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不平等对刑事犯罪的影响问题研究
2013-05-09张家平尹晋张清淼
张家平,尹晋,张清淼
(1.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2.大连市金融发展局,辽宁 大连116000)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对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济产发展令世人瞩目,绝对贫困人数逐年减少,但在社会转型期也出现了许多的经济社会矛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问题凸显,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也倍受关注,这些问题不但影响着我国经济体系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还阻碍了我国法制体系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收入分配不平等所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和贫富分化已成为诸多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而贫富差距拉大也导致社会治安不断恶化、刑事犯罪率(尤其是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发生率)逐年攀升和刑事犯罪程度的加剧。
自1978年以来,我国的收入差距不断增大。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居民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8,1981年的0.29到1988年增至0.382。上世纪90年代,全国居民基尼系数从90年代初期的0.40一路增至2000年的0.458。2000年以来,增势不减,截至2009年,我国全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升至0.49的高位,这一数字远超国际公认的0.40的警戒线,而且,近10年来,我国的全国居民基尼系数一直稳定保持在0.47到0.50的历史高位。这表明我国居民的贫富分化已经十分明显,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一贫富差距拉大现象的发生,究其原因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和收入过程中出现的不平等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将会导致包括故意杀人等恶性极端刑事犯罪及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性刑事犯罪率的上升等一系列难以挽回的负面的社会经济影响(王永钦等,200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犯罪率逐年上升,虽然我国的犯罪率仍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但犯罪率的增速却是这些国家的三倍以上( 胡联合,2006) 。境内或越境的刑事犯罪活动导致巨大的社会成本支出,这不仅影响着社会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同时还威胁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的稳定。因此,本文对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开展关于收入不平等对刑事犯罪行为的影响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在收入分配不平等对刑事犯罪的影响问题的认识上,“犯罪学之父” Cesare Lombroso(1876)在《Crime:Its Causes and Remedies》首次阐述了收入分配不平等以及个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是导致贫富差距加剧和犯罪行为增多的一个普通原因,但在古典经济学和犯罪学的发展时期,社会学的出现为包括收入分配不平等导致的收入差距等重要犯罪原因的研究开辟了新的航线。Bohm(1916)认为收入不平等造成的收入差距能够使得一些极度贫困并想要结婚的人不能结婚(强迫他们放弃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底线),从而诱发强奸、谋杀等恶性犯罪,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如果收入差距足够大,在贫困群体被迫受到与富人的生活质量攀比时,上述作用是决定性的。
Karl Heinrich Marx与Friedrich Von Engels提出了犯罪行为通常是由于不以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这些经济因素不仅包括宏观层面的经济影响,同时更加具有代表性的是微观层面或个体的经济地位、收入状况、心理影响和生活境况,他们指出,犯罪的增长伴随着极端严重的贫困现象的增长,而极端严重的贫困现象的产生离不开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极端贫困使潜在的犯罪群体有了至少三项选择:自杀、饿死或病死以及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开展自救,这里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不包括努力的工作以及寻求新的工作,因为即使他们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也无法通过公平均等的机会来获取一个处于满意经济地位的机会,否则他们不需要改变此时他们的现实状态而是仅仅通过他们现在可以接受的劳动强度在制度的安排或较为公正的分配体系下获得至少不是“极端严重贫困”的经济地位,从而他们在这种条件下只能选择利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获取本应可以通过合法的劳动而应得的“食物”和“其它福利”,他们相信收入差距等经济因素是影响刑事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一个多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科学界的学者们对犯罪成因的探究在方法论层面经历了一次从抽象思辨到科学实证的过程(谢旻荻,贾文,2006)。经济学界也广泛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收入分配等经济因素对犯罪率的影响,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以Ehrlich (1973)和John Braithwaite(1979)为代表的关于收入差距对犯罪率影响的实证研究开拓了利用实证方法研究收入差距和个体与群体的经济状况对他们的犯罪倾向性和犯罪率的定量研究。Lester,Wnnithan & Whitt(1992)、Shihadeh(1998)、Szwarcwald et al.(1999)、Boris Pleskovic(2000)的研究表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导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对刑事案件发案率的上升有着显著的影响。
二、收入分配不平等对刑事犯罪行为的影响机理
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广大群众吃“大锅饭”的国家,迅速地转变为在收入分配上不平等程度偏大的国家。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维更使得我国的社会内部矛盾因此而激化,引申出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指出中国经济社会中产生的贫富差距之所以过分拉大的主要原因是机会的不平等,更具体的说是由权力寻租和行业垄断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自1992 年开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然而,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却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加明显。2000 年,全国的基尼系数突破 0.4 的警戒线。这种巨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表明,实际上低收入群体并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所应得的福利。虽然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分工和激发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转,但受经济转型期制度设计的不均衡性和国家经济改革的价值取向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还存在一些非正义因素,包括官员的公权滥用和权力寻租、国企对公共利益的过度侵占和商人群体的非法牟利,正是这些非正义因素促成了社会分配的不公正性,从而导致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差距的持续拉大,继而在此过程中导致的犯罪率升高和犯罪恶劣程度的加深。
在现实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权力寻租已经越来越成为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公正性中备受关注的一个方面。官员所掌握的公共权力以及因工作职能的需要必须经常使用的公共资源在法理上应当受到包括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群众在内的监督和制衡,而实际上由于制度的内在缺陷,无论是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群众都无法及时准确的掌握官员对公共资源的消费和使用,少数官员就利用这种制度空隙肆无忌惮的私自占有公共资源,造成饱受病诟的一些影响国家机关形象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例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并同时为公共资源消费私人化披上合法合规的外衣,少数官员收入不高却尽享奢华。同时官员与民众之间存在着的明显信息不对称使得民众无法对官员的行为实施监控和判断,监督就更无从谈起。由于监督者的缺失,自利本性就使少数官员以权谋私,受贿索贿,以侵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财富的膨胀,从而在自己犯罪的同时诱导公众进行以财产为目标的犯罪,例如行贿受贿、滥用职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与此同时,一些知法犯法的官员会对经济社会产生不良的“犯罪传导”现象,这种现象使一些可以接触到公共资源并用其犯罪的“潜在犯罪嫌疑人”认为通过财产性犯罪所积累的财富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要远远小于在此过程中所应承担的风险,所以他们不需要“铤而走险”就能通过隐蔽的犯罪获得十分可观的收益。另一方面,没有机会利用公共资源进行犯罪的“潜在犯罪嫌疑人”对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十分不满,并认为其通过自身的合法劳动获得收益远达不到其期望的底线,从而诱发财产性犯罪诸如抢劫、盗窃、诈骗甚至是以泄愤为目的并不以获取财产为导向的暴力犯罪,例如故意杀人、强奸、纵火和投毒等恶性犯罪。
现阶段,为国家发展战略和安全等因素考虑,我国必须保留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中央的改革思路是让国企原则上只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命脉行业维持存在并发挥主导和控制作用。也就是说,国企的存在领域应该是排斥其它资本成分的垄断行业,这些垄断行业原则上不存在竞争,既然不存在竞争,就意味着国企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而是以服务国民为主、优先考虑国家和公众利益。但事实上,现今的国企一直在寻求利润最大化,利用垄断地位侵蚀社会公共利益,他们的投资成本由全社会来承担,而投资后所获得的垄断收益由国企内部分配。据资料显示,国企员工总数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7%,但工资总额却占全国职工总额的一半以上,这种高收入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感会在余下93%的职工中发酵,使他们有一种受挫感。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 Robert K. Merton(1938)为解释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社会犯罪率飙升的现象提出的“紧张理论”所述,这些人中的一些“潜在犯罪嫌疑人”在合法收入不能满足其自身需求的最底线时,可能会实施以财产为导向的犯罪,其对社会或个人不满需要泄愤时实施不以获取财产为导向的暴力犯罪。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次开创性的制度变革,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建设都是人类发展史上的难题,这种难题使任何现行的正在完善中的制度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种监管上的缺陷在中国造就了众多“中国式富豪”,他们在唯利是图的同时对规则缺乏最基本的尊重,对制度的蔑视具体表现在他们想方设法利用自己的关系体系钻研每一个制度漏洞,寻求超额利润的最大化,包括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侵占国有资产,行贿、逃税、制假、走私、洗钱和非法转移资产等,在此过程中大量的改制国企工人下岗和被迫再就业成为一个不争的现实,社会收入层级的分化使包括这些下岗国企职工在内的低收入群体中的一些人只能被迫再次择业,一旦择业失败或生活无以为继,有些人会因缺乏获取合理收入的公平机会感到绝望,进而用违法和犯罪手段表达对社会的不满和对自身财富的积累,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案件也会因此频发,在此过程中社会的紧张也带动了个人的紧张。这些“潜在犯罪嫌疑人”认为高收入阶层的巨额敛财是通过违规非法和犯罪得到的,而且他们成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过程中的低收入群体是由于高收入阶层的财富积累是建立在压榨、牺牲低收入群体大多数人的利益产生的,在这种愤怒、嫉妒和逆反情绪下,恶性暴力犯罪也明显增加。
上述的公权滥用和权力寻租、行业垄断和“中国式富豪”三个方面再加之诸如城乡二元结构所造成的城乡人口收入差距过大等其它多样化的影响收入分配的体制弊端(如图1)所造成的社会矛盾使得那些“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极其不满的情绪,这种消极情绪使得一些认为自己通过合法劳动所获得的收入都难以维系自身生活标准底线的人们寻求一种“释放”。这种“释放”就是放纵自己通过违法或犯罪的形式获取或积累财富,以求得物质上的满足和心理上的安慰。
图1
三、结论与进一步改革的思考
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导致的贫富之间的巨大落差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均贫”不会导致严重的犯罪形势,因为人们享受着均等质量的生活,但是贫富之间的巨大落差能够在多个层面引发犯罪,较大的心理落差和强烈的被剥夺感会促使“潜在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采取非法的手段来弥补自己的失落感和被剥夺感,于是财产性犯罪随之增加,当收入差距的进一步加大导致一些人即使采取财产性犯罪来弥补自己的失落感和被剥夺感的成本大于或接近实施这些犯罪的收益时,他们就会采取更极端的方式,诸如故意杀人、强奸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非财产性暴力犯罪。换言之,不平等的分配现实能够激发低收入群体对高收入群体的不满与仇视,进而“迫使”低收入群体中的一些人实施犯罪。因此分配制度的改革在致力于削减和消除分配制度中的非公正因素,同时对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要消除收入分配过程中的非公正因素就要消除腐败造成的权力寻租等不公正现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但更根本的是加快体制改革,强化权力约束。堵住贪腐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收入来源,遏制贪腐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平等导致的贫富分化。同时,对垄断行业强化监管,控制垄断行业的不合理收入,公开量化垄断行业的利润组成,杜绝垄断利润私分。此外,对垄断行业的招投标工作实施重点监管,并对国企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坚决查处,从重处罚,科学的提高垄断行业的违法违规成本。另一方面,对市场竞争进行规制。在制度层面对市场竞争的每一个节点做出细致的规范,用公平的竞争制度和立法促进分配秩序的公平公正。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细则和征税监管,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调节力度,通过跨部门的协作方式对高收入群体实施立体监控,并加大对偷逃税款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并建立完整的长期信用档案,有效提高偷逃税款等违法成本,从而多方面严控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违规违法犯罪而获取的超额利润。
另外,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开展就业服务培训,着眼发展第三产业中的新兴产业,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并给予制度和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在城乡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幅提高其覆盖率,最大限度的消除绝对贫困,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增加医疗、教育和生活补贴,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教科文卫基础设施实行大力投资和监管,对每一个公共服务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对每一个行政细节实行政务公开,并不定期的由上级监管部门和当地群众实施检查并记录在案,对在此过程中违法违规的个人实行严肃查处。用制度和法律手段规范每一个行政细节。
综上所述,降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不但有利于缩减各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并降低在此过程中引发的违法、犯罪等诸多负面影响,同时降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对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解决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是保持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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