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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思考

2013-04-29庞琳曾诚

出版广角 2013年6期
关键词:出版农民工思考

庞琳 曾诚

[摘要]出版业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者,对农民工这一群体缺少关注,造成了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边缘化的困境。本文结合农民工生存现状、农民工法律书籍出版现状,对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可行性、有益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图书 出版 思考

出版业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者,对农民工这一群体缺少关注,造成了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边缘化的困境。本文结合农民工生存现状、农民工法律书籍出版现状,对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有益性进行探讨。

一、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出版现状

近几年,关于农民工法律问题的图书不少,但大多是关于农村法治理论探讨、农民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索等法律学术图书。这些学术论述都是从现代化这一宏大叙事的角度加以展开,微观方面却鲜有涉及;主要注重对理论的追求,忽略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只适合于学者、决策者阅读,而非农民工阶层可以接受,可以说陷入 “学者写书,学者读;自己写书,自己看”的恶性循环之中。

虽然我国的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家和社会为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提供了物质和法律上的保障,但是作为公民一分子的农民工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对这些所谓高深的理论根本无法理解,就算是勉强学习接受,对于他们自身现状的改变也几乎毫无用处,图书内容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就更无从谈起。因此,农民工对于这些书籍就鲜有接触。这种“只唯上不唯下”的法律学术图书对法制社会的促进意义不足,现实需要的是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大量涌现。

二、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必要性

“新工人阶层”的农民工处在城市和农村两种文化的边缘状态,难以被两种文化中的任何一方所接受,这就造成了他们自身文化的适应问题。面对快节奏和制度化的城市生活,面对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并受到侵害,他们感到惶惑与无助,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而出版物的社会功能和现实情况的需要,要求我们为农民工做好服务,点亮他们的“心灯”,出版他们需要的法律实用图书。

图书的本质属性是“积累智慧,美化生活”。当下,作为社会“边缘人”的农民工急需智慧的积累,他们需要补充法律等专业知识,从而拥有与城里人竞争的资本。否则,农民工就只具有非竞争性的资本——体力,而竞争性的资本——法律等专业知识则无从获得。农民工的生活也需要美化。在物质生活上,他们想知道如何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能够更好地进行调节,更有利于身心的健康;在精神生活方面,由于他们游离于城市人交际圈之外,他们的空闲时间只能无聊打发;当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后,怎样维护,如何寻求解决等,这些都要求我们从各个方面加以努力,去帮助他们。我国的法律、规章浩如烟海,作为出版工作者要急农民工之所急、想农民工之所想,努力为他们多出实用书,承担起出版工作者应负的社会责任。

三、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三难”的误区

目前,出版社一般都不愿意出版涉及“三农”的图书,特别是有关农民工法律实用方面的书籍。大家普遍认为此类农村图书的发行和农村图书市场的开拓有“三难”:

一是作者写书难。有些专家作者写惯了长篇大论,经常引经据典,从古到今,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地分析,而对农民工普法方面的书缺乏研究。原因不在于他们水平不够、知识面不宽,而是他们不知道如何写才能够适合农民阅读。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专家作者不愿意写实用类图书。在以学术成果论英雄的今天,大家都以出学术成果为荣,大搞“理论建设”,而实用类图书谁都能做,显现不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对于提高自己在业界的地位毫无帮助,因此是“非不能也,乃不为也”。

二是编辑出版难。自从我国对出版业进行改革以后,多数出版社为了提高经济收益,对编辑部门或编辑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而“三农”图书利润较低,编辑的积极性不高,造成这类图书编辑出版难。

三是图书发行难。因为“三农”图书利润低,加上乡镇发行网络缺失,即使有好书,农民也难见得到、买得到。这也就降低了出版社对此类图书出版的积极性。

由于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一部分,因此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出版也深受这所谓的“三难”之害。笔者认为,以上针对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存在“三难”问题有一定的误区:

第一,作者写书难,根本原因就是错误地以为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太低,对于作者所写不知所云,而作者也不知道该用多浅白的语言进行写作。其实,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文化素质水平虽然比当地居民的要低,但大多远远高于一般的农村农民。

第二,编辑出版难问题在于经济利润太低。但相对于一般农民,农民工的经济收入要高得多,他们有支付日常买书花销的能力。日常大量的闲暇时间需要打发,与人竞争的资本需要积累,维权的知识需要获得,现实中的客观要求和经济的承受能力都可以保证农民工购买图书。

第三,图书发行难主要在于发行渠道不畅通。与一般“三农”图书的销售渠道相比,农民工图书的销售渠道就在城市,对于图书发行商来说,利用现有的城市发行渠道就行,销售渠道有了,图书发行也就不难了。

四、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有益性

1.有利于加强农民工维权意识,维护农民工权益

近年来,虽然我国基本上形成相对健全的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地也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监察制度以及法律援助体系等,但作为劳动者,许多农民工不了解有关的法律,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农民工有时自愿以牺牲自己的保障为条件进行廉价的竞争,在被侵权时茫然无知且手足无措。因而,除了要加强他们的安全和法律教育,还要告知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另外,他们在维权中还要逐渐意识到一种权益应与另一种权益相结合,不仅要保护自己被损害的经济权益,还要保护自己在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子女上学、工资、休假等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益。而这些权益的诉求就需要大量的法律实用图书。

2.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由于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间过长,因此许多农民工不知道如何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例如在陕西山阳县27名患矽肺病的农民工的维权历程中,被多个部门推来推去,始终不给解决,致使有的农民工甚至选择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跳楼、爬塔吊等。这些恶性事件不仅直接威胁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通过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让他们懂得保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被侵权之后辗转呼号、流泪流血,这对于维护城市治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是相当重要的。

3.有利于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我国农民工具有复归性,即农民—农民工—农民的转变,这个转变的过程正是他们自我实现现代化的过程。由于家人的生活预期和自己的生活预期,决定了大多数漂泊在外的农民工需要进行身份与职业的复归。思想与文化是可以相互影响和感染的,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得到增强,待他们回到家乡后,他们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会回馈乡村,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这种促进作用是农村直接普法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出版,不仅是满足农民工的当下之需,也是一项利在千秋,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事业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

[1]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怀廉.中国农民工问题[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卢海元,走进城市: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4]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佘国满,杨能山,佘国华.农民法律顾问[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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