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直气壮强化宪法权威
2013-05-14韩大元
韩大元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讲话中表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是继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强调“依宪执政”理念的重要性。
依法治国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战略方针,其中最高的法和最根本的法就是宪法。依法治国,最核心就是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的总体理念下,不同的行为主体都需要依法行事、依宪行事,即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所有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宪行政。
每个国家的宪法都应该体现对国家共同体基本认同的价值观。宪法没有权威,必然“误国”。只有身处国家机关的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有了宪法意识,才能在实际工作中真正用宪法规范公权力的行使,真正做到依宪行政。
其实,中共中央早已认识到宪法作为国家生活、中共党组织和个人行为根本依据的重要性。十年前,胡锦涛就曾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然而,这个理念尽管被提出来了,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落实。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国家社会和党的活动中,宪法理念缺少统一的价值观与共识。
在国家生活中,有的时候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习惯于在宪法之外寻求空间,为享受特权而破坏法制的现象并不鲜见,如腐败等现象就是这类行为的结果。另外,在社会生活中,社会缺乏共识、信任度低、司法权威缺失等问题也与宪法没有权威有着密切的关系。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换句话说,宪法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宪法就没有生命力。因此,宪法理念的树立,必须从宪法的实施着手。但现行宪法在违宪审查、法律监督和宪法解释等方面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呼吁了30年,但是迟迟难以建立,究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的时候执政者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和推动法治方面仍是人治思维高于法治思维,宪法的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没有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关系国家命运的制度安排。
其次,虽然我们在违宪审查方面的工作也有一定的进步,如《立法法》的出台,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备案室的设立,但是这些监督举措实际发挥的作用很小,没有及时回应社会的期待与实践发展的需求。
每个人都要尊重法律、尊重宪法,要让群众真正相信法律,逐渐减少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同时也要防止法治的“地方化”,更不允许对国家核心价值和法律精神层面“具体化”,防止法治领域的“政绩工程”,维护共和国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另外,长期以来,中国的执政体制以党的政策和决定为重要行为依据,没有充分认识到违宪审查制度对国家稳定、执政基础的合法性以及利益的合理协调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时把违宪审查与中共的执政方式对立起来,认为如果坚持违宪审查,则对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构成一定的挑战。
最后,有的领导及机关对违宪审查的知识不完备,一提起违宪审查想到的就是美国、德国等国家审查机制,对不同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背景与类型缺少正确的认识,人为地阻碍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将“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中的“首先”二字换成了“关键”,这是对“依宪执政”理念的强调,突出了“依宪执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当然,要想真正促进中国的法治从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转向首先依靠宪法治理国家,真正进入到依宪治国的阶段,使依宪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需要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需要从完善监督程序入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在当前的形势和条件下,成本最低、最具可行性的方案就是:2013年3月两会召开期间,依照宪法在全国人大增设具有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并把法工委的法规审查备案室调整为宪法监督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与程序。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12·4”讲话精神,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有效举措。
最为根本的是,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12·4”讲话,必须以巨大的勇气和毅力,重塑法治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
这包括改变领导批示制度,以法治作为执政基础,淡化个人权威,消除人治现象。如遇到社会纠纷,不能靠法外程序解决社会冲突,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来解决。
遇到重大问题,积极发挥法律的作用,让法治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减少目前各部门专门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林立的情况。
每个人都要尊重法律、尊重宪法,要让群众真正相信法律,逐渐减少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同时也要防止法治的“地方化”,不能把依法治国的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分解为所谓“地方”经验,更不允许对国家核心价值和法律精神层面“具体化”,防止法治领域的“政绩工程”,维护共和国法律的权威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