理终将紊乱。千年来中国不就一再上演“千里无鸡鸣,生民百遗一”和“内库烧为锦绣灰,天街踏尽公卿骨”之类的惨剧?而行法治,则必有分权,要在宪法基础上厘清权力的边界,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边界(尽管这个边界并非处于永恒不变状态)。针对“吾国久大一统,中央集权为数千年政治之习惯”,“联邦分权,危险实多”云云,陈茹玄说:“以情状万殊、分子驳杂之国家,欲令一中央政府巍然独立,长驾远御,在昔闭关自守、竞争绝少、政事单纯时代,犹惧不济;况乎今日强邻环伺、门户洞开,文明之进步愈速,人民之需要愈多,社会状态日益复杂,政府责任日益繁重,而谓一孤立之中央政府,可以经纪万端,独求法治乎?事虽专,任不得其当则废;权虽大,用不得其道则危。中央有鞭长莫及之虞,地方苦枘凿难投之政,欲求不弊之政,盖亦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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