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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实践与推进思路

2013-04-29陈欣

理论探索 2013年5期
关键词:成因思路问题

陈欣

〔摘要〕 近些年我国实施了多个林业碳汇试点项目,林业碳汇交易在政策支持、机构管理以及交易平台搭建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林业碳汇方法学的研究逐渐深入,碳汇计量水平在国际上较为领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国内碳汇交易发展滞后,林业碳汇交易量少,市场化程度低等差距,其成因主要是CDM机制存在缺陷、国内环境制度建设及金融支持体系尚未搭建完备、市场主体缺乏参与动力、碳汇交易规则变化及计量复杂且认证技术不完善。推进我国林业碳汇交易的思路是:突破CDM制约,大力推进国内碳汇市场建设,构建碳汇交易金融支持体系并培育市场参与主体,深入开展碳汇研究。

〔关键词〕 林业碳汇交易,基本状况,问题,成因,思路

〔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5-0093-05

近年来,碳汇交易由于便于实践且成本较低,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获得较大发展。在美国,有研究报告称44%的公司参与固碳项目或者考虑使用固碳项目来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碳汇交易的意义则更为重大。因为化石燃料使用较少,因而非洲国家很难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而林业碳汇扩展了他们参与全球碳市场交易的可能。碳汇交易一方面可以通过造林、沙化和退牧还草等活动改善生态环境、产生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为生物多样性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融资渠道,能够对实施生态保护的主体进行收益补偿。在我国,开展林业碳汇交易同样具有减排和生态补偿的双重意义。那么,目前我国碳汇交易进展情况如何?我国在开展林业碳汇交易时存在哪些问题,成因又是怎样?如何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发展?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林业碳汇交易的基本状况

目前,我国在林业碳汇交易方面的基本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了多个林业碳汇试点项目,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与国外展开碳汇交易,首个国内林业碳汇交易达成。基于CDM我国开展的碳汇项目和交易如表1所示。据2008年国家林业局编制的《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计量与监测指南》及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汇总统计,中国已和多个发达国家签订了碳减排合同并达成交易,即在CDM下我国实现了跨国碳汇交易。表2则显示了未被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统计的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它们是近几年各地方实施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国内自愿碳减排和探索性实践的需要,还没有实现市场化交易。而国内首个也是目前唯一的林业碳汇交易,于2011年在浙江义乌达成,阿里巴巴、歌山建设等10家企业通过绿色碳汇基金会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签约认购了14.8万吨林业碳汇。此外,中国的林业碳汇交易还通过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展开。2010年12月底,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已成立北京、浙江等五大专项基金,与国家林业局合作资助在9个省(市)开展碳汇造林试点,造林面积达12万亩。同时,基金会建立了包括陕西延安、江西井冈山、云南腾冲等15个个人捐资碳汇造林基地,并在全国31个县(市)部署了个人捐资碳汇造林基地。

(二)林业碳汇交易在政策支持、机构管理以及交易平台搭建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政策方面,哥本哈根大会上碳减排的承诺已被我国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碳汇林业将作为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此外,2010年我国出台政策鼓励西部5省和8个城市开展低碳试点,并提出于2013年进行碳交易试点和2015年建立全国碳市场的规划。在机构管理方面,国家林业局专门成立了碳汇管理办公室,加强CDM下造林再造林项目的实施。2010年7月绿色碳汇基金会作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成立,旨在开展吸收固定大气中二氧化碳为目的的造林、森林管理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设等活动。在搭建碳汇交易平台方面,我国已拥有多家地区性的环境交易所和林业产权交易所。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之后,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以及武汉、杭州、昆明等交易所相继成立。2009年11月,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正式成立,之后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相继成立。

(三)林业碳汇方法学的研究逐渐深入,碳汇计量水平在国际上较为领先。目前在碳汇造林的方法学上,中国林业部门走在了世界前列。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11个常规方法学中有两个是中国开发的,而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所使用的基线和监测方法学是全球第一个通过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造林再造林方法学,为探索与碳汇有关的技术和方法奠定了基础 〔1 〕。在国内,浙江农林大学也较早地开展了碳汇林业的研究,通过固定监测样地,实施碳储量变化动态监测,以及项目期造林活动、森林管理活动和与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活动记录监测,并由此获得了国家林业局林业碳汇计量与监测资格。

二、我国林业碳汇交易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林业碳汇交易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较快,但交易项目总体数量少,从项目开发到交易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林业碳汇交易主要通过CDM机制实现,国内碳汇交易发展滞后。《京都议定书》为减轻发达国家强制减排负担并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减排成本效益最佳,引入了三个“灵活交易”机制:基于配额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基于项目的联合履约机制(JI)和基于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之间实现林业碳汇交易通过JI,而CDM是唯一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交易的机制,因此我国参与跨国碳汇交易以此展开。此外,从碳汇交易的实现途径来讲,林业碳汇既可以通过CDM机制实现交易,也可以通过国内市场交易平台实现交易,但迄今我国只通过国内市场开展了一例碳汇交易,而这例碳汇交易直到2011年才实现,其余均是通过CDM机制完成。相比较而言,美国等发达国家国内林业碳汇交易则活跃得多,美国虽未加入强制减排,但其自愿减排市场交易活跃,可登记林业碳信用的机构就有4个,包括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加州气候行动登记所、区域温室气体排放倡议登记所以及国家自愿申报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成立于2003年的芝加哥交易气候所是林业碳汇项目交易的重要场所,区域温室气体排放倡议登记所1994年~2004年登记的林业碳汇项目就达478个。

(二)林业碳汇项目试点多,达成的碳汇交易少。我国目前已实施了多个碳汇试点项目,但大多仅停留在造林项目的实践阶段,达成的交易仅有近十个。在四川、云南实施的森林碳汇生物多样性试点项目成为全球第一个通过气候、社区、生物多样性多重效益标准(CCB)认证的林业碳汇项目 〔2 〕 (P136 ),但我国迄今只有两个在联合国注册的项目,还没有一个碳汇项目核准取得核证减排量(简称CERs)。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投资或购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抵免其国内减排义务,即发展中国家的碳汇减排项目经过注册和核准,产生碳信用,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可被用于减免购买方(发达国家)碳排放指标或自由交易。从这个流程来讲,虽然我国已开展了碳汇跨国交易,但实际上还没有达到CDM机制所设计的使碳汇项目获得CERs,从而在国际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程度。相比之下,发达国家不仅推出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而且一定程度上获得了CERs的定价权。

(三)林业碳汇主要靠政府推动,市场化程度低。由于近几年国家提倡低碳和环保,各级地方政府在此背景下积极投入到碳汇造林的实践中去。然而政府推动的碳汇造林主要是公益性的,不能够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按照碳汇计量的要求或CDM的要求来造林,但脱离市场交易,变成了纯粹的环保造林。从表2可见,林业碳汇造林的主办方通常是政府机构或者大型企业,他们充当了碳汇的实际供给者,而以获取市场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和个人尚未成为林业碳汇供给者。从需求者的角度讲,我国还未进行强制性碳减排,因此需求者不多,国内达成的首例碳汇交易属于自愿减排的范畴。当然,也有少数的碳汇项目在尝试市场化,造林的农民因此获得了一些收益,但离发达国家的碳汇市场化还有较大差距。

三、差距产生的成因分析

(一)CDM作为我国参与国际强制减排碳市场的唯一途径,其固有的缺陷阻碍了碳汇交易的实现。我国虽在CDM下已开展了许多碳汇项目,但很难在联合国注册,继而不能把国内林业碳汇有效转化为国外的货币补偿。首先,CDM项目开发和交付程序复杂。由于我国CDM项目数量迅速增长,远超过了运营机构处理项目的能力,导致项目在设立阶段出现了大量积压。除此之外,项目通过各项审查后,指定运营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提交项目的注册申请,监管机构注册、审核程序也会延长项目的审批时间,从开始到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一般平均周期超过2年 〔3 〕 (P57 )。由于CDM项目通常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除了需要符合认证要求外,还需要满足项目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这使项目交付问题也变得复杂。其次,CDM下林业项目建设风险大,在我国实施成本高。林业碳汇建设和经营都需要比较长的周期,这使得其项目在运行阶段存在着检测或核实碳减排量的诸多风险,进一步影响其收入稳定,造成融资风险上升,金融机构因此对项目进行融资的积极性也不高。最后,我国处于CDM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中国卖家在交易中的议价能力很弱 〔4 〕。CDM项目核准的独立第三方不在中国,碳汇项目从注册到审核都不由中国决定,这无疑都增加了碳汇交易的难度。

(二)国内环境制度建设滞后及金融支持体系尚未完整搭建、市场主体缺乏参与动力,使得碳汇项目不能在国内有效转化为碳汇交易。首先,从制度建设方面来讲,我国森林资源的产权制度不清晰,这直接影响到林业碳汇市场化,使得碳汇供给者不能积极进入市场,同时阻碍国际买家与实施者签订项目协议。林业产权如果不能有效界定,那么有资金的企业在没有林地的情况下就无法租用集体林地。其次,碳汇市场交易平台的搭建仍然不够完备,缺乏相关的金融支持体系。目前全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仅有几家,还未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区域之间碳汇的联动交易不能够实现。林业碳汇的金融支持体系,包括保险、金融中介和服务机构缺位,也严重阻碍了碳汇交易的开展。林业碳汇具有生产周期长,主要依靠自然生长和难于管理等特点,因此遭受诸如火灾及病虫害等自然风险从而发生碳逆转的可能性很大。林业保险制度的缺乏,使得碳汇供给者独自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同时,碳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投资大和程序复杂等特点,面临着除自然风险之外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诸多风险,这需要专业机构以及服务性的中介市场机构来完成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碳汇营销等环节。如企业独立完成这些流程,则交易成本太大。最后,碳汇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没有培育起来,因而市场交易不活跃,碳汇仅停留在政府推动的层面。目前碳汇交易在我国还是个新鲜事物,公众甚至很多政府管理者对于CDM项目和碳市场缺乏了解,碳汇认知度低,国内企业开展自愿减排购买碳汇的动力不足。

(三)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变化、计量的复杂性及认证技术不完善制约着碳汇交易开展。在京都机制下,对附件1国家实施碳汇的规则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毁林核算的方法存在不一致,植被破坏产生的碳排放未纳入考虑等,这些都直接造成了在计量碳汇时存在分歧。此外,碳汇估算的不确定性很大,近年来有关固碳的持久性研究方面没有取得明显进展,造林和再造林计量方法也十分复杂,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碳汇项目的市场化。最后,我国在林业碳汇技术认证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差距,林业碳汇认证的权威机构位于发达国家,这种状况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碳汇卖方与发达国家的碳汇买方交易地位不平等。这种技术上的不平等,不仅导致筹资风险加大,而且潜在地损害了我国参与国际林业碳汇时所获得的利益。

四、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的基本思路

环保意识的强化及碳市场的巨大潜力都使国际碳汇交易前景乐观,因而我国大力发展林业碳汇交易是大势所趋。同时,发达国家碳汇交易实践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美国虽在京都议定书强制减排外,但其通过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进行碳汇交易,其中碳汇项目包括农业土壤固定、林业活动和牧场土壤固碳,合格的森林碳汇项目则包括造林项目、保护森林项目和城市植树项目 〔1 〕 ,这比CDM下认可合格的项目更为广泛。依据我国现实情况,结合国际市场交易特点,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的思路主要是:

(一)突破CDM制约,大力推进国内林业碳汇市场建设。从目前中国在CDM开展的碳汇交易来看,能够在联合国注册和核准的项目非常少,碳汇交易如果仅靠与国外碳汇购买者进行就会受到极大制约。我国拥有巨大的林业碳汇潜在市场,从自身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的长远考虑,也存在以林业碳汇项目形成的温室气体吸收汇来抵消温室气体排放的需要。此外,温室气体减排一旦在中国形成制度性约束,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国内一些电力、煤炭、钢铁企业对于碳信用的需求将不断上升,它们将成为今后中国林业碳汇项目的重要支持者。因此,中国开展碳汇交易的总体思路应该是:两者并举,突出国内。一方面,通过CDM可为我国开展碳汇造林实现更多的货币补偿,并且依照其标准和规则还能加速我国开展国内碳汇交易。另一方面,国内碳汇交易的发展也可以促进我国在国际市场上争取碳汇的定价权和交易的主控权。突出发展国内碳汇市场交易,具有实现生态补偿的重大意义。在我国东西部地区存在经济发展差距的现实背景下,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可通过开发碳汇资源得到一定的生态补偿,获取资金也可改善人民生活。

(二)完善环境制度,构建碳汇交易金融支持体系,大力培育市场参与主体。首先,逐步推进对现有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土地承包制度,通过延长承包期或以制度形成承诺等方式实现制度创新,为林业碳汇生产者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其次,推进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这包括成立碳汇信用项目交易所、碳汇资产产权交易所、森林资产与碳汇保险以及碳汇互助基金等。对于碳汇交易,资源富集区往往经济落后,可综合考虑各省碳汇项目实施情况,比如在已经有经验的云南、四川或者已建立碳汇资产产权交易所的杭州建立碳汇信用项目交易所。此外,加强碳汇金融服务机构功能。碳汇交易中介包括独立认证和监测(检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相关代理机构,这些营利性的独立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会使得市场交易更为规范和活跃。最后,在全社会倡导环保理念,培育和激励引导更多的参与者进入碳汇市场。具体的做法可考虑将推进自愿和强制碳汇市场与培育市场主体结合起来。在先行推进和培育自愿市场阶段,政府通过对碳汇相关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拟定温室气体排放限制计划、建立购买碳汇抵税制度以及购买碳汇企业形象等相关制度 〔5 〕,激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产生自愿性碳汇需求进而开展碳汇交易。目前我国已有企业自愿购买,这无疑是一个良好的示范和引导。在大家逐渐接受碳汇以及减排理念时,推进强制市场。当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受到减排约束的时候,更多的参与者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进入到碳汇市场,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育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积极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活动,深入开展碳汇政策与计量研究。自清洁发展机制将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经营管理纳入合格的减排项目起,国际社会就给予林业碳汇这一领域高度重视。在全面认识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应密切跟踪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气候变化谈判,提出符合我国利益并且科学的碳汇规则。在推进碳汇研究方面,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应对国际环境政策变化,研究国内碳汇政策。我国与国外通过CDM开展碳汇贸易既可以获得与减排有关的资金和技术转让,还能加快林业发展。因此,我国要重视林业碳汇项目及交易的政策研究,林业建设向林业生态功能有形化和林业生态服务有偿化转变 〔6 〕。其次,深入推进碳汇计量等基础研究。准确计算碳汇项目可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是碳汇项目转化为碳汇交易的重要前提。而科学的定量需要建立一套有效、透明和可操作的方法学,它将涉及建立基准线、确定项目边界、泄漏估算、减排成本效益计算、监测计划等方面。这就要求我国对涉及碳汇方法争议的方面重点研究,具体研究方面还将包括:林业碳吸收量及排放量的估算方法、森林生态系统碳吸收功能的预测模型以及木材生命周期对森林碳藏功能的影响等。在此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为今后在CDM框架下推动我国碳汇定价权作出贡献。再次,在碳汇交易试点的实践中推进碳汇研究。在碳汇领域,我们需要积极推进碳汇项目试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我国林业碳汇项目开展的最佳规模和方式,估算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成本以及实施林业项目需获得的碳信用量等问题。最后,营造良好的碳汇研究氛围,努力培养碳汇人才。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国家林业局等国家机构组织对碳汇进行探讨研究的同时,各地政府也应在当地实践的基础上培养专门人才对碳汇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王琳飞,王国兵,沈玉娟,阮宏华.国际碳汇市场的补偿标准体系及我国林业碳汇项目实践进展〔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9).

〔2〕蓝 虹.碳金融与业务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3〕郭福春.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4〕王 瑶,刘 倩.碳金融市场:全球形式、发展前景与中国战略〔J〕.国际金融研究,2010(9).

〔5〕文 冰,等.云南省森林碳汇贸易制度研究〔C〕.中国林业技术经济管理与实践,2008.

〔6〕叶绍明,郑小贤.国内外林业碳汇项目最新进展及对策探讨〔J〕.林业经济,2006(4).

责任编辑 于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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