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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迷局

2013-04-29黄才华

创新时代 2013年6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意见贷款

黄才华

小额贷款公司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希望,本文将探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作、融资、资本结构变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中国小额贷款发展规模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背景概述

我国城市与农村、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之间“二元经济”格局的存在,使广大的县、乡、镇等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非常欠缺。一方面,农村网点少,无法为“三农”(农业、农村、农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宽松的融资环境,满足快捷便利、低成本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向具有更强风险抵御能力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他领域,使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面临着融资难题。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这种游走于正规金融机构外的融资方式缺乏规范,风险横生。小额贷款金融机构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意在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2004年年底,国务院发布《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俗称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四川、贵州、山西、陕西、内蒙古五个省(自治区)率先试点。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试点开始全面铺开。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各地纷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惊人。2009年,银监会下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成为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引导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

(二)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我们对2010年—2012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目、贷款余额、新增贷款情况做了统计,统计结果显示,2010年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其中2011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目、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较前一年涨幅较大,具体情况如表所示。

根据2012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我们对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全国地区分布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依次是江苏(495)、安徽(454)、内蒙古(452)、辽宁(434)、河北(325),吉林、云南、山东、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数目也较多,这些省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一半以上,发展较成熟。

另外,该统计报告还显示,2012年,江苏省、浙江省、内蒙古、山东省、安徽省、重庆市放贷量居于前列,其中江苏省以1036.62亿元的放贷额稳居全国之首,远超过其他各省市。

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指导意见》从出资人资格、注册资本要求、组织形式、股东出资比例、融资方式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设立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指导意见》的框架下,除上述内容外,各省市通常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变更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由于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各省市规定往往差异较大。《指导意见》的法律框架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准入

1.出资人资格

根据《指导意见》,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应同时满足无刑事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两项要求,而《公司法》并未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出资人作出上述规定。可见,《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此外,关于是否允许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并未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也未作出任何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但各省市通常就出资人资格作出较《指导意见》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2.注册资本要求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与《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相比,《指导意见》对出资方式、缴纳期限、资本金额都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这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吸收公众存款,且以发放贷款为经营业务的性质所决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市通常根据本地区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更高的要求。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1.组织形式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一致。

2.股东人数及出资限比例限制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需符合《公司法》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此外,《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3.申请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①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②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③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央行分支机构报送资料。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

《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入股以外的融资方式作出了规定,确立了银行融资和捐赠两种融资方式。其中,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的要求是: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尽管《指导意见》只规定了银行融资及接受捐赠两种,但是以江苏、浙江为代表的几个小额贷款发展较快的省份都在其地方规定中扩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途径。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结构变更

《指导意见》中对此问题没有全国性的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遇到的挑战及风险

(一)银行介入形成一定冲击。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尤其是其过桥性的短期融资需求。而目前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大中小企业贷款的推广力度,在整个融资条件、风控、担保措施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套模板性的体系,业务也逐步在发展,许多满足银行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直接从银行获得较优惠贷款,这多少挤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份额。

(二)对外融资难,抗风险能力弱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虽然这一规定能够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但资金紧张则会提高公司的经营成本。实际中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普遍在5000万元左右,公司的资金来源少使其发展后劲不足。尽管其可以从银行获得授信,但限制比较严,整体来自所有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的可用资金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人的资金投入情况,一旦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缺少新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就难以应对新的贷款需求,公司的持续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并且还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非法集资来扩大贷款规模,进而产生更多的法律问题。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通常提供过桥性质融资支持,利率较高,对资金回笼速度要求极高,一旦有违约情况出现,运营风险就很大,抗击风险能力较弱。

(三)内部管理不完善可能导致不良贷款出现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虽然有一些规定,但并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存在漏洞、员工操作经验不足、管理松散,这些都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风险。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忽视对申请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审查,对借款人的信用了解不够;为争取客户,在贷款程序的内部操作上不规范,这些都容易导致不良贷款的出现。一旦贷款不能收回,公司将面临极大的资金危机。

建议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指导意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还应建立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在内部管理问题上,做到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实现管理中的责、权、利分明,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在风险控制上,要建立严格的内部防控机制,设计清晰的贷款管理流程;对信贷审批权进行适当约束,明确各个环节有关人员在贷款审批过程中的权力和责任,从流程上来约束经理人的贷款审批权。规范贷款程序,必须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记录进行全面了解,以降低贷款风险。

(四)外部环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风险主要体现为利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高利贷的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波动区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4倍。由此可见,央行利率水平的变化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及收益状况。尤其是在近期我国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情况下,央行多次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利率的波动和变化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风险。

此外,虽然《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民间短期拆借利率都超过这一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也可能通过巧立名目额外收费来获取变相的高额利息,这就使得利率限制作用有限。同时,这种变相高额利息的收取过程也极易产生法律纠纷,各方的权益都将受到损害。

四、小结

自2008年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蓬勃发展,成为农村金融市场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设立、融资等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各省市纷纷出台了地方性规定,作为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范性文件。个别省份在注册人资格、注册资本等方面作出了严于《指导意见》的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地方性规定进行操作。在融资方式上个别省份作出了宽于《指导意见》的规定,我们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时应当咨询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确保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融资风险。此外,各省市还对资本变更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在资本结构变更时,应当遵循地方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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