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成“秘密”
2013-05-14郭振纲
郭振纲
据新华社5月19日报道,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抽检发现部分单位的食品不合格,其中米及米制品被检出重金属镉超标、食用油被检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B1超标、熟肉制品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等,但却没有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有关食品的危害性也只字不提。最近的消息是,广东省其他地区也陆续公布了部分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但对于不合格食品的流向,各地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关系老百姓食品安全的信息,成了有关政府部门“不能说的秘密”。
从5月16日广州市食品监管部门发布相关食品安全的消息后,在社会各界的不断追问下,从最初的不公布涉事企业,到有条件地公布部分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企业,申明有些生产企业、品牌不便透露——“挤牙膏式”的信息发布不仅没有消除消费者的担忧,反而激起更大范围的质疑。难道食品安全信息真如网友所言,是相关部门“不能说的秘密”?
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当下,在“自媒体”无处不在的当今,一个基本事实是:相关部门不可能将食品安全信息捂住,消费者也不可能允许相关部门隐藏关系公众健康的相关信息。
以此推而论之,食品安全信息成了“不能说的秘密”,其原因大概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相关部门没有十足的把握认定其违法或者违规,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界定,然后公开;二是有人给相关部门施加了压力不让说,以期通过时间换空间,让“风暴”逐渐散去;三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拿了“好处”,想帮助相关企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真相;四是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对公众的期望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客观上体现为态度不积极、行动不及时。
食品安全信息被遮掩,无论是“不能说”还是“不愿说”,都与公众的期盼相悖,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反向而行。有关部门必须给公众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不管是出于哪种原因,有关部门企图通过模棱两可的信息蒙混过关,只会事与愿违。
食品安全信息无论是“不能说”或“不愿说”,都有违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依照本办法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无数事实和经验证明,食品安全信息越透明就越能减少恐慌,“犹抱琵琶半遮面”只会损伤自身公信力,且让事态复杂化扩大化。如果有关部门对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期保住“乌纱帽”,更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