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研究
2013-04-30葛颜祥侯慧平
潘 娜,葛颜祥,侯慧平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近年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研究探索中的一项新机制。目前有关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补偿模式的选择、补偿标准的计量以及补偿对象的界定等。这些研究意在解决流域生态补偿中“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向”这一关键问题,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关键环节,但在补偿机制的组织、实施等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与生态保护没有直接关系的“附加成本”,在经济学中通常称为“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常运行。
国内外关于交易费用的研究很多,主要集中于交易费用的界定、计量以及应用等方面,其中有关交易费用应用的研究主要是交易费用与效益的对比评价以及如何降低交易费用的研究[1]。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作过程中,过高的交易费用会降低机制运行效率,不利于流域生态补偿目标的实现。目前,国内外关于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研究较少,笔者在有关交易费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研究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范围界定,以及交易费用的计量及评价,以期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及实施中的模式选择、标准制定和保障机制的构建等提供理论依据。
1 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概念及内容界定
交易费用理论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许多学者对交易费用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但没有达成统一的见解。科斯[2]定义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市场中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费用和签约费用;威廉姆森[3]将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系统运行的成本”,既包括给定制度条件下交易的代价,也包括建立、维持或改变体制基本制度框架的费用;张五常[4]将交易费用界定为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在前人对交易费用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尝试对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就流域生态补偿交易费用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1.1 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的概念
流域生态补偿是在流域生态资源的使用过程中,通过对损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对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的方式,提高损害行为的成本和保护行为的收益来抑制损害行为、激励保护行为,从而保护流域生态资源的一种机制。流域生态资源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外部性。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是将流域生态资源使用中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克服资源使用中的市场失灵,实现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它的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是确定“谁补偿谁,补偿多少”问题,围绕这个关键环节需要组织各利益主体就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达成协议,协议执行过程中对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所依据的指标体系进行监测,对生态补偿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协调,同时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进行监督等,这些方面形成的费用都是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可以定义为: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过程中,除生态补偿额之外的组织、执行、协调、监督活动所对应的成本。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与生态补偿的补偿额无关,但与补偿发生的次数有关。
与一般的交易费用相同,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与补偿额的大小无关,这是交易费用的一般特征。但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又与一般的生产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有所不同。
a.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包含的政府监督和保障成本较多。流域生态资源属于准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但是不具有非竞争性。在其提供和使用过程中,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的干预较多。
b.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中产生纠纷时的协调成本较高。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的机制,目前在国内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而一般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关活动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调解途径相对比较成熟,相比之下流域生态补偿中协议设计协调成本较高,较高的交易费用将不利于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和有效运作,因此有关流域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机制还亟待建立和完善。
c.流域生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交易费用的范围不同。一般的交易费用在协议或合约制定过程中包括为达成协议作出让步(如价格上的让步)所造成的潜在损失。而流域生态补偿协议制定过程中的谈判主要围绕水质、水量标准的确定,直接受到国家标准的影响,可变动的弹性不大,不包括由于作出让步而造成的潜在损失。
1.2 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内容
分析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目的是要评价交易费用的高低,进而采取措施降低交易费用,以保障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组织成本、水质水量等指标的监测成本、纠纷仲裁协商成本以及监督保障成本。
a.组织成本。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组织成本包括确定补偿双方、相关补偿条款协议的起草和制定等方面投入的成本,其中包括人、财、物等的投入。确定补偿双方主要是指确定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这里补偿关系是双向的,补偿的双方可能是各行政单位,也可能是具体的流域生态资源使用者。前者主要是政府补偿中依据行政单位划分的各个区域,后者主要是在市场补偿中各微观主体之间存在的补偿关系,如上游污染企业与下游居民。相关补偿条款和协议的起草和制定是指流域生态补偿中关于标准水质、水量级别的选择以及生态补偿额计算方式的确定。除上述直接成本外,组织成本还应当包括相应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资源的占用所产生的机会成本。通常情况下直接成本是较易计量和被重视的,而间接成本相对较难计量。
b.水质、水量等指标监测成本。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流域生态补偿的关键环节,通过水质、水量等指标的监测确定最终的补偿方向和补偿额是流域生态补偿的关键,而对指标的监测过程中耗费的成本则是属于交易费用的范畴,也就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执行阶段对应的交易费用。其中包括监测站的建立、监测设备的购置、监测过程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等成本。而监测站的设立、监测设备的购买所占用的成本并不一定是专为流域生态补偿发生的,因此,计入流域生态补偿交易费用中的应当是其中的一部分,这部分交易费用较难准确计量。而专为某一流域生态补偿协议的执行所发生的监测和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的成本相对较易计量。
c.纠纷仲裁协商成本。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协商平台来处理这些问题。为保障流域生态补偿金额能够切实地到达受偿一方,使流域补偿机制能够顺利实施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如流域管理委员会等。这些协商平台和管理机构的设立、运作和维护所产生的成本属于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
d.监督成本。为了保证协议的顺利进行,协议双方需要监督对方是否按照补偿条款的有关协议有序进行。政府作为市场交易的补充者,对流域生态补偿协议的实施进行监督,政府的监督成本包括协调管理机构的设立、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以及人员的薪酬等。
2 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
不同的生态补偿案例,其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量是不均等的,其中一方掌握的信息量多一些,另一方掌握的信息量少一些。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导致市场交易的低效率或无效率[5]。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补偿主体对受偿主体在生态保护中的努力程度难以获得。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主要以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以成本为依据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受偿主体相对于补偿主体而言,对于自己直接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清楚,在围绕补偿金额的协议中,受偿主体更占优势,补偿主体为了获得与受偿主体同样的信息,需要付出搜集相关信息的成本;以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受偿主体在生态保护中虽然投入足够的努力,但由于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生态服务价值可能提高很少甚至没有提高,生态服务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受偿主体在生态保护中的努力程度,补偿主体占优势。
b.投机动机。投机动机一般是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甚至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和混淆信息[6]。受偿主体由于保护了上游环境而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在投机动机存在的情况下,受偿主体会采取短期行为达到水质暂时改善的效果,但对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是不利的;同样,补偿主体为了降低自己的交易费用想方设法地对水质水量提出质疑甚至破坏水质,以期降低对受偿主体的补偿费用。
c.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用途后被锁定很难再转作他用性质的资产,若改作他用则价值会降低,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的资产。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要素品质、要素结构和特征,即资产具有专用性,资产要素在不同行业间的再配置必然涉及一定的费用而产生成本。某行业要素的资产专用性越强,改变旧资产的转换成本越高,相反,资产同质性越强,变更经营领域的成本越低。水质水量的检测设备一旦投入,就很难再作他用,其资产专用性很强,但水质、水量监测设备作为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的一部分又是不可或缺的。
d.交易频率。交易频率是指同类交易重复发生的次数。一般而言,同类交易重复发生的次数越多或者一项交易持续的时间越久,交易费用越低。在浙江东阳和义乌的水权交易协议中,东阳市将境内横锦水库5 000万m3水的永久使用权转让给下游的义乌市,一次性转让省去了每次谈判的程序,降低了交易费用,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都是最优选择。
e.交易的不确定性。包括合约签订之前的不确定和合约签订之后的不确定。前者包括交易双方对未来不可知事件预测的不确定性和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确定性,对不可知事件预测的不确定性越大,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确定性越大,交易费用越高;后者是指合约签订之后双方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例如国家上调居民用水的水质标准、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速度等等。
3 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计量与评价
3.1 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计量
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范围界定以后,如何对交易费用进行计量是一个关键问题。不同的产业其交易费用的计量方法也不同,包括宏观计量和微观计量。其中宏观计量是从总体上来考虑交易费用,当某一部门只为一个项目的顺利实现服务时,该项目中对应这个部门的交易费用就是该部门的全部支出,此时不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费用。与此对应,大多数情况下交易费用采用微观计量,其可分为市场型交易费用计量、管理型交易费用计量和政策型交易费用计量等[7]。针对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所界定的范围,对不同部分的交易费用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然后将其综合起来确定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大致货币价值。
a.固定交易费用的计量。如果流域生态补偿的交易费用只是由一个部门产生,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宏观计量方法。但有的部门或单位的工作目标不仅仅是流域生态补偿,其所从事的工作中流域生态补偿只是占有一定的比重,对这部分固定交易费用进行计量的方法是:首先对该部门占用资源的总价值进行确定,然后估算该单位在流域生态补偿工作中所占用精力和资源的比例,用调整系数k表示(如流域各跨界断面的水文监测机构等)。其中占用的人力资源所对应的价值可以用职工的薪酬总和W来表示,单位固定资产及设备购买的价值用这些资产在对应时间段内的折旧d来表示。假设有l个这样的部门,i=0,1,2,…,l,则该部分的交易费用可以用下述公式表示:
式中:C1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中各部门的固定交易费用;调整系数0<ki≤1;Wi为第i个部门的薪酬;di为第i个部门的固定资产在对应时期应计提的折旧。
b.可变交易费用的计量。固定交易费用不会在流域生态补偿中随着流域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情况发生变化,且这部分交易费用可以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直接确定[8]。除此之外,流域生态补偿中还有一部分交易费用是不能直接计算的,此时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加以确定,如流域生态补偿中协议的起草、谈判、确保合约得以履行的费用以及流域生态补偿实际实施中出现纠纷进行处理的费用等。这部分交易费用无法直接根据市场定价的方式计量,且会随着生态补偿模式的选择、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对于这部分可变交易费用可以通过借鉴相似活动所耗费的成本确定一次监测或者纠纷处理的成本,进而确定这一部分交易费用的估算值。这部分交易费用可以用下述公式表示:
式中:C2为可变交易费用;T为生态补偿机制协议制定的谈判成本;n1为需要进行水文监测分析的次数;M为一次水文监测分析的成本;n2为纠纷发生的次数;H为纠纷处理的平均成本。
c.交易费用中机会成本的计量。为保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及有效实施,所占用的资源不仅仅包括这些人力、物力、财力的直接成本,还应当包括这些资源占用所对应的机会成本。人力资源产生的机会成本可以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值,将其折算成当年的价值;资金部分所对应的机会成本也可以用时间价值进行衡量。投入的设备、仪器等可以折算成当年资金。按照复利计算方法,该部分的交易费用为
式中:C3为机会成本;P1为当年投入的人力成本;P2为当年投入的资金;r为资金报酬率,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m为年限。
至此,可以得到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计量公式:
式中:TC表示总的交易费用,其他符号的含义与前面所述相同。
3.2 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评价
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计量可以为机制运作中如何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运作效率提供理论依据。但是有关交易费用的研究并不仅仅是考虑如何降低交易费用,同时还应当确定交易费用的合理范围,这就需要对交易费用进行评价。
3.2.1 影响交易费用的各因素分析
在公式(4)中,调整系数ki、部门薪酬 Wi、固定资产所对应的折旧di、当年投入的人力P1、当年投入的资金P2、银行存款利率i以及年限m等属于非可控因素,人为的努力不能改变其取值;而协议制定的谈判成本T、水文监测次数n1、水文监测成本M、纠纷发生的次数n2以及处理纠纷的成本H等属于可控因素,可以通过控制这些因素来降低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
在可控因素中,水文监测次数n1是影响交易费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确定流域生态补偿不同主体的补偿额时,需要对水质水量等指标进行监测,此时监测次数应当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出水资源的改善状况;其次在上一基础上应尽力降低水文监测次数,水文监测次数越多,交易费用越高;纠纷发生的次数n2是影响交易费用的另一重要因素。纠纷发生次数越多,交易费用越高。此外,机构臃肿会导致水文监测成本M增加;不同机构之间职能设置的重复,会降低纠纷处理的效率,导致处理纠纷的成本H增加。
3.2.2 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成本收益分析
为了与流域生态保护的投入成本相区分,将交易费用称作“附加成本”,它的高低不能单以绝对量的大小来衡量,而应当将交易费用增加与获得的总效益的增加来对比确定。交易费用过高可能会使得补偿活动难以实现,另外如果进行生态补偿所获得的实际效果(总体效益的增加)低于交易费用的增加,也说明该部分交易费用的增加是不合理的。
假设在某一交易费用水平TC1,对应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总收益是V,采取某一制度设计或者管理措施后,交易费用增加量为ΔTC1,而由此可以获得的总收益增加量为ΔV,虽然V+ΔV大于V,表示生态保护的效果更明显或者生态改善程度更高,但是如果ΔTC1大于ΔV,则V+ΔV-(TC1+ΔTC1)<V-TC1,说明这一制度设计或管理措施是不经济的,不能实现全局的最优。因此,交易费用评价的一个原则是比较其与带来收益的大小,费用增加不高于效益增加的时候即为合理的。否则,应当认为是交易费用过高。
4 降低流域生态补偿交易费用的政策建议
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研究可以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提供理论依据。在尝试对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内容进行界定之后,分析了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并对其进行了计量。针对在机制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效率低下、费用高昂等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居民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
a.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新的生态保护机制,它的实施需要完善的法律机制作为保障。法律制度健全,流域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或纠纷时,可以直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处理,有助于降低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交易费用。
b.精简相关机构,避免机构臃肿。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中部分部门的功能可能存在重叠,为此,将功能相近的部门进行合并,可以提高管理机构的运作效率。另外,对于现有机构能够实现的工作,应避免再次设立新的机构,如水质等指标的监测分析等工作。现有的水利部门能够解决的,可以委托现有的部门去做,这样既避免了部门的重复建设,同时也发挥了的这些部门的优势。
c.减少水文监测次数。水文监测及分析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不违背流域生态补偿本质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尽量减少机制设计过程中水文监测的次数。生态补偿模式的不同选择对应的水文监测次数是不同的。如:仅考虑相邻区域间生态补偿关系的模式与各个区域分别考虑生态补偿关系的模式相比,前者需要的水文监测次数要低于后者,而最终实现的目标却是相同的。
d.补偿协议具体明确,减少纠纷发生的次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协议的制定对纠纷可能发生的次数具有很大的影响,协议越具体,不确定的内容越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越低。另外,补偿协议的制定应当均衡考虑各主体的利益,避免出现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情形。
有关交易费用的内容界定和计量是目前交易费用研究的关键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此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交易费用的计量本身就是目前研究的难题,而对于流域生态补偿中交易费用的研究则更少,因此文中的研究虽然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但与现实可能还是会存在一些差异,有关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交易费用的计量和评价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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