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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沙拣金 钩深致远

2013-04-29晓强

文史杂志 2013年6期
关键词:文书契约成都

晓强

2012年12月,巴蜀书社出版了由胡开全任主编、苏东来任副主编的《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该书展示了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馆所珍藏的293件契约文书,时间跨度达195年(1754年至1949年),包括土地买卖送讨契约、土地房屋租佃和钱财借贷契约以及“分关”继承文书等。全书以本色影印、标点转录并适当注释的方式,准确地再现了清中叶以降至民国龙泉驿地区的伦理与道德规范、经济与土地关系、社会与民风嬗变的基本状况,为研究那一时期的乡土中国和客家文化提供了一批宝贵资料。

在此基础上,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中共成都市龙泉驿区委宣传部主办,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承办的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化”学术交流座谈会于2013年8月29日—30日在龙泉驿天伦国际酒店隆重举行。会议学术交流及评审由江玉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陈世松(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谢桃坊(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王川(四川师范大学教授)、邓经武(成都大学教授)主持,来自四川大学、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大学、中山大学、台湾国立联合大学以及龙泉驿本土的20余名学者提交了论文并作了精彩发言。现将会议主要学术成果综述如下。

一、诚信至上,孝感天下 ——契约反映的伦理与道德规范

伦理,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道德的涵义与之相近,但外延更宽泛。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伦理与道德规范和原则是依据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它们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联系而发生、发展的。它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个人和社会以及人们彼此间的关系。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化的一个巨大闪光点,就是贯穿其间的诚信精神和孝道观念。这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五千年来的文明进程中所形成的优秀传统。它在龙泉驿东山客家人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得到坚实印证。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王定璋先生指出,龙泉驿契约文书中的土地买卖契约均书写清楚,不留后患,且对不诚信行为有严格的惩罚条款,以此约束买卖双方。其讲诚信与给惩处相结合,彰显出契约的生命力。

四川师范大学教授邓绍辉先生认为,龙泉驿契约文书教化乡民诚实守信。它们在要求土地买卖双方各自须享受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又强调恪守各种承诺约定。当地官府则对此加以文本审查和制度管理,将整个活动纳入可管控的正常轨道。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作为乡规民约的契约文书的教化功能,促使契约双方信守承诺。否则,将会受到来自官方或民间的处罚。邓先生分析道,契约文书中的70件关于土地买卖的契约,除土地买卖交易双方外,还出现所谓中人、中证、在场人、族人、公职人员等证明人。这种中人制度,乡约性色彩较为浓厚,带有民间法律的意味。而在同期的国家法律或民间法律中,涉及土地买卖时,却缺失中人担保这一条款。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龙泉驿契约文书对国家法律作了补充和完善。它们所体现出的公开性、公正性、惩罚性原则,为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

四川师范大学教授汤君先生在对敦煌、黑水城、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进行比较研究后提出,龙泉驿的土地买卖契约一律都是杜卖契,即绝卖契(一次性卖断,永不赎取)。它比敦煌、黑水城的契约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更为严谨,附有官方尾契,最大可能地保证了契约文书的严密性、合法性;其杜卖的形式和现代契约很接近。此外,龙泉驿契约又颇富人情味,散溢出浓浓的生活原味道——这是被现代契约所抛弃的。

台湾国立联合大学副教授刘焕云博士在对《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与台湾《苑里地区古文书集》作了一番比较后,指出海峡两岸契约文书具有一些共同点:1.它们均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进入人们世俗社会与日常生活的行为系统,讲究“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具有公开性性质,可以杜绝任何文字陷阱或作弊情事。2.立契人都是“双方甘愿,无强迫之事”,使契约成为旧社会中维持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的理性依据,具有科学发展精神。3.两岸契约均显示出伦理性,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四川省社科院助理研究员苏东来先生考察了龙泉驿契约文书中体现出的孝道思想,认为其在产业处置中坚持敬长尊老的传统;在产业来源上能追思先祖,溯往感恩;遇到产业争议则奉祖先为大,如坚守“卖产不卖坟,卖地不卖祖”的原则。孝道思想还表现在送讨买卖阴地契约中——以死者为尊;即便自己受尽委屈,也要竭尽全力尽孝。契约中的孝行,在无形中构建了由自身到父母再到先祖的孝道体系图;这必然也会为后世子孙所延续,从而在产权转移中完成了由近及远的家族孝道的传递模式与脉络。

二、租佃非罪,生财有道 ——契约反映的经济与土地关系

传统社会的土地关系主要指封建土地所有制,其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租佃制度。关于它的性质,按一般解释,即所谓“封建地主占有土地,把土地租给(或分给)农民耕种,使他们世代束缚在小块土地上,并以地租的形式残酷地剥削农民”。“在旧中国,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极为残酷,地租往往占收获量的一半或一半以上。这是农民生活贫困和农业生产停滞的根本原因。”(《辞海·经济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3页)这些看法,无疑给租佃制度打上原罪的烙印。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谢桃坊先生在深入研究了《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提供的一批龙泉驿土地租佃契约后指出,对于租佃制度在历史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就佃农方面而言,应当以是否能够促进佃农的再生产为考察标准。旧时龙泉驿关于土地租佃的实际情况,可以回答这个问题。谢先生认为,若以一户五口之家(其中全劳力一个,半劳力两个)租佃十亩土地为例,只要合理安排,勤劳俭朴,就完全可以养活全家且有剩余而扩大再生产并最终致富。其可能导致贫困的因素,应是劳动力弱,缺乏肥料,不善耕种,产量低下。谢先生说,农民经济地位的变化,贫富的分化,并非租押造成的,而是遵循着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马克思也没有说过地租是残酷剥削农民的方式。实际上,租佃制度在封建社会经济中是有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龙泉驿的许多客家人的入蜀祖先皆是以佃耕土地发家创业的。例如洪河乡柳树村冯氏,圣灯乡陈氏,合兴乡张氏,保和乡胜利村谢氏,石灵乡范氏,龙泉镇万氏,义和乡廖氏。在土地租佃制度下,地主仅占有佃农部分剩余价值;佃农有较多的剩余劳动和剩余时间,因而有自己积累剩余价值的可能性。佃农创造剩余价值,转化为向社会不断提供农产品,其经济活动成为封建社会经济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基础。

成都龙泉驿档案馆馆员胡开全先生则通过对苏氏家族从广东移民到龙泉驿后的经济情况的剖析,提出其之所以从一个佃户在近二百年间发展成地方望族,首先是其家族人丁兴旺且连续性强;其次是家族关键人物的决策正确,发展方式科学,并为家族世代所坚守;再次是产业继承人健康长寿;最后是树立健康的家族形象,对产业和文教功名始终保持不断进取的精神。胡先生特别指出苏氏家族耕读传家的传统和崇文重教的气质赢得了当地人民的尊敬和信任。

成都大学教授谭平先生也注意到苏氏家族在当地的影响,认为苏家在发家以后能体恤贫弱阶层,表现出一定的慈善、关爱行为。他进而指出,当今富裕人群应像苏氏家族那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义”,坚定地爱祖国、爱家乡、爱同胞,从而带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三、村民自治,女儿自强 ——契约反映的社会与民风嬗变

从社会学角度讲,中国传统社会其实乃是以家族为中心的宗法社会,家庭—家族是宗法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宗法制度赖以维系的基础。许多学者通过对龙泉驿契约文书的条分缕析,认识到契约所反映的清乾隆中叶以来的近二百年间,正是大家庭—家族不断分化解体、宗法社会渐趋式微的时期。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陈世松先生认为,旧时龙泉驿大家庭的“别籍异财”,表现出中国乡村社会摆脱困境的一般现象——家庭因为人口负荷过重、膨胀压强过大,超出了家庭经济的承受能力而自救。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屈小强先生指出,龙泉驿大家庭的“别籍异财,除了近代商品经济的影响之外,还受到蜀地千百年来的传统或风俗的影响(《隋书·地理志上》讲蜀地“小人薄于情义,父子率多异居”;李调元《童山文集·卖田说》亦云“蜀俗好分”)。陈世松先生也有相似看法。他还说,正是经过一次次的“别籍异财”,使作为移民社会的四川宗族规模与实力不断递减,以至罕有能与江南和岭南地区的强大宗族相抗衡者。中山大学博士生郭广辉先生进而提出,当移民以家庭为单位迁入成都后,伴随着人口增加与不断分家导致的产权变更,使得成都地区宗族居住形态呈现出分散特征,形成美国学者施坚雅所说的“分散型村庄”模式。至于今天成都平原的乡村景观——很多林盘变成超过数十户的聚居型村庄,以新都区石板滩土城村土城小区为代表——的形成,也完全是产权变更的作用。

成都大学教授邓经武先生还认为,龙泉驿土地房产买卖的契约,使我们了解到旧时龙泉驿乡间淳朴息争的民风,许多问题可自行协商解决,这便极大地减轻了国家行政运行的成本。这种“村民自治”,可为当下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历史经验。

胡开全先生则指出,龙泉驿契约文书表明,当时土地所有者的税赋负担并不重。而地方政府能在比较低的税率下维持运转,则与政府机构简单,开支不大有关,如华阳县乡镇公事人员连乡长在内只有13人,简阳县洛带乡的公事人员(包括工友)则为12人。

一些学者还注意到龙泉驿契约文书中的女性地位的独特性。成都大学副教授张晓霞女士在对龙泉驿与重庆巴县两地契约档案进行比较后认为,尽管清代至民国的女性总体地位还很低下,但是,仍有少数妇女能够全面地参与契约的订立,包括独立立契卖出与买进产业、独立立约自主婚嫁。这说明当时四川已有部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拥有一定权利。

屈小强先生亦提出龙泉驿契约文书中的一件关于女子(或是出嫁女子)与男儿同享家庭财产继承权的“分关”(指分家析产文书)比较特异。因为从中国共产党于1928年提出为农村妇女争取包括继承权在内的正当权利起,直至90年代初叶,在实践中还有相当多人不赞成出嫁女子与兄弟平分娘家财产。于是,这份产生于国民政府治下的龙泉驿乡间的男女平分家产的文书,便有了突破性意义。它应是具有数千年传统的中国宗族制度的森严高墙迅速坍塌、宗法社会走向末日的一个令人鼓舞的象征。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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