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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2013-04-29马先觉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5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

马先觉

摘 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

一、 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

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这些案件,反映了我国当前行政垄断的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现行的《反垄断法》出现的“空白地带”给了这些新型行政垄断生存的“土壤”。对此,俄罗斯现行的反垄断法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俄罗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类型采取的“概括加列举式”,在对行政垄断的调整范围上出现漏洞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可以考虑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方法,或规定这方面兜底条款,来完善反垄断法的对行政垄断类型的法律规定。

三、 抽象性行政行为式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政垄断一般表现由行政机关的通过具体的行政行政行为来达到维护地方特定利益的目的,但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带来实质上的行政垄断更具隐蔽性。相比较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垄断在形式上往往给人以合法的表象。行政实践中,抽象行政垄断常常是作出具体行政垄断的依据,抽象行政垄断往往以具体的行政垄断为表现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该法五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条规定了抽象性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执行中其法律约束力往往具有含糊性,存在执行不力的现象。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抽象性行政垄断后,上级行政机关只是以“责令改正”,但下级行政机关能否在实际中确实改正,实在难说。在特定情况下,若抽象性行政垄断是国务院的部委等级别的行政机关作出,而国务院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又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显然会使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裁决的公正性受到

质疑。

四、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监督体制

完善的法律监督对反垄断执法的法律效果无疑十分重要。反垄断法对行业行政垄断的规制目标,其目的是通过预防和禁止滥用行政权力以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国目前的行政垄断的“声讨”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实际中有权机关大多是通过我国目前的系统内监督方法来应付此类问题。例如,党纪监督是在系统内监督一种重要方式,在实际中能起到很好的纠正作用,但在目前的监督体系中主要针对那些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垄断案件,这些大案要案往往是在行政垄断造成的限制公平竞争的“冰山一角”,对于一些政府部门通过变相方法打“擦边球”作出的行政垄断却未受到相应的法律管制,无疑又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当前反行政垄断仅仅依靠党纪监督体制的不足之处。目前体制下,反行政垄断缺少完善的事前事后的法律监督体制,使一些行政垄断得不到有效的法律监管,给反垄断执法带来的负面效果让人深思。要对行政垄断进行长期有效监督,必须要将国家监督、法律监督和党纪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其中,法律监督的作用应当受到足够重视。就拿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有关监督法律规定来看,内容显然过于单薄,在缺少细化的司法解释。因此,在今后的反垄断法修改中,应考虑增加相应的反垄断法的法律监督条款,使反行政垄断的监督体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五、结语

通过法律手段来减少和消除各种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要目标,针对反行政垄断执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所遇到前述的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在立法中予以重视,在执法监督的各个环节予以细化规定,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上更加的系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许光耀.:行政垄断的反垄法规制. 中国法学, 2004(6).

[2]许道恒 向华波:《善于抽象行政垄断纳入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的思考》,《刑楚理工学院学报》第26卷.

[3]刘继峰:《竞争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7(12).

[4]张影:《试论<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及功能》,《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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