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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研究

2013-04-29宋雅文

商·财会 2013年9期
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差异

宋雅文

摘要:现如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税法制度与会计制度不断改革。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已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和会计工作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会计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差异

引言:会计准则与税法从表面现象看, 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 所以人们不希望它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 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少, 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数额时就会省时省力, 税务机关也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事实却恰恰与人们的意愿相反,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断完善, 二者之间的差异反而有发展之势。

一、从会计目标和税法目的的角度分析

会计目标一般而言是指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目标的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的目标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从而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符的要求,培植税源,引导社会投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税法遵循的原则可称之为“有利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税法必然会对会计制度中可能对税收产生影响的风险估计、收益确认、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限制。总之,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环境因素决定了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相互分离,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围绕各自目标确立的两大体系之间的操作方法、程序上的差异。

二、从会计核算原则和税法原则的角度分析

税法是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进行的一种强制征收活动,其相关规定比会计制度更具有刚性。因此在原则方面,有会计和税法共同遵循的,也有会计遵循而税法不遵循的,同时也有会计不遵循而税法需要遵循的原则。下面是几个具体的原则比较:

1. 客观性与真实性原则

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而税法与此对应的要求为真实性,即企业纳税申报的扣除要求真实,就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二者差别在于基于税收目的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要受到限制或特殊处理。例如,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使会计上能够进行费用扣除,税法上也是不允许扣除的。

2.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强调收入和费用的时间配比和因果配比。税法中对申报纳税也有类似要求,但是基于不同时期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因此特别强调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二者之间是有差异的且表现在:税法上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范围存在差异。在会计上一些允许扣除的项目,如: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非广告赞助支出、罚金等,在税法中是不允许扣除的。

3. 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会计准则广泛应用了公允价值的市场理念,使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在诸多方面产生影响,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均采用了公允价值。这相对于以前谨慎性理念原则下的市价与成本孰低而言,对相对环境提高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税法强调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的必须将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反映和确认,进行纳税调整。可见税法对于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这是因为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而历史成本的可靠性很强因而在涉税诉讼中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4. 谨慎性原则与确定性原则的比较

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企业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既不能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因此,会计处理中会根据谨慎原则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

而税法一般坚持据实扣除原则和确定性原则,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予以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因此会计准则有十几个资产性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税法只规定了一个,而且只给了坏帐准备的千分之五的比例,其余的准备一律不能在发生前扣除,不能直接提取。

5. 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的比较

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按规定计算所得。法定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例如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不同的更正方法,税法则不分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按同样的方法进行处理。

三、从会计和税法的职能角度分析

税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从这一方面看,税法具有财政职能即聚集财富,从而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物质。税法具有经济职能,即通过税收制度调节个人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活动。最后,税法还具有社会职能,通过聚集的财政收入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而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客观上所具有的作为管理经济的一种活动,不仅包括提供会计服务而且包括管理当局运用会计信息产生的效果。二者的职能有着本质区别,为满足不同的职能必然使得税法法规与会计制度制定时的侧重点不同,二者的矛盾必然存在。

四、从政策选择和处理方法的角度分析

首先对税款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对企业来说是一项费用,它应当与作为该项税款计税依据的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当期收入相配比。但是,由于税款与其它费用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在会计处理程序上也相应地采取了与其它费用的不同会计处理,从而可能使这种配比处理关系不复存在。其次在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上,会计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税法则有许多强制性规定,如在存货成本计价、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等方面,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永久性差异和作为所得税会计主要内容的暂时性差异。此外,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而税法的制定更多地需要从国家宏观经济需求出发,由此也会产生些差异。

结束语: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体制、财政体制、会计制度、税收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会计法律、准则、制度、政策类规范与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对于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探讨还有待深入研究。(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翟继光.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应用指南.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许建德. 浅谈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 财经界

[3]谢碧慧. 浅谈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 商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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