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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与凝思:北京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历史变迁(1915—1932)

2013-04-29于胜刚

高教探索 2013年5期
关键词:民主制度

收稿日期:2013-03-01

作者简介:于胜刚,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北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教育学博士。(长春/130013)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国家青年项目“大学学术投票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IA110146)、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公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研究”(项目编号ZC11040)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1915年至1932年,北京大学评议会从设立,建立系列制度到由校务会议取而代之;从教授治校置换为校长治校、教授治学,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评议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自治的意义,囿于当时社会中存在的人情和关系形成的差序格局及个体价值取向等多方面因素,出现了利益团体之间的权力斗争,评议员不能真正代表多数教授的声音,评议会权力的范围与限度过于宽泛。关于北京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回顾与反思对于今天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具有参照意义。

关键词:北京大学评议会;制度;民主

中国近代大学理念的树立与大学制度的形成,肇始于民国时期,为留学德日的学者倡导并付诸实践。教育家梅贻琦先生曾言:“今日中国大学之教育,溯其源流,实自西洋移植来。”[1]1912年,中国近代大學制度的法律文本《大学令》确定了大学“以教授高深学问,养成硕学宏才应国家需要”为教育宗旨,明确“教授治校”,实行民主办学,建立大学评议会的管理制度;并规定学校的一切大事都需经评议会协商和投票决定。形式上,民主管理成为大学各项事务决策的主题。自1915年至1932年的十七年时间里,处于各种风波漩涡之中的北京大学,其评议会制度历经多次变迁,从最初的“教授治校”置换为“校长治校、教授治学”。为厘清其变化的原因,本文结合《大学令》颁布的时代背景和北京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发展脉络,对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检视和分析,试图为当下我国各高校制定大学章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提供参照和借鉴。

一、《大学令》颁布的时代背景

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代议民主共和政体”,规定从选举国家元首到具体国家政务大事的决策,均采用投票的方式。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院正副议长等均是各省代表通过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与外国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政务要事也是以投票方式决定。[2]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并未落实到位,但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社会各界民众对获取民主权利的渴望。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正式公布《大学令》,明确规定:大学设立评议会和教授会,实行教授治校制度,实行民主办学。《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校长一人,总辖大学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一人,主持一科事务。《大学令》以法律的权威赋予大学教授拥有参与大学管理的权力,这在我国现代大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北京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发展阶段

按照时间和内容的维度,北京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从评议会的设立到评议会制度的形成、改革;从评议员的遴选到院长、系主任的产生,显现了每位校长不同的执校理念及当时社会背景对大学人的影响程度。

(一)评议会的设立——胡仁源执政时期

1915年11月,根据《大学令》的规定,北京大学时任校长胡仁源设立北大首届评议会,评议会为“商决校政最高机关”[3]。由于中国封建专制的长期统治,陈旧的封建思想和官僚气息依然十分浓厚;袁世凯妄图恢复帝制,复古逆流沉渣泛起;国民甚至是大学中的多数教师对“翻身做主人”的民主意识尚未觉知。北京大学虽进行了一些民主改革,但是步履维艰。在校务管理方面,依旧由校长和学监主任、庶务主任等少数人行使决策权,评议会仅是一个“空架子”。“直到蔡元培1917年从德国归来担任北京大学校长以前,法令中关于大学自治的规定从来没有真正付诸实现。” [4]

(二)评议会制度的建立——蔡元培执政时期

1916年12月,国民政府教育部任命蔡元培为北京大学校长。1917年1月,蔡元培履职后,对校内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革,力图建立实质性的教授治校的民主管理体制。其中包括组成一个双重的行政管理体制——教授会和行政会;规定评议会作为全校最高的立法和权力机构,决定学校重大事宜。为保障教授参与大学事务的管理权力,北京大学先后出台了六项制度。其中比较重要的是1917年颁布的《大学评议会简章》和《学科教授会组织法》。其内容主要是确定评议会人员资格和议事规则。如《大学评议会简章》第七条规定:本会非有过半人数以上列席,不得议决事件。[5]

在评议会评议员的遴选方式上,从各科各系选举产生改为由按照全校教授总数选举产生。1918年,依据《大学评议会规则》和《学科教授会组织法》,本预科教授得票最多的前两名当选评议会评议员。由此,北京大学首届评议会成员14人在民主投票的程序中产生。1919年,《评议会选举法》(后修订为《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规定,评议员选举不分科亦不分系,综合全校教授选取总数的五分之一。经全校教授民主选举,得票数多者当选。胡适、蒋梦麟等16位教授当选为第二届评议员。

1919年11月,评议会“为协助校长调查策划大学内部组织事务”,在第一次常会上,议决设立组织委员会,并通过《组织委员会简章》。《组织委员会》规定校长为委员会主席,委员会成员为九人,由校长指任,并征求评议会同意;在投票决议时,主席不投票,当两方票数相同时,主席执行决定权;投票议决结果提交评议会取决。

1919年12月,按《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之规定,大学评议会是大学的立法机关和权力机构,评议员从各科学长和教授中产生,每5名教授推选一位评议员,一年选一次,校长为评议会当然议长。学校的一切大事都需经评议会协商和投票通过。同时,设立行政会议为学校最高行政机关和执行机构。评议会决定的事项,一般交行政会议实施。与行政会议平行的是教务会议,下辖各系教授会,主管学术事务。“这些委员会均采取民主制,议事以投票方式决定。” [6]

1920年4月,《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修正案》和《评议会会议细则》获得通过。《评议会规则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评议会职责,第三条规定:评议员于每年暑假后第一月内,用记名投票选举之。关于评议会的表决方法,《评议会会议细则》第六条规定使用举手或投票,具体由议长临时决定。评议员可以提出动议要求选用或变更,如经一人以上之附议,过半数之可决者,议长即宣告或变更之。当对表决结果有异议时,第七条规定评议员可以提出动议,要求重新表决或反表决,如经一人以上之附议,并过半数之可决者,议长必须执行。[7]

(三)评议会制度的改革——蒋梦麟执政时期

评议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教授治校的民主管理理念,但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蒋梦麟代理北京大学校长时出现的“北京大学脱离教育部”事件。①在谈到“北大精神”的负面效应时,蒋梦麟曾指出:“能容则择宽而纪律驰。思想自由,则个性发达而群治驰。故此后本校当于相当范围以内,整饬纪律,发展群治,以补本校之不足!” [8]

1931年1月16日,在北大纪念周上,蒋梦麟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提出了“教授治学、学生求学、职员治事、校长治校”的方针。1932年6月颁布《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规定:“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由国民政府任命之;本大学设校务会议,以校长、秘书长、课业长、图书馆长、各院院长、各系主任以及全校教授、副教授所选出的若干人组织之,校长为主席。其职权为:决定学校预算;决定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决定大学内部各项规程;校务改进事项;校长交议事项。”[9]此大纲的实施实际上是由校务会议取代了评议会,由校务会议决定学校的重要事务。

《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第八条规定:“本大学各学院各置院长一人,商承校长综理各院院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第九条规定:“本大学各学系各置主任一人,商承院长主持各系教学实施之计划,由院长商请校长从本系教授中聘任之。”这两条规定否定了1919年12月颁布的《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第四章第十款的“各学系主任由各学系教授会教授公举,”收回教授会对院长、系主任的投票选举权,改为校长对院长,院长对系主任的任命权;在提高校长权力的同时削弱了教授会的权力——因为各系主任是评议会的主要候选人,这就加强了校长对评议会成员产生的控制权力。

三、北京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回望与凝思

北京大学评议会制度对中国近代大学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也是学界关于大学制度建设研究的议题之一。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是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博弈。“制度与文化都有约束、规范和协调人们行为的功能,但制度往往比较明确,依靠强制力实施;文化则由群体的共识和个体内化为自然的行为加以维持,常常需要沉淀后才能形成。” [10]此“文化”即是由血缘、地缘、学缘等关系网络组成的差序格局。其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维持和调整熟人与熟人之间、私人交往圈内的“私德”。对于北京大学评议会制度而言,如果制度所要求的内容为文化所支持,制度执行成本小,相反则会遭受质疑,执行成本就会较高。当制度与文化产生激烈对抗,制度的选择或者在适应文化的前提下进行变化,或者成为一纸空文。由此可见,在评议会运行过程中,各种利益团体之间出现的权力斗争并不是偶然因素所致。同样,评议员能否真正代表全体教授的意见予以表达也就成为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而评议会权力的范围与限度实质上是对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管理权限的争夺。

(一)利益团体之间的权力斗争

应然的评议会应该是一个纯净的,没有派别之分,没有“窝里斗”的学术共同体。事实上,当时的评议会同样存在着各种利益团体之间的权力斗争,评议会由此成为各种利益团体争夺利益的舞台。这种斗争开始是以籍贯分为各派进行利益争夺;再以新文科与旧文科的观点不同成为焦点;后来发展成英美派和法日派的派别之争。利益之争势必左右校务决策。主要问题在于:如果仅是为维护狭义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从整体利益发挥作用,评议会就可能成为一部分教授谋取私利的机构,致使私利合法化。

评议会赋予评议员以重要的决策权力,自然会引发利益团体对权力的角逐。蔡元培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时,在人事上,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校内事务主要由浙江籍教授把持。“中国为人情社会,而且实际上地缘较血缘作用更大,同乡同学又是维系人情的重要纽带,这种感情因素往往制度化为社会组织功能。” [11]1923年,北京大学共有教职员286人,其中浙江籍67人,比例居首位。早期浙人包围蔡元培,常在人事安排方面党同伐异,被指为“浙派之植党揽权”。

1920年,北京大学中国文学系国学门委员会除当然委员外,只有胡适一人非浙籍。在北京大学季刊国学组的12位编辑员中,有8位是浙籍。“形成这种状态,自有种种因素,不能说孑民先生存有什么偏私之心。不过必须指出,不论资格,不审查著作,办学的人不了解被请人的学术,滥竽充数的流弊,就容易产生。北京大学当年国文、历史两系有几位教授,不能算上等人选,其故即在于此。” [12]随着留学归国教授不斷增多,北京大学内部按留学地又分为“英美派”和“法日派”两大系。上文提及的“北京大学脱离教育部事件”背后就是这两派教授的权力斗争。在治校方面,以顾孟馀为首的“法日派”教授与以胡适为首的“英美派”教授的许多观点不能达成一致。“脱离教育部”一事使两派的斗争达到了顶峰。顾颉刚教授曾对两派之争进行了描述:“当北大成立教授会,教授有权之后,于是马上分成英美派和法日派两大系,用团体的力量做斗争的工作。校里要请一位教员,他如是美国留学的,那么法日派里必定提出一个他们的人,要求同时通过;法日派如果先提出,英美派也必要这样以保持其平衡。” [13]利益团体之争,常使校长蔡元培和代理校长蒋梦麟无可奈何。可见,当时的北大评议会,依然存有“多数人的暴政”的问题。票数决定结果,即使一部分评议员能够保持公正,达不到规定的票数也是无用的。

换个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各种利益集团的存在,也就没有差异的产生。这种差异致使北京大学的管理产生一种内在的“紧张感”,“紧张”的结果是“活跃”。北京大学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大学的历史舞台上能够保持学术的活力和领先地位,正是因为植根于“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活跃”环境。因宽容而生的差异,因差异形成的紧张,因紧张出现的活跃,这对于北京大学的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切与宽容的治校理念和宽松的制度环境赋予教授以管理学校的权力密不可分。

1923年北大纪念会上,蒋梦麟以总务长兼代理校长的身份发表标题为《北大之精神》的演讲,其中阐述的正是蔡元培校长所确立的北大精神:“第一,本校具有大度包容的精神。……个人如此,机关亦如此。凡一个机关只能容一派的人,或一种思想的,到底必因环境变迁而死。即使苟延残喘,窄而陋的学术机关,于社会决无甚贡献。虽不死,犹和死了的一般。本校自蔡先生长校以来,七八年间这个‘容字,已在本校的肥土之中,根深蒂固了。故本校内各派别均能互相容受……第二,本校具有思想自由的精神。……本校里面,各种思想能自由发展,不受一种统一思想所压迫,故各种思想虽平时互相歧异,到了有某种思想受外部压迫时,就共同来御外侮。引外力以排除异己,是本校所不为的。故本校虽处恶劣政治环境之内,尚能安然无恙。” [14]

(二)评议员是否真正代表多数教授的意见

评议会制度设计之初是为防止一些教授为当选评议员出现“拉票”的不当行为。两年一次的评议员选举和民主选举的方式使“一次可能,但不可能次次皆是如此”的“拉票”的可为空间大大缩小。这就要求想连续当选评议员的教授必须珍惜自己的声誉。进一步说,拥有选举投票权利的成员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选票将这一届不合格的评议员在下一届的选举中“拿下”。根据《北京大学史料》的记载,从1918年到1937年,除1918年首届评议会成员是由各本、预科教员自选产生(以得票最多的前两名教授为评议会评议员),其他评议员均是按照全校教授总数五分之一的比例,不分科、系,由全校教授民主选举产生。校长、学长和主任教员为当然评议员。1918年的选举权利赋予了各本、预科的全体教师;1919年(含1919年)以后则将选举权利赋予了全体教授。这种选举制度加之评议会成员的重大决策权力,促使每位教授力争评议员之职。当时的《晨报》曾刊载:“北京大学虽为校长制,但一切设施,实由评议会主持,故该评议会力量极大。每届改选,各教授靡不极力竞争。” [15]

有论者对北京大学评议会评议员能否真正代表多数教授的意见方面提出了质疑。从历届评议员的组成来看,虽是由教授会“民主”选出,有些评议员却多次被选中。这里面是否存在“内圈”的问题?[16]也就是是否存在校长或其他重要人士对评议员的产生有事先确定,仅是“走个民主投票的过场”的问题。1918年到1926年的七届评议会,胡适等七人都是评议员,这七次会议均有十六位评议员参加,也就是说这七位评议员占会议总人数的一半左右。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议是否具有一定的倾向性?选举规则规定每五位教授选举代表一人,这样的选举中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高的重复率?是新来的教授无法得到其他教授的信任?是这些教授具有其他教授所无法比拟的威信?还是另有原因?

又如,1931年到1936年的六届评议会成员中,周作人等七人参与了四届。人员的固定势必造成一定的倾向性,这样的决议能否真正反映多数教授的意见是值得怀疑的。可能一些教授永远没有机会发表自己对校务的看法,无法参与校务决策,无法实现法规所赋予他们的权力。由于史料的来源不足,研究的内容又涉及很多私密性的话题,一般推定,即使有学者涉猎其中也不会自露其丑,正是所谓的“因得到而保守”。

(三)评议会权力的范围与限度

从评议会制度文本和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来看,教授可以通过评议会对学校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并通过民主的方式做出决策。学校事务包括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这种“治校”的权力自然包括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教授们拥有的学术能力毋庸置疑,但由教授组成的评议会(包括全体教授以及全体教职员)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对学校的行政事务做出正确的决策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学校中的行政事务与学术事务具有本质的不同,行政事务是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各种服务,涉及到政府、社会多重关系之间的博弈;学术事务涉及到的是对教师和学生学术水平及学术能力的甄别。如果教授过多地参与政治斗争,根据自身的政治立场去评价政治问题,将部分人的政治主张引入学校,并利用手中的投票权力来影响学校的行政决策,教授将演变为“政客”,其权力将出现“越轨”,导致滥用的结果。权力的无限放大对学校的良性发展毫无益处,对学校行政事务是一种伤害,对学术事务也是一种伤害。

回望十七年间北京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变迁,从“教授治校”到“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转变证明了大学人对自己应当担负的社会职责和文化使命尚未形成自觉体悟,自我选择、自我负责的民主自治意涵也并未成为大学人行为的支配逻辑。时至今日,在我国大学制度建设的过程之中,如何突破“人情社会”及“私德”的文化约制,在民主自治的基础上遴选出大学制度的执行者与守护者的校长以及代表教师权益的教授会成员,逐步实现“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普遍性精神和基本的制度原则,这需要“社会上下、大学内外的共识,也需要大学主导者们的见识、勇气和境界”[17]。

注释:

①1925年,北京女高师学生因反对杨荫榆任该校校长发起了“驱羊运动”。为镇压学生运动,教育部决定接收女师大,并改组为女子大学,时任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章士钊自兼筹备处长。针对此事,北京大学评议会开会讨论是否脱离教育部管辖。因代理校长蒋梦麟不在京,由教务长顾孟馀任主席。评议会成员共十七人,参会者十五人。会议历时三小时之久,中途二人退席。投票取决时,支持与反对教育部脱离关系者各为六人。双方同数,不能解决。主席顾孟徐参加投票,顾赞成脱离教部,赞成派以七票获胜,脱离教部之案通过,酿成“北京大学脱离教育部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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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美德.中国大学(1895-1995):一个世纪的文化冲突[M].许洁英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68.

[5][7][9][15]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一)[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32-134,161-162,91-9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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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增德,丁东.世纪学人自述第一卷[M].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0.27.

[16]张正峰.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127-128.

[17]王长乐.对一种权宜性现代大学制度理论的分析[J].大学教育科学,2012(1):24.(责任编辑 于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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