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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价运输探析

2013-04-29岳朝晖

中国市场 2013年6期
关键词:快递

岳朝晖

[摘 要]我国快递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快递服务的投诉率却居高不下。本文通过对快递保价运输存在问题的剖析,提出了规范快递企业保价费率和赔付标准、统一运输单证、发展运输保险等三项措施以完善我国快递保价运输制度。

[关键词]快递;保价运输;运输保险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6-0016-02

1 引 言

我国快递业近年来快速发展,业务量年均增长20%以上,电子商务崛起,更为快递业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的活力和潜力。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资料,2011年邮政企业和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累计完成1561.5亿元,同比增长22.3%;业务总量累计完成1607.7亿元,同比增长25.0%。[1]但快递服务在给消费者提供方便的同时问题凸显,快递赔偿难、快递拒绝验货、送货不到位、货物丢失等,相关的投诉不断增多,快递服务的投诉率也居高不下。2012年,“3·15”晚会公布征集令,其中第10号是:“快递有时不快,有时不递。”国家邮政局调查结果显示,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只有68.2分,实地测试满意度更低,仅为63.34分。[2]与快递赔偿相关的保价运输问题就是诸多问题中的一个,价值5000元的苹果手机丢了,如果没有保价,只赔200元,百姓很难认同。大家通常认为快递企业既然收了邮费就应该对货主的物品安全负责,如果丢了就应该全价赔偿而不应该只是赔偿几倍的邮费,如果收了保价费才全额赔偿的话就意味着快递企业不对货主的非保价物品负责等,凡此种种,众说纷纭,意见很大。

2 保价运输的产生

18 世纪80年代,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当时的英国航运资本家在海运提单条款中几乎任意规定免责条款。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种免责条款一度多达六七十种,其结果导致货主几乎承担了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鉴于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度引发的贸易界与航运界矛盾的加深以及与主流经典理论的背道而驰,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便不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1921年《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承运人在提单中滥用免责条款的做法。但是,海上运输毕竟是一种高风险作业的行业,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海牙规则》同时又规定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制度,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该条同时增加了“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的例外性规定。这种排除适用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便是保价运输。后来,航运业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又被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等借鉴,由此形成了普遍意义上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

保价运输就是为适应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而产生的,具体来说,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超过限额责任赔偿时,托运人除按规定缴纳运费外,还应按照其声明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值附加费。保值附加费构成了实际运费的一部分,它是缴纳基础运费以后额外支付的附加费,其好处是得排除适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保价也是现行国际上货物运输的通行做法,绝大多数国家的货运法律以及国际多边货运公约对此均有规定。保价运输还体现了当事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自治,展现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法律衡平原则相结合的法律理念。我国现行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3 快递保价运输的相关法律和性质

我国邮政法第五章损失赔偿中有如下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邮件指的是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是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就是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邮政法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保价制度,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即快递公司的快件赔偿 “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说法模糊,无章可循。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有了快递保价的相关规定,“快件丢失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a)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b)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c)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4]

概括起来我国有关法规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①我国快递服务也适用赔偿责任的限额制度和保价运输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保价运输的费率标准。②是否保价,由当事人和快递公司协商决定,但快递公司有告知义务。③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也就是快递运单上必须有是否保价的信息。④与快递运输中有关的法律还应有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

快递保价运输是指快递企业与托运人以共同确定的货物声明价值为赔付限度的一种运输方式。当然,托运人或货主要想保价运输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即托运人除按规定缴纳运费外,还应按照其声明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值附加费。这样,保值附加费实际构成了运费的一部分,它是缴纳基础运费以后额外支付的附加费,其用处是排除适用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制度。

4 不同快递公司的物品保价费率和赔偿标准差距大 不同快递公司的物品保价费率和赔偿标准差距大,如顺丰快递文件是不得超过2000元,非文件是不得超过2万元,保价费是声明价值乘以5‰,申通快递是最高赔付不超过1万元,保价费是声明价值乘以3%。对于保价费用高(保价费常常超过邮费),赔偿标准差距大等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希望降低甚至取消保价费用,至少要求能够统一。有专家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应该统一保价费用并通过修改《邮政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统一保价费用既无惯例也无必要,不同快递企业的运输服务和运费差距较大,掉件率也高低不同,其经营模式是直营还是加盟等对费用结算也有较大影响,现行条件下保价费实际上构成了快递企业收入的一部分,其费率的高低取决于运费、运输风险、定价策略、运营模式、市场定位等诸多要素,不是一个简单的统一就能解决的,同时运费和保价费用的不同也给市场用户提供了选择的机会,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因此,这类问题的解决关键不是统一保价费率,而是约束快递企业履行其告知义务,告知保价费用的作用和企业的计算标准,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让广大用户知道其中的差异,能够正确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5 声明价值与实际价值

在保价服务中,可能出现客户的声明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的情况。究其原因可能有三点:一是不了解货物的实际价值;二是存在侥幸心理;三是故意。邮政法规定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赔偿以其声明价值为限,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赔偿。从上文可以看出现有法律的规定对承运人是有利的,即如果声明价值小于实际价值,按声明价值赔偿,声明价值大于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赔偿,但保价费是依据声明价值收取的,现有法律并没有提到如果声明价值大于实际价值发生赔偿时,用户多交的保价费是否退还给客户问题。笔者认为是否退还应该看发生声明价值大于实际价值的原因,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是不了解货物的实际价值这种情况是应该退还的,如果是故意则不应退还。因此,为防止道德风险,承运人一般要求托运人按照不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填写声明价值。这样,如果保价货物出现损失,承运人就可以按照不超过托运人声明价值的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而不会出现纠纷。

6 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

保价旨在赋予托运人一种选择权,即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与保价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运输保险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保价与保险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运输保价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体现了具有垄断性经济主体的意志,而运输保险属纯粹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的相同点:①从目的上看,运输保险与保价运输的目的都是获取标的物的保值。②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运费外额外支付了一笔费用。③从过程上看,托运人均因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迟延而获得赔偿。

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的不同点:①设立的目的不同。保价运输是为了解决实际赔偿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收货人)的损失而设立的特殊运输制度。货物运输保险是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补偿制度。②索赔对象不同。针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办理运输保险的,是由被保险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索赔;办理保价运输的,则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③义务不同。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身是没有义务的。而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本来就有服务合同,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是承运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④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同。货物保价仅仅是对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做出例外性和补充性的一种商业安排,因此其发生作用的前提是承运人负有不可免责的过失责任但而物流保险还包括物流货物保险,其承保的风险还可以包括第三人侵权行为、不可抗力等导致的损失。⑤保险标的物方面的差别。按照保险惯例,某些不能承保的货物亦在办理货物保价之列。一般而言,物流保险可承保的损失应该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对于私人信函、身份证件等函件类货物而言,一般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但可以办理货物保价。[5]

总之,保价运输和运输保险相互补充、互不排斥,至于对两者的选择,从理赔程序繁简上考虑,似乎应采取保价运输方式使货物保值;若从理赔关系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以及法律规定的具体性与确定性考虑,似乎应采取保险运输方式为宜。

7 结 论

保价运输就是快递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基于私权自治原则就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做出的一种商业安排,是对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的对抗,既有历史的传承又有现有的法律规定,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当然,合理合法的不见得没有问题,快递保价运输制度有些地方尚待改进。①虽然保价费是快递企业收入的一部分,其定价由各企业自主决定,但现行保价费率和赔付上限标准差距如此之大,还是没有什么理由来解释其合理性,建议由政府或行业协会拿出个指导标准对此加以限制。②如何约束或证明承运人就运输的保价问题尽到合理提醒义务,按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承运人即快递企业没有履行合理提醒义务则该托运单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条款无效,但往往事后货主因为没有有效的证据而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建议规范承运人的运单,要求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和限制赔偿条款应该用加大、加黑字体印制,并且要求快递业务员解释,并由托运人签字生效,以确认承运人就运输的保价问题尽到合理提醒义务。③大力发展快递运输保险以促进保价运输的发展。目前,物流业应用的保险险种主要是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深圳邮局和某保险公司此前推出邮包险,费率比保价低一半,保价费率为1%,而邮包险费率则为0.5%。邮包险最高保价值20万元的物品,邮包险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种,邮包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同时还包括海运过程中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邮包险对于规避快递风险的优势显而易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公布2011年邮政行业运行情况[EB/OL].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cejiedu/zhengcewenjian_JD/2011jiaotongyunshuHYTJGBJD/xiangguanzhengce/201204/t20120425_1231783.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邮政局公布春节期间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情况[EB/OL].http://www.gov.cn/gzdt2011-02/09/content_1800388.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EB/OL].http://www.gov.cn/flfg2009-04/24/content_1295123.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S/OL].http://www.spb.gov.cn/folder2/ folder16/folder22/folder24/2011/12/2011-12-30108269.html.

[5]孙晓琳.快递保价运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5):108-110.

[6]卢泽潇.论消费领域中的格式条款[J].经济研究导刊,2008(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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