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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调解书触犯刑法

2013-05-07胡静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方某调解书欠款

方某购买刘某货物拖欠货款10万元不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偿还欠款,双方在法院达成了方某分期偿还欠款的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后方某未履行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缴纳欠款。后方、刘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方某先给付刘某2万元,余款8万元一月后给付。但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两天前,方某已将其名下房产出卖。此后方某仍未偿还债务,又更换联系方式,搬离居所,致使法院执行和解协议无法执行。直到半年后才将方某找到,法官告知方某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的义务,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擅自变卖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方某了解事情的严重性之后,认罪态度较好,配合法院工作,已履行全部义务,法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酌情判处了一定数额的罚金。

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存在这样的想法:“把财产变卖或转移到别人的名下,让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就可以赖掉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以为自己“钻了法律的空子”,却不知刑法还有惩罚这种行为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就是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给付义务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介于他认罪态度良好,又是初犯,被找到后能够积极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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