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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能否适用于民间对日索赔案件

2013-04-29刘平

商·财会 2013年9期

刘平

摘要:从“九一八”事变到一九四五年战败投降,日本在华侵略期间的战争期间,日军对中国无辜平民恣意烧杀抢掠,强掳强奸妇女,还实施了惨绝人寰的大屠杀,轰炸居民住宅区,甚至将细菌、毒气等生化武器使用在手无寸铁的平民身上,利用中国人去做活体实验……种种灭绝人性的恶行严重侵害了中国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暴虐行径给中国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和伤害。笔者将会在本文中探讨国家豁免权能否适用于民间对日索赔案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国家豁免权;民间对日索赔;民族宽容

在战争中,交战国双方,基于人道主义,战争中双方应区分军队和平民,避免伤及无辜,尤其是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然而,日军侵华期间的暴虐行为严重违反了交战法规,罔顾道义,造成了大量的中国平民成为战争的牺牲品。虽然战后远东军事法庭以及盟国战争罪法庭对此次侵华战争的战犯进行其罪有应得的惩罚,然而,中国民间的战争受害者要求加害过日本政府的损害赔偿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解决。

从上世纪90年代起,日本侵华战争的受害者陆续联合起来向日本政府提起了战争赔偿诉讼。1995年耿谆等人诉鹿岛组强制劳工案拉开了民间对日索赔的序幕,随后从军慰安妇索赔案,南京大屠杀、平顶山大屠杀幸存者索赔案,强制劳工索赔案,以及细菌战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受害者索赔案的纷纷提起。事实上,这些无辜的战争受害者们要的,不过是日本政府正视历史,澄清战争加害的事实真相,承担战争责任并予以道歉赔偿。然而,大多数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都没有一个圆满的结果,不是败诉,就是无休止的诉讼程序,胜诉或和解的只占绝少的比例。

日本政府对战争受害者索赔的正当要求的置若罔闻以及诸般推脱阻碍,无疑深深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和尊严。在多起赴日索赔的案件中,日本政府以“国家无答责”、中国政府已经放弃国民的受害赔偿权、已过诉讼时效等诸多理由推卸其赔偿责任。对日本政府的借口,日本法院也百般配合,使得大多数民间对日索赔案不是败诉,就是陷入冗长无休止的诉讼程序中,很多年迈的侵华战争受害者等不到审判结果就已经带着遗憾和不甘离开人世。然而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日本政府的推脱借口显得荒谬无知,是没有理论根据的。首先,所谓的“国家无答责”已经被国际实践所推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暴行与国际人道主义悖行,是为不法行为,将无法适用国家豁免权,这点,本文将在后文予以详说;其次,所谓的“中国政府已经放弃国民受害索赔权”无疑是曲解了历史,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家的战争赔偿请求。①从国际法上来说,战败国对受害国的赔偿分为对受害国国家的战争赔偿和对受害国国民民的赔偿两个方面,其赔偿对象一个是政府,一个是国民,是不能混同的两个概念。

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放弃的只能是政府的赔偿请求,而不可能代表民间受害者放弃损害赔偿权,这一点,在国际惯例上早已被承认了的,日本政府不应该以此为“挡箭牌”,伤害中日人民的感情。再者所谓的“已过诉讼时效”,首先民间对日索赔的原告并非是怠于行使诉权,而是有客观存在的现实阻碍了其权利的行使,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是有理由延长的。更为重要的是,二战后国际立法曾明确规定“战争犯罪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原则,既然对战犯的惩治没有时效限制,那么与之相随的战争赔偿也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让“时效”成为侵略者推卸赔偿责任的借口。

中国人民是日本侵华战争的最大受害者,特别是那些无辜的平民,然而由于经济、身体、政治等各方面因素的杂糅,不是所有民间受害者都能远赴日本去提起诉讼的,并且即使是在日本国内提起了诉讼,胜诉的情况也是不容乐观的,因而很多民间受害者将希望寄托于中国法院,希望能在国内提起诉讼。

据现状来看,绝大多数的民间对日索赔案件都是在日本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的。2000年12月,侵华战争期间被日军强掳至日本从事劳役的魏香田等十四人向河北省高院提交了诉状,起诉人本熊谷组等日本企业强制劳工,自此拉开了日本侵华战争的民间受害者在中国国内法院对日索赔的序幕。在面对国内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件的涌动,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诉讼焦点,那就是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普遍原则,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审判、执行的特权。国家主权说认为,国家豁免权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一种国家权利,国家主权有着对内的最高性与对外的平等性,对外的平等性即主权国家在对外的国际关系中平等独立,基于《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精神,以及罗马帝国以来公认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法律原则,主权国家享有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②传统国家法认为,国家豁免主要体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内容包括:国家行为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管辖;非经同意他国国内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被告纳入诉讼。

属地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对一国领土内的一切享完全排他的管辖权。国家豁免权,前面已经解释过,是指主权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谈到属地管辖权,我们通常是将其与豁免权分开阐述,没有去发掘二者间深层次的关系。从宏观的国际法视野出发,不难发现,属地管辖权是原则,国家豁免权是属地管辖权的例外,理由如下:

第一,属地管辖权直接源于主权,而豁免权确实间接派生于主权。广为世界国际法学者接受的国家主权说认为,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与豁免权都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国家主权包含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平等性两方面特性,对内的最高性是指主权国家在本国领土范围内享有管理国内事务的最高权力,即属地管辖权;对外的平等性即主权国家在对外国际交往的中平等独立,而这种平等独立的主体间是不存在管辖权的,因而又派生出了国家豁免权。

第二,管辖是豁免的前提。无管辖则无豁免,首先得有管辖权这个前提条件存在,才有获得管辖豁免的可能。

显然,侵略、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反人道主义行为都被视为性质比国际不法行为更为严重的国际罪行。毫无疑问,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是一场侵略战争,是反人道的不义之战。国家豁免原则不是国际罪行的免责金牌,事实上,对于国际犯罪不予豁免的原则早已在现代国际法规、条约以及司法实践中得到肯定,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227、228和229条关于审判德皇威廉二世以及其他德国战犯的规定表明了对于国际犯罪不予豁免的原则。

日本侵略者在华夏大地毫无人性的大屠杀,大轰炸,以及奴役、残杀中国平民,甚至将细菌战、化学武器使用在无辜的平民身上,即使是血腥的历史已然过去,然而日军种种令人发指的罪行却不会随着时间而被遗忘、淡漠,日本政府必须为其犯下的罪行承担应有的责任, 国家豁免权不能成为日本政府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日本老兵田光繁说过依据令人深思的话:“一个民族的自省比一个民族的宽容更重要。”随着历史的远去,二战的硝烟似乎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记忆,然而,日本政府还未为其在中华大地上犯下的滔天罪行正式谢罪,更令人气愤的是,日本国内的军国主义者们至今顽固不化,擅自篡改历史,扭曲真相,美化其侵略行径,这对中国人民而言不亦于是在伤口上撒盐,深深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和尊严。今天,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的事业还在艰辛而执着地进行着,我们知道,这并不是一笔可观的赔偿费在引诱着他们前进,而是一场有关尊严有关公道的斗争。这场法律斗争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护战争受害者的权益,这更是一场公平正义与强权邪恶的较量。(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沈木珠编著:《国家法最新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12,第696页

②《武大国际法评论第一卷》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7,第90~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