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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的赡养义务

2013-05-14王念一

故事林 2013年20期
关键词:祖父母生活费老太

王念一

1、黄老太的老伴早年去世,膝下两子一女均已成家。经协商,黄老太随长子一家生活,次子和女儿每月付给生活费200元。

2、2010年2月,黄老太的次子遇害身亡,从那个月起,次子家便停付了老太的生活费。

3、丧事料理完毕后,黄老太要求其次子的儿子、女儿即老太的孙子女代替其父履行赡养义务,但他们没有同意。

4、为此,黄老太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孙子女替其父继续每月付给她生活费200元。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已经死亡”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中一人或几人死亡;再一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全部子女死亡。第二种理解更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也符合法理。因为当因身份而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同时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有法定的位序。就子女辈对父母辈的赡养义务与孙子女、外孙子女辈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位序应当排列在前。只有全部子女都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由其孙子女、外孙子女负赡养义务;如果仅是其全部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而还有其他子女生存,该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仍由他生存的子女赡养,而不应由其死亡子女的子女即孙子女代位赡养。

在本案中,原告黄老太在其次子死亡后,尚有长子和女儿,她的这两位子女应当承担对她的赡养义务,其次子原来负担的赡养义务的部分,应由其长子和女儿分担,而不应由其次子的子女即孙子女代付承担。故法院最终驳回了黄老太要求其孙子女付给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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