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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幼儿园有问题,如何救济

2013-04-29梁坤

早期教育(教育教学) 2013年10期

2013年5月28日,周某在网站上发布转让红光幼儿园的广告。6月10日,李某看到该则广告后便约周某菏淡红光幼儿同转让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有关红光幼儿园转让的合同。

【案情一】合同签订后,李某从县教育局了解到红光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已于2013年4月到期,并被教育部门通知停止办学。李某便以周某无办学资质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请问,李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者利益的,并不必然无效。本案中。从周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转让的是幼儿园的全部财产,在协议中并没有对办学许可证进行约定。由于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协议),转让标的(幼儿园的全部财产)合法,因而该转让合同有效,

【案情二】李某与周某约定2013年7月15日前付清转让款并办理红光幼儿园交接手续。但在6月26日。周某却将红光幼儿园高价转让给了徐某。并在7月5号之前办理完了全部转让手续。请问。李某能否主张周某与徐某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周某就同一标的物(红光幼儿园)签订了两个转让合同,并分别转让给两个受让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物二卖”行为。“一物二卖”会导致只有一个买受人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合同则履行不能。但“一物二卖”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果两个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则应当都被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周某分别与李某、徐某签订的合同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都有效,周某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红光幼儿园)。但红光幼儿园只有一个,且已实际转让给了徐某,只要徐某取得红光幼儿园是善意的,不管是否订立合同在先,徐某则能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因而,李某不能主张周某与徐某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案情三】由于周某与徐某已经履行完毕了红光幼儿园的转让合同,因而李某与周某签订的红光幼儿园转让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真正履行。那么,李某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李某一方面可以依合同约定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李某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周某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在签订幼儿园转让合同前,受让方要注意以下问题:1、所受让的幼儿同办学许可证是否有效,若无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已经到期,则要考虑自己能否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2、所受让幼儿园的经营状况,是否有负债,是否有收费后未提供服务等的情况。3、所受让幼儿园的教职员工状况,与教职员工是否有劳动合同。4、所受让幼儿园的产权状况,是否存在房屋产权或租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