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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04-29林航李宁

商·财会 2013年6期
关键词:重大意义

林航 李宁

作者简介:林航(1987- ),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法律硕士,就读学校: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李宁(1989- ),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法学硕士,就读学校:贵州大学2012级刑法学专业。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容小觑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成为此次新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笔者将从新诉讼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介绍﹑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重大意义﹑新刑诉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续实施等几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从而更加深入的探讨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大意义;后续实施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一) 非法证据的含义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①我国高法﹑高检解释中的“非法取证”是指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用英美法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就是缺乏可采性。直至新《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立法上得以确认,具有更强的权威性。

二、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一)新刑诉对非法证据分类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

言词的概念是指一切的表达,包括声音的表达和语言文字记录下来的表达。因为各国及联合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同,相应的非法的言词证据的范围也就有所不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第1条和第2条相结合,共同确立了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

2.实物证据

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物证据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在侦查手段和侦察技术尚不完备的现在阶段,增加对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56条第2款和第57条中。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初步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稍作调整,删除了“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保留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的规定,增加规定了选择性“提供相关材料”。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最终在我国立法层面上,将刑事诉讼被告人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责任定位为“初步证明责任”,即被告人只承担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初步责任,而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③

2.检控方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审查核实证据过程中,由检控方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即检控方不仅要提出证据支持其针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还要以其提出的证据最终成功地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负责初步证明责任,检控方负责后续证明责任的方式对于解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完全举证较为困难的难题具有建设性意义。

(三)新刑诉对非法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后,审判法官能够确认属于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该证据应当被排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即因对证据的合法性存疑而不能排除证据的非法性时,亦将该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三、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重大意义

(一)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写入刑诉法典

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前,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在法条的只言片语中有所表达,新刑诉法修改前,我国刑诉法中尚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规定。如前文所提及的,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则的施行,使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司法解释上的肯定。而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使该规定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的明文规定,这对增强该规定的法律权威具有重大意义。

(二)新刑诉法解决了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操作难的难题

新刑诉法设立了具体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时有法可循。如上文所提及的,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及其对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分配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定,这些详尽的法条规定解决了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操作难的难题。

(三)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立法理念转变为实际行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之初必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司法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在“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空间常常会受到挤压。公检法三机关有必要借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机,展开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制度意义,从而使“尊重与保障人权”落实到具体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之中。④(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参考文献:

[1]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页。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70页。

[3]王颂勃:《〈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载《广西大学学报》第34卷第3期。

[4]孙振:《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之确立与完善——— 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6月,第10卷,第2期。

注解

①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页。

②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70页。

③王颂勃:《〈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载《广西大学学报》第34卷第3期。

④孙振:《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之确立与完善——— 以 《刑事诉讼法 ( 修正案 ) 》为视角》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6月,第10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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